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来云与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

更新时间:2023-11-19 23:35:3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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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来云与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踌躇不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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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来云,*19668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菊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娇,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

兴东路11581号房、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昕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来云与被告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绿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2

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

来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菊梅、刘玉娇,被告绿捷公司之委托诉

讼代理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来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27,359.92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10,360元、住院伙食

补助费34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4,782.72元、残疾赔

偿金156,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12,000元、

鉴定费2,850元,总金额为245,546.64元。事实与理由:2013

9月起,被告雇佣原告在上宝中学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菜切

菜、做饭打饭等工作。2021412日,原告在食堂拖地时滑倒

摔伤,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事后被告仅支付了4月份的工资,

未因受伤支付过任何费用。另外,被告不允许员工穿雨鞋工作,

因为被告认为,食堂摄像头里如果看到员工穿雨鞋则说明地上有

水,学校将追究被告责任。2021115日,经上海家沛医疗科

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意外致右股骨颈骨折,经手

术治疗,现遗有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给

予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内固定拆除术给

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原告与被告几次协

商未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绿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合

同关系,原告是上班时间在食堂边上的办公室拖地摔伤的,在整

个事件中,均是原告的过错,被告没有过错。作为雇主,被告提

供了相应的安全保障培训及并向原告发放了防滑鞋,原告并未提

出需要更换防滑鞋,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穿了雨

鞋就不会摔倒,但实际穿了雨鞋更容易摔倒,这是原告自身的认

识错误。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工作中负有

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在拖地过程中因疏忽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

自身承担责任。

原告是最低工资,有时有加班,所以每个月工资不一样。因

被告绿捷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所以需要原告提供医疗费发票

原件用于理赔。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对于鉴定结论被告无法发

表意见,由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且无相应凭

证。原告提供的20211026日和27日的火车票,没有相关

的病史资料与其对应。对于各项费用,对原告的医疗费金额无异

议,但需要原告提供病历作为参考,营养费不高于30元每天,护

理费不高于30元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交通费没有相应

凭证不认可,误工费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原告的劳务合同是

2021831日到期,并未证明之后是否有其他的收入,故主张

8个月没有基础,残疾赔偿金按照原告首次主张的标准计算,律师

费过高,营养费和护理费二期费用没有实际产生,故不认可。

针对被告绿捷公司的辩称意见,原告发表如下意见,被告绿

捷公司发放的防滑鞋尺寸过大,之后并无发放过新的防滑鞋,因

为被告绿捷公司要求食堂内地面不能有水,禁止员工在工作期间

穿雨鞋。被告绿捷公司提供的第一份和2019年的员工安全培训记

录并没有原告签字,后几份培训的签字笔记和原告的笔记不符,

且被告不仅仅应该是提醒的义务。原告受伤后的部分交通费是亲

人来上海产生的。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

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双方的劳务类似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是特

殊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各种工具都是被告提供的,产生

了相应的人身依附性。被告并未有免责事由,且提供的证据也是

形式化的,且对于食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相应的措

施,被告为了满足学校方对被告的考核,也不允许员工穿着有利

于保护自身的装备,故我方认为被告没有有效的控制及降低风

险。被告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近几年类似案件也频有发生,但被

告并未有任何改进。对于原告来说,原告受伤是在食堂边上的办

公室,也是在工作场所的范围,故应当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91日被告绿捷公司

(作为甲方)与原告田来云(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协议书》,

双方约定如下:一、协议期限自202091日至20218

31日。二、工作内容。乙方在协议期内承担的劳务内容,岗位为

厨工,工作岗位由部门负责安排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

三、劳动报酬。乙方的劳务报酬由所派往的部门根据乙方工作岗

位确定具体标准,该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于次日20日支

付给乙方,遇节假日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乙方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四、甲方的责、权、利。1.甲方

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所在岗位的工作规定;3.负责对乙方违反所在岗位工作规

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4.甲方定期活不定期对乙方技能开展评

价,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甲方可适时对乙方开展岗位技能培

训,子傲进行任何此类考核或培训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五、乙方

的责、权、利。1.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既所在岗位的各项工作规

定;2.维护甲方及所在岗位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

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上宝中学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菜

切菜、做饭打饭等工作。2021412日原告在食堂边上办公室

拖地时摔倒受伤,先后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上海市闵行区

中医医院就医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原告伤情经上海家

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田

来云因意外致右股骨颈骨折,经手术治疗,现遗有右髋关节功能

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180日、营

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

6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50

元。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共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以上事实,由病史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

发票、律师费发票、工资发放银行账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

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原告田来云与被告绿捷公司系劳务合同关系,本案系提供劳

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系在向被告提供劳务过

程中受伤,原被告过错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告的工作

岗位为厨工,虽然摔伤的地点系食堂边上的办公室,但不能排除

因靠近食堂的原因导致周边存在需要清洁的情况,不适宜过于严

格划分工作区域,故对于原告在工作期间向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

中受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

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告虽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员工多次

进行安全培训,然对于原告未能穿着防滑鞋上班却未能及时发

现、纠正或者对其更换合适的防滑鞋,故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期限及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3,600元(不含二期)。住院

伙食补助费340元,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本院予以确认。残疾赔

偿金156,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

级,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交通费,家属赶往上海陪同就医产生的

长途交通费用非本案直接损失,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

就诊次数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系原告

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本院对此予以确

认。律师费,参考本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及案件繁易程度,本院

酌情支持8,000元。综上,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

229,203.92元,由被告绿捷公司赔偿原告田来云1**,442.7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田来云1**,44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1.60元,由原告田来云负担

963.57元,由上海绿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2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华

倪礼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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