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
土地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
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
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
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
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
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
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
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
时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催缴。
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缴交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入全部缴清后,方可依法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按照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比例
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情况,分清资金性质,按照“票款分离”
的原则,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在银行开
设的专户,财政部门再按资金性质将土地出让收入从专户直接划转国库。
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使用制度。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地块,土地受让人缴清
土地出让金后,凭缴款回单,由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属转让划拨、处置
抵押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地块,土地受让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部门开具“土地出让
金专用票据”。土地受让人凭“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缓交管理
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约定进行缴交。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缓交:(1)对工业等生产性、公益性、社会事业性项目用
地,因资金紧张,确实需要缓交土地出让金的;(2)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前期工作不够到
位、未及时交付土地影响进展开工。
土地出让收入申请缓交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项目业主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2)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是否同意
缓交、缓交的具体期限和金额,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土地出让收入缓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的八个月。
在缓交期限届满还未缴清的部分,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加强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补交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对出让合同签订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一年之内变更
的,按照楼面地价收取土地出让收入。
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对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超过一年
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格集体研究确定其补交的金额,且补交的标准不得
低于当时成交地价的标准。
五、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
地出让收入预算;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城建等部门结合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年度土地征
收计划、拆迁补偿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收入支出
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编制由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纳入政府基金收支管理,报请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对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监管
土地受让人应严格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逾期缴纳的一律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违约金
未缴清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报政府同
意缓交的,缓交期限内不交滞纳金。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
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或“负地价”,或者以
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的,应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7:5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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