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
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
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
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
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证券投资咨询公
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
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
行。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
1
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内控机制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司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廉
洁从业要求,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
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
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
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文化
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
关底稿留档保存。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层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
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
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
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
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
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
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
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
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
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明确
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
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规
定。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
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
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
费、服务费等费用。
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
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当对其廉洁从
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每年
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
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并在新员
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
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开
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按
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
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章 廉洁从业要求
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或者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
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
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协会自
律管理的过程中,不得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
正当利益,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包括会籍管理、从业人
员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组织资格考试、开展自律检查、受
理业务资格注册、相关业务备案及自律管理,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者会员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
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
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
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
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
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
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
商定服务费;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
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
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
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
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自营业
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
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
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
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
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
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经纪业
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
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
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
特殊优待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
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
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
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
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
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
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
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
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
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
业秘密,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技术
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
相关活动中,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
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及其工作人员的
情况纳入检查范围。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
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
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证券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
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二)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
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
行为的;
(三)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
处分。
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谈话提醒、要求参加强化培训、警示、责
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暂停执业、终止执业等纪律处分。
协会实施自律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依法合理营销
活动与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区分机构责任与个人
责任。对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自律措施的,
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二)能够配合检查,并如实说明相关违反本细则行为
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
(四)协会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具有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特
别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况对其免于采取自律措
施。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从重处理:
(一)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二)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或者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
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陷害的;
(四)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
14
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涉嫌违反证券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移送中国证监会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
机关的监督、检查、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5

本文发布于:2023-11-25 22:2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0922575349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