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7.24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0.07.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为方便财务顾问
机构备案,证监会制定了备案工作指引,请各财务顾问机构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
依据《证券法》及《备案规定》,财务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专业
意见的(以下统称财务顾问业务),应当进行首次备案(第8条)、重大事项备案
(第16条)和年度备案(第17条)。
(一)首次备案。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按照《备案规定》
第10条,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财务顾问机构从事
不同类型财务顾问业务的,每项业务应分别备案。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财务顾问机构,在发生《备案规定》
第16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财务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
进行年度备案。
备案不构成对财务顾问机构业务能力、执业水平、合规状况的认可。
二、有关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按照《备案规定》及本指引要求
进行备案,并应当遵守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要求;其他类型财务顾问机构从
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有关备案和监管要求将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审慎评估后,由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另行规定。其他各类机构可通过本指引
所附联系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财务顾问机构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
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机构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四、备案程序
财务顾问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证监会将审查财务顾问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是
否完备及是否符合规定。
财务顾问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在财务顾问机
构报送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务顾问机构信息采集系统一次性告知财务
顾问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财务顾问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财务顾问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财务顾问机构可以通过财务顾问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查询
备案状态。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机构部”栏目下“财务顾问机构”中公示财务顾
问机构基本情况。
五、咨询途径
财务顾问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建议或递
交材料:
(一)电话咨询:************,**************
(二)信函咨询:证监会机构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
凯大厦(邮编:100033)。
来信咨询的,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文发布于:2023-11-25 22:5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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