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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房改房性质争论的旧事重提
包宗华
几个月前,我在一篇文章中写到,1980年产生
了两件令世界住房界十分关注的大事:一是邓小平
提出要在中国推行房改;二是撒切尔夫人在英
国开始推行房改。两国房改都取得了一项具有共性
的重要成果:我国将90%以上的公房以优惠价出售
给居民;英国将可以出售的公房以优惠价出售给居
民。这是中英两国将大批租赁型保障房转变成产权
型保障房的重大事例。近来,有位同仁发表文章提
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我国房改前实行的是低工
资制,房改前白勺‘‘公租房’’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并 在低工资的问题。届时,政府对低工资居民提供
不具有保障房特性。据此,房改中自勺“优惠售房”,也
不具有保障房特性。以上论点,是20世纪80年代 要补偿,就会在今后若干年内,让政府与低工资
末、90年代初一场争论的旧事重提。 收入者之间长期处于一种欠债还钱的尴尬局面。
1988年国务院发出iI号文,决定在全国范
围内分期分批推行房改。在文件中,把优惠出售 “优惠出售公房是补偿低工资制”等论点,一直持
公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此后不久,有人发表文
章提出了优惠出售公房是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制 199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
补偿的论点,并有不少人赞同。但也有不少人发 公厅分别发出制止低价突击出售公房的通知,就
表文章提出了不同意见,因而产生了争论。我也
参加了争论,并于1992年发表了一篇辨析文章, 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43号文中,对出售公
主要讲了以下道理:I.实行低工资制符合建国初
期国家和人民都很穷的国情,其主旨是通过大家
的艰苦奋斗,加快建设和发展经济,力争较快地
王达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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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集体土地权利补偿思辨
王达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以补偿为前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化
关补偿法律问题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和思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涉及以下三类权
利的补偿或安置。
一
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国家以强制力保
障之下的征收权为基础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权
利,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此消灭或受到限制。
土地征收针对、获得的是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可
返还性。设立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就是为了限制集
体土地任意进入房产市场,确实需要征用的,必
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由国家征用后,方可
、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或安置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
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及(C-L地管理法》
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
征。
有偿出让。集体土地被征收意味着农民对土地使
用收益的丧失,故征收土地时,应当本着谁使用
谁补偿的原则,妥善安置和安排被征收土地单位 1.权利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上是 员,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城镇居民
由用地单位支付,用地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是法定
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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