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
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4.16
• 【字 号】豫政办[2009]38号
• 【施行日期】2009.04.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
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9】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两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
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财政约束激
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
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
意见》(豫政〔200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
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
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
土地收益基金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
政性收费收入。
第三条 土地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基金预算和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
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全部缴入省、市、县(市、区)国库,纳入政
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
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
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
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
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
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
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
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
地的预收款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
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一)征
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
迁补偿费,按照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
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
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
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不再按每宗地的净收益计提。(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
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
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
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七)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
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
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八)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
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
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土地出让收入专用
票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71号)规定执行。(一)设立土地出让收入汇
缴专户。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综〔2007〕49号)规定,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用
于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清算分解缴库,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土地出让收入直
接缴入国库,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
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上解省级收入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四)多缴国
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人缴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
款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库。不涉及分成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
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缴款凭证审核确认后在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涉及省与市、
县(市、区)分成的收入,先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
加盖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后,连同该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
缴款凭证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公章后,退
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五)按照《财政部关于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规定,
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
税费)全部缴入市、县(市、区)国库;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应当通过预算从
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直接留给相关企业。
第七条 土地储备收入的收支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规
定执行。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
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依据
国家规定的标准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征收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
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
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
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
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规定,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
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征
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
设用地,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
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
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8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的缴纳人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资金来源是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
政性资金。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二)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
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
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
发生的支出。(三)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
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
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
所发生的支出。(四)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基本农田
动态监管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支出。(五)土地调
查支出。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
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规定,按照
省、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任务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中安排的支出。(六)其他支出。是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
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及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有关费
用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
〔2005〕169号)规定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以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
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10万立方米以
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
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范围。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
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土地平均纯收益的30%从土地出让总价款
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在办理土地出让总价款缴库手续时一并缴入本级国库。
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
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和《河
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于农业
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4〕103号)规定
执行。
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
金。
第十二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范围。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
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第五章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中按2%的比例提取国有土
地收益基金。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计提国有土
地收益基金。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范围。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开
支。具体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是指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二)土地
开发支出。是指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
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第六章 土地行政性收费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性收费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用于土地开垦、复垦
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的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
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未做到占补平衡
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二)征
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
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
〔2008〕52号)规定,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
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
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
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
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
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三)支出范围。耕地开垦
费主要用于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新的基本农田建设;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管理;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
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费的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按照《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
〔2006〕12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
目的通知》规定,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
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
土地复垦。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二)支出范围。土地复垦费主要用于因挖损、
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的复垦。
第十八条 土地闲置费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已经批准办理审批手续
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一年以
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
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2-3.5倍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20%的比例计收。(二)支出范围。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第七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两保一高”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与各地“两保一高”绩效挂钩,
鼓励地方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高效用地。
第二十条 从省级财政集中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不含补缴
土地收入和划拨土地收入)的3%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按照奖励节约、补助挖潜、
鼓励集约的原则,奖励土地挖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具体奖励办法由省
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其余资金按照省政府“两保一高”要求,用于
节约集约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安排我省和我省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
省按规定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各市、县
(市、区)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浇地面积、净增耕地量和省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
重点工作完成量等因素分配,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市、县(市、区)下达
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额度,连同市、县(市、区)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
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扣除安排土地调查、项目监管等工作
经费后编制项目规划,全部安排落实到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等具体支出项目,并征求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对
项目规划汇总审查后联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
对项目规划审查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向市、县(市、区)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省分
(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使用资金。对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项
目的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中要认真落实
招投标制度、专家评审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
度。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和日常监督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将上年省下
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上报省财政
厅、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
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不得扩大支
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年度财务
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用费资金并收回上年度下拨资金,同时停止市、县(市、区)的用地项目审批。
第三十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划拨土地决定
书等规定及时足额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
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涉及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
按省与市、县(市、区)3∶97比例分成入库。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
土地专项资金,不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核定、征收、监督管理
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专
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土地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
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全面、综合的绩效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
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后期预测、财务状况、执行结果、社会经济效
益、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状况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支出绩
效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配合、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支出绩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
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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