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1-22 11:24:2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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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22日发(作者:六项精进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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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

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

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

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

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

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

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

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

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

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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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

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

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

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

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

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

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

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

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

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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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

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

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

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

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

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

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

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

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

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

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

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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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

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

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

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

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

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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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

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

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

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

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

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

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

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

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

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

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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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

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

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

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

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

鉴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

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

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

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

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

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置机制、

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

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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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

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

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

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含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

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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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

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

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

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

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

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

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

料。需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

(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

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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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

对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

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

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

长)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进

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

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

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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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

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

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

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

(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

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

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

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

法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

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

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

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

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

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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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

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

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

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

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

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

实。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

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

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

导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

作保障,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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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

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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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负责监督

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

监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

出的意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

监察局报告情况,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

(三)驻在部门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派驻(出)纪

检监察机构工作,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有关情况的了

解、核实,相关台账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提供便利。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驻

在部门业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

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市监

察局机关相关业务室(中心)支持配合。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

不足等情况,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请启动办案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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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驻在部门应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督职

责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等,并安排案件查办、信访谈话等

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

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

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正确

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

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

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

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

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

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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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管理的

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应积极协助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

行监督职责。对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

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处理,情节

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反党纪政纪

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市直属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县(区)

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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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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