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_百

更新时间:2023-11-14 20:16:53 阅读: 评论:0

两周岁-四季倾城

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_百
2023年11月14日发(作者:5月17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0.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印发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

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的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

心竞争力,进一步推进其所属的非主业中小企业分离改制,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

化,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二)主要原则。

1.从国有经济整体布局和结构的调整需要出发,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

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企业的主辅业资产。

2.与企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突出主业,减少管理层级,促进企业资产结

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调整优化。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利益,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

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改制范围和形式

(七)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实施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

核。

四、实施程序

(九)确定改制企业。企业集团按照精干主业的要求,统一组织部署所属企业

的主辅分离改制工作,确定进行改制的企业,并分批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

主管部门审定。

(十二)制定、实施改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单位根据清

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制定改制实施方案,由有关企业集团报省国资

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省劳动保障厅批复以及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

施。

五、资产处置

(十三)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应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国

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

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

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如企业在改制前3年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清产核资(以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日期为

准),经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以该次清产核资结果作

为基础开展工作,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新进入改制

企业的其他国有资产未清产核资或超过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的,必须对该部分资产

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无

形资产的评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

20011051号)等规定执行。确实难以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应按原帐面值列

示,该部分资产同时计入该企业资产总额,在改制方案中针对这部分资产提出处理

意见并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资产评估结果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备案。

企业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流动负债余额的处理,按照

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

确。

(十四)有关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医疗

保险费用等,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拟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从拟改制企业剥

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以

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离休人员移交老干部管理部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有关

费用,可以在主辅分离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十五)拟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用时,不足部分

由有关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拟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的剩余部分,

可按规定向管理层、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

(十六)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用

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

报告。

(十七)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企业集团统筹解决的部

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企业集团将有关情况汇总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

厅、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同时可作为年度考核的客观因素在确认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时予以考虑。申请冲减国有权益需报送以下材料:企业集团关于

主辅分离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八)改制企业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

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按照省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44号)等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等手续。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九)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

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要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的债务。

(二十)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担保和债

(二十二)省属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按省府办公厅《转

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

府办〔200625号)执行。

八、党组织关系衔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二十三)改制企业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办法,由当地党委

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属地化管理有困难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

状,逐步理顺隶属关系。

(二十四)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改制企业管理。

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驻穗企业离休干部移交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管

理,非驻穗企业离休干部按属地化原则移交原企业所在地老干部局接收管理。

(二十五)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一步到位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

理,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

实施方案,落实预留移交所需资金费用。

一步到位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

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管理;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

由原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待移交条件基本具备时再移交。

(二十九)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税务、土地变更和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产权交易、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规定下限收

取。

(三十)国有流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精神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十、改制企业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

(三十一)改制企业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

关系,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改制企业应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

离,改制后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市场独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业务对

待,公平交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十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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