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国与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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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与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交通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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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与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终字第868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国。

委托代理人马友泉,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镇,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顺福。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慷。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国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

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建国系上海市从业人员,2005512日起与上海巨帮劳

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建国与巨帮公司签订的最近一

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1217日至2015717日,被派遣至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

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工作,并与大众公司签订期限为20101217

2015717日的《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的约定:陈建国同意按

巨帮公司的安排至大众公司工作,陈建国违反大众公司规章制度的或者不执行《小客车承包

经营合同》、影响正常工作的,大众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大众

公司在上海市嘉定区交通管理局规定的承包金限额内确定承包金,承包期内每人每月承包金

固定不变;陈建国应在每月1日前向足额预缴当月承包金,陈建国将所需要缴纳的金额存在

指定账户,通过银行自动扣款方式缴纳承包金,扣款日为每月1日,凡银行自动扣款不成功

的,视为当月未按规定缴纳承包金;承包期内,陈建国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承包金和其他

应付费用,或一年内三次未按时缴纳承包金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有权解除合同;行业主管部

门设定新承包金时,可对承包金作相应调整,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201341

日起,大众公司调整出租车(桑塔纳VISIT型号)每月承包指标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

民币)6800元,即双班车驾驶员每人每月增加承包金指标543.50元,上述调整内容经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至相关部门报备,大众公司还以职工培训、张贴公告、发放慰问信

等形式向包括陈建国在内的全体驾驶员告知。20134月的承包金,陈建国于20134

2日按调整后金额足额缴纳,拖延1天,随后5月至8月期间的承包金,陈建国均按调整后

的金额于当月1日足额缴纳。20139月及10月的承包金,陈建国未按调整后的金额足额

缴纳。期间,多次张贴通知及电话联系,要求包括陈建国在内未足额缴纳承包金的全体驾驶

员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否则将终止承包经营合同,但陈建国未予理睬。20131016

日,大众公司向陈建国出具处理决定,以陈建国自9月起连续2个月不能按规定缴纳承包金、

在催缴之后仍拒绝缴纳为由,终止《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并将陈建国退回至巨帮公司。

当日,巨帮公司以快递方式向陈建国寄送通知,因陈建国被大众公司退回而通知陈建国于

1018日下午14时至处商谈安排新单位上岗事宜,但该信件被拒收。2013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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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帮公司再次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陈建国寄送上岗通知,通知陈建国于1021日上午9时至

下午1630分期间至上海嘉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报到上岗,否则视作自动辞职,但该信件

因无人认领而退回。20131029日,巨帮公司向陈建国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

陈建国未按规定至新岗位报到,未与联系,视为自动离职,于1029日办理退工手续,该

信件的寄送地址与前两次通知书的地址一致,信件由陈建国签收。2013115日,陈建

国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及巨帮公司支付20131016日至20131029日期间工资。1224日,该会作出

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4132号裁决,裁决对陈建国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陈建国不服裁

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巨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110元,大众

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月工资按照3830元计算);2、巨帮公司支付20131016

日至20131029日期间工资1915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根据规定,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陈建国与巨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

派遣至大众公司处工作,因此陈建国与巨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巨帮公司承担用人单

位的权利和义务。陈建国认为巨帮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要求巨帮公司支付

赔偿金,并要求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首先需要查明巨帮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根据查明事实,陈建国按照调整后的承包金标准缴纳了20134月至2013

8月期间承包金,其中4月承包金延迟1天缴纳,随后陈建国拒绝按照新的标准缴纳2013

9月及10月的承包金,大众公司催缴之后陈建国拒不理睬,陈建国与大众公司就承包金

一节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大众公司于20131016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将陈建国

退回巨帮公司。1016日,巨帮公司并未即刻解除与陈建国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多

次联系,试图为陈建国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然而,陈建国却拒绝与巨帮公司协商,也拒绝签

收巨帮公司的信件,拒绝接受巨帮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巨帮公司于2013

1029日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之处。陈建国要求巨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

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建国要求大众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

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

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20131016日,大众公司以陈建国拒绝足额缴纳承包金为由将陈建国退回巨帮公司,

巨帮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安排陈建国至新的岗位报到,而陈建国未按照巨帮公司的

安排至新的岗位报到,拒绝提供劳动,也拒绝与巨帮公司协商,巨帮公司随后于201310

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陈建国20131016日至2013

1029日期间工资的意见,符合上述规定,予以采纳。陈建国要求巨帮公司支付上述期

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陈建国要

求按照3830元/月计算上述期间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巨帮劳动

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建国20131016日至20131029

日期间工资744.83元;二、驳回陈建国要求上海巨帮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金65110元,并要求上海嘉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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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建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没有拒缴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大众

公司擅自提高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陈建国与大众公司解除合同后,巨帮公司未按约提

供新的工作岗位。陈建国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大众公司辩称,陈建国拒绝缴纳承包费,构成违约,大众公司将其退回劳务公

司,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巨帮公司辩称,陈建国系被大众公司因其不执行车辆承包合同而被退回巨帮公

司,巨帮公司积极安排其新的工作岗位,而陈建国拒绝接受,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求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建国因与大众公司就承包费未能达成一致,大众公司解除了承包经营合同,

并将陈建国退回巨帮公司。巨帮公司之后与陈建国多次联系,试图为陈建国重新安排工作岗

位并发出通知,邮件回执单备注栏注明“客无理由拒收”,故原审认定巨帮公司的解除劳动

合同行为不存在违法解除之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对陈建国的请求不予

支持的理由已经作出了详尽、合理的阐述,理由正确,本院不再赘述。陈建国上诉时坚持其

主张,要求巨帮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主张,

故本院对陈建国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建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继红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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