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
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20.09.08
• 【字 号】鲁教职字〔2020〕10号
• 【施行日期】2020.09.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市党委组织部、编办,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
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市场监管
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
发〔2020〕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现提出如
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
律,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政府、学校与
企业等社会力量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创新治理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
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
根本任务,坚守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举办高质量职业教
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举办者不取得办
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二级学院,无须进行法人登
记。
三、设立要求
(一)合作协议。各举办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
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
法等。
理,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整体混合办
学的,仍按公办院校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
等办学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治理结构。制定办学章程,各举办方根据办学章程履行办学职责,参与
办学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正确办
学方向。对办学机构赋予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理(董)事会决策、行政负
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产
权为基础确立和落实办学机构运营主体地位。
(二)用人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可从学校选
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办学项目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管理。
五、支持政策
(一)财政拨款。混改后仍为公办性质的学校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享受公办
院校生均拨款。整体混改后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可给予财政支持,与公办院校享
有同等权利申报财政专项,收到的财政拨款应进行专项核算。
(二)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混合所有
制办学机构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未来经营
收入质押贷款等方式融资。
(三)税收政策。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
策,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具备非营利性组织免
技工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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