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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人稳定工作方案
篇一: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
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资金回笼,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债权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各种
应收款项和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
第二章 清欠机构及任务
第四条 建立债权清理长效机制。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
配备专职的债权清理人员和报表统计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要保持清欠机构和工
作人员的稳定,上下对口分工明确。
第五条 各清欠机构和人员要明确目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制定
并落实包保责任制。按任务配备人员,由包保人、责任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
依据任务量组成清欠小组,定人、定责、定时,依法、依规清欠。
第六条 按季度落实清欠任务。由债权单位对每笔债权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按着
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筛选,明确清欠重点,按季度分解落实清理的笔数、户数
和金额。
第七条 全年安排的清欠额度不低于应清回外部不良债权总数的30%。清欠计划
上报XXXX,由XXXX下达季度、年度清欠指标。
第三章 债权类别、性质及坏账损失确认
第八条 参照XX有关文件,结合XX实际情况,将债权分为A、B、C、D四类。
具体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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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正常经营结算期以内,或虽然结算期已过,但账龄较短(一年以内),
企业通过催收后可以清回的债权。分为正常债权和关注债权。
(一)正常债权。债务人是长期稳定的客户,一直能正常偿还债务,诚信度高;
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债权。结算期未过,但债务人存在潜在的缺陷;或结算期已过,但
账龄在一年以内,不及时收回有可能形成损失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债
权应列为关注债权: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债务人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4.债务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
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基建项目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或概算调整幅度大的施工单位的债务;
6.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务人;
7.债务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债权人积极合作。如对欠款拒绝签认或拒绝制定还
款计划等;
8.没有合同或合同有严重缺陷的债权;
9.有关债权的重要文件遗失,并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个体户或个人承包企业的欠款,与个体户、个人承包企业合作经营产生的债
权;
11.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债权;
12.虽然账龄短,但是按着谨慎性原则,依据相关情况判断需要计提坏账准备金
的债权。
B类:清理难度较大,存在明显缺陷的可疑债权。 债权的缺陷已经很明显,债
务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来
还款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入可疑类债权:
(一)债务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债务人的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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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足额清偿;
(三)债务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四)债务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五)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欠款;
(六)欠款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两年以内的债权。
C类:清理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危险债权、或有损失债权和损失债
权。
(一)危险债权
债权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等待定因
素,损失额尚不能确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为危险债权:
1.债务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做为还款来源;
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
4.欠款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
5.还款期限延长,超过还款计划承诺的时间仍然不能偿还欠款,还款状况未得
到明显改善的债权;
6.欠款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的债权。
(二)或有损失债权
即已诉诸法律胜诉的债权,该类债权应及时申请执行。
(三)损失债权
债权将要大部分或全部损失。具有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为损失债权: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
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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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已经关停或名存实亡;
5.欠款时间达到三年及以上的债权。
D类:已经核销的坏账,符合“账销案存”条件,未放弃追索权的债权(账销
案存资产的管理,详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X?13号)。
第九条 债权性质划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内部债权:XX内部之间以及XX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应收款项,认定为内
部债权。
(二)外部债权:XX与之外各单位(个人)发生的应收款项认定为外部债权。
企业内部职工挂支形成的债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外部债权还是内部债权。
篇二:公司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一、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必要性
现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
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
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
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
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
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
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
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这
使公司债权人一跃而成为仅次于股东的公司利益的相关者。
然而,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
容迥然有别。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
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这就使公司
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法中处于这样一个不利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
度使得债权人的请求权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
营管理等行为不享有法定权利,使得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
“债权人会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落得两手空空。”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
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
二、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本文发布于:2023-11-14 21:1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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