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作⽅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杜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案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
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移交⼯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或进⾏了改制。但⽬前全国范围内
仍然存在⼤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员社会化管理、⼚办⼤集体改⾰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员管理、运营费⽤
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发展。为进⼀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
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作⽅案。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依法落实企业经营⾃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
化改⾰,真正成为⾃主经营、⾃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
提⾼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
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
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国有企业作为责任
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分流安置⼯作,维护职⼯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
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作,为改⾰创造良好的环境。
⼆、⼯作要求
(⼀)国有企业职⼯家属区“三供⼀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家属区供⽔、供电、供热(供⽓)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
业”)的设备设施进⾏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社会
化管理。
1 .时间安排。2016 年开始,全⾯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业”分离移交⼯作,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 .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测算等相关⼯作执⾏各地市级以上地⽅⼈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地区的
中央企业和地⽅国有企业执⾏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由中央财政补助
50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的煤炭、有⾊⾦属、军⼯等企
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予以适当补助。地⽅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由地⽅⼈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 .⼯作分⼯。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家属区“三供⼀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的煤炭、有⾊⾦属、军⼯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家属区“三供⼀业”分
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 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民政府建⽴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家属区“三供⼀业”分离移交⼯作。
(⼆)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分类处
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式进⾏剥离。
1.时间安排。2016 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 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
施、职⼯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作,2018 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
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协商⼀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管理;对运营困难、缺
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员安置和资产处置⼯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
照市场化原则进⾏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
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
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民政府接收。
( 3 )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政府负责。
( 4 )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分流安置等费⽤补助50 %,对原中
央下放地⽅的煤炭、有⾊⾦属、军⼯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予以适当补助。地⽅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
费⽤,由地⽅⼈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 .⼯作分⼯。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计⽣委按职责分⼯负责。
(1)国资委、卫⽣计⽣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员实⾏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办理退休⼿续后,其管理服务⼯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交由当
地社区实⾏社会化管理;集中⼒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员移交社区实⾏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
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 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的⽅式,将国有企业退休⼈员逐步移交社区实⾏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
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每年核定费⽤基数。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
⽅的煤炭、有⾊⾦属、军⼯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员产⽣的管理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国有企业移交退
休⼈员产⽣的管理费⽤由地⽅⼈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员统筹外费⽤(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作分⼯。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员
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办⼤集体改⾰。按照国务院⼯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办⼤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办⼤集体职
⼯得到妥善安置。
型困难企业,⼀企⼀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产经营和职⼯⽣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
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战略投资等多种⽅式积极筹措资⾦,地⽅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
题,有关⾦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作分⼯。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局按职责分⼯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度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企⼀策原则专项研
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领导⼩组统⼀领导下,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
项⼩组。专项⼩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卫⽣计⽣委、银监会、国防科⼯局等部门参加。专项⼩组负责制定年度⼯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
业、地⽅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3-11-14 19:30: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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