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学海与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84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胡新华孙承松
【审理法官】尚晓茜胡新华孙承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学海;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于学海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学海
【当事人-公司】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鲁淑清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鲁淑清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鲁淑清
【代理律所】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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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于学海
【被告】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于学海虽未直接与斐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于学海一审提交的银行
流水、二审所提交刘欣认可真实性的刘某电子邮件等证据,以及斐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关
于其与刘某系父子关系且刘某亦为斐拉公司股东等陈述,于学海与斐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
系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学海虽未直接与斐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于学
海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二审所提交刘欣认可真实性的刘某电子邮件等证据,以及斐拉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欣关于其与刘某系父子关系且刘某亦为斐拉公司股东等陈述,于学海与斐拉公
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9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学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6:04
于学海与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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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84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淑清,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学海因与被上诉人斐拉(北京)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斐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93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学海虽未直接与斐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
合于学海一审提交的银行流水、二审所提交刘欣认可真实性的刘某电子邮件等证据,以
及斐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关于其与刘某系父子关系且刘某亦为斐拉公司股东等陈述,
于学海与斐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931号民事判
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学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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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衍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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