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案件协调配合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22 10:26:4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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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案件协调配合规定
2023年11月22日发(作者:空调送风)

关于加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配合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确保大案要案的

及时突破,经县协调配合办案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协调配合”,是指县纪委监察局、组

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

局、财政局、移民局、群众和信访工作局、计生局、国土资源局

等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密切

配合,优势互补,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整体作战能力,

为及时突破大案要案提供有力保障。

二、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按下列规

定办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党纪政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

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检察、公安机关;发现有其他违反行政法

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或告之审计、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

机关;

(二)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

过程中,发现有党员或监察对象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或告之

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

(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受理举报和查处违法犯罪案

件过程中,应查明当事人政治面貌和身份,对涉及共产党员或监

察对象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将相关材料及

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共产党员或监察对象犯罪的,法院

在判决生效后,应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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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送案件线索时,移送机关应开据移送材料清单并与

接收机关完清相关手续。接收机关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将办理结

果书面反馈给相关机关。

三、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协作配合的,按下列规定

办理:

(一)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

及共产党员或监察对象的问题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

“两指”措施突破的,应在已经掌握了涉嫌人员的一些严重违纪

事实及证据并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下,商请纪检监察机

关配合,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在押犯

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调查取证;需要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技术鉴

定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

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需要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提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对非中共

党员或非监察对象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商请法院、

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工商、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法院、检

察院、公安机关和财政、审计、工商、税务机关协助突破的,上

述机关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五)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财

政、工商、税务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相互之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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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四、根据案情需要,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由“县协调配合

办案领导小组”决定成立联合专案组,集中各自优势,发挥整体

效能,有利于及时突破案件。具体事宜由 “县协调配合办案小

组”共同研究决定。

五、纪委(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工

商、税务、计生、国土等执纪执法机关联合查处的大案要案,需

要公开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成立“县协调配合办案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

县纪委书记;副组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副县长、

公安局局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成员:协调组相关单

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联系案件工作的

县纪委副书记;副主任:分管、协管案件工作的县纪委常委、违

纪案件查处中心专职副主任;成员:县纪委违纪案件查处中心工

作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七、县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配合联席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按县纪委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

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移民局、县群众和

信访工作局、计生局、国土资源局的顺序轮流主持。

八、县协调配合办案领导小组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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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监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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