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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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工作总
体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
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明确的106户“僵尸企业”
名单。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53户,县(市)、区
政府出资的企业53户。新增“僵尸企业”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同意后可纳入本次处置范围,享受
相关政策。
二、“僵尸企业”界定标准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停产6个月或
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
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
能力的企业。
三、处置方式及标准
五种处置方式及完成处置任务的标准分别为:
(一)兼并重组方式:在出资人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
评估、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改制转让方式:在出资人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
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工商注销为标准。
(四)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
(五)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
转型升级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保障职工
正常待遇。
四、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以前。
五、资产处置
(一)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清
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批,对资
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资产(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具体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有关规定
执行;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处置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土地处置
(一)企业处置时,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计入企业资产。其中,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处置的,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盘活脱困方式处置的,如涉及
土地用途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职工安置
(一)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
工安置政策执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
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可纳入创业就业政
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处置时(不含依法破产处置方式),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
内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
接收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待职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
滞纳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补缴。
(四)企业所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集资款、个人垫付的社会保险
费、医疗费、上岗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部门出具意见、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进行清偿。
(五)在按规定流程签订协议、缴纳社会化服务管理费、移交人事
档案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可移交新乡市社保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
心,进行社会化管理。有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工伤退休职工医疗保
险费、军转干部各项补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经费等事项按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涉及工伤、抚恤、军转干部政策等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七)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应制定职工安置方(预)案,并经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方案审批
(一)市属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各系统企
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处置)方案由
市属企业审批。
(二)市属企业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市政府有关部
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部
门指导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预)案,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我市国有
企业改制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属企业所
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属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
人社部门审核。
九、专项支持政策
为用好用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僵
尸企业”处置工作力度,规范企业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
度盘活国有资产,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利益,对按时完成处置任务的县
(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制订以下专项支持政策:
(一)设立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项经费。市政府对“僵
尸企业”按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借资“僵尸企业”处置专
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破产立案、信访稳定等
方面支出。该部分借资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归还。若无可变现资产,由
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二)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可缓缴、免缴。企业处置时,应一
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对一次性补缴
欠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部门
审核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可延期缓缴欠费,但延期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
1年,延期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欠费部分免收滞纳金。企业特别困
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政府
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只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按计账利率计算
的利息。
(三)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可核销。对采取依法
破产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
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政府同意,提供申报核销养老
保险费相关材料,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
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待省政
府批准同意核销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
年限予以承认。
(四)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企业资产处置收
益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在岗期间欠发工资、集资款、上岗保证金(风险
抵押金)等企业经营性欠账部分。若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
工的,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费欠费、职工代垫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职工代垫的应报未报的医疗费等政策性欠账部分,可由
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企改办
区分类别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支持意见。
(五)市政府部门可统筹使用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收益。有条件的市
政府部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资产转让收益、企业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收益及土地变更用途增值收益,经市企改办研究并报市国
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统筹用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僵尸企业”处置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用。若有剩余,剩余部分上缴市
财政。
(六)政府投资公司积极支持“僵尸企业”处置。市政府出资设立
的政府投资公司要运用自身投融资和资本运营功能,在企业并购、兼
并重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人员安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市
场化方式,盘活“僵尸企业”资产,整合有效资源,积极服务于“僵尸企
业”处置工作。
(七)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纳入“僵尸企业”处置范围的,
资产处置收益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缺口部分由其出资企业负责解
决。
(八)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僵尸企业”处置相关案件时,不得冻结、
扣划企业处置时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和职工安置资金。
(九)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僵尸企业”,清算组、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企
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十)对县(市)、区政府实施奖补政策。县(市)、区政府处置国有“僵
尸企业”工作所需各项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具体意见。对全
面并提前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给予阶段性奖补:5月
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25万元;6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
企业奖励20万元;7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15万元;8月
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僵
尸企业”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统筹部署重点任务,研究重要问题,决策
重大事项,推进重点工作。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
府有关部门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各县(市)、
区政府负责其出资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市属企业负责其出资的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企改办牵头负责全市“僵尸企业”处置的
综合协调和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班,由市中级人民
法院、总工会、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和交
易中心等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科长,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实行集中办
公,负责“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
政策咨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工作程序,协调解决
企业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部门各司其职。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结
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服务、推进、支持“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
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涉法涉诉案件审理及企业依法破产等
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等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职工安置
政策指导、职工安置方(预)案审核及落实有关减免缓缴政策和失业人
员再就业救助、补贴等工作;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处置国有土地、
高效盘活土地资产等工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工商注销、变更等
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资产重组、依法破产、清算注销等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金融及监管部门主要负
责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防范金融风险等工作;总工会主要负责
指导企业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工作;信访部门主要负
责企业信访稳定方面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做好信访接待大厅的来访
接访工作;审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给予
大力支持。
(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台账,每户企业均
由县(处)级干部分包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市企改办每周召
开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例会,通报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督促工作
进展;市政府督查室每半月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僵
尸企业”处置工作进度进行一次专项工作督办,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
位下达督办通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僵尸
企业”处置工作督查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进
展情况排名通报,督查工作进度,安排重点任务。
(五)强化考核问责。“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年度市政府重点专
项工作推进计划,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工作
考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增强
“僵尸企业”处置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宣传职
工安置政策,规范落实职工安置事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对消极怠慢、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严肃查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各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以落实。

本文发布于:2023-11-14 21:12: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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