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
相关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09.04.24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9.04.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相关程
序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十一)“的通知》(杭房改办〔1996〕44号)第3条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
范实际工作中撤销房改的相关程序,确保正常的房改工作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需撤销房改的情形:
(一)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死亡,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名义参加房改的;
(二)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离异,但隐瞒事实使用原配偶的工龄参加房改的;
(三)申请房改时使用伪造、涂改的身份证、租赁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
料,或伪造、冒用相关单位公章参加房改的;
(四)申请房改时存在其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的。
二、无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情形,或撤销房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的,市房改办可作出不予撤销房改的决定。当事人存在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且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撤销房改的基本程序:
(一)撤销房改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说明申请房
改时的相关事实情况。
房屋原属单位自管房的,向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原单位因改制、破产等
原因已不存在的,向继续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主管部门,或原单位的现托管
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核实事实情况后,向市房改办提交撤销房改的书面
报告。
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未收到撤销房改申请,但已查明相关事实情况的,可直接
向市房改办提交书面报告。
(三)市房改办经审核后,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作出撤销房改的书面决定,
同时抄送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以及契税征管部门。
(三)撤销房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能够证明其与原承租人之间利
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原承租人或其原配偶因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撤销房改
时,应当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租人及其原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证明;
六、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外,有关组织或人员可针对其他需撤
销房改的情形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并配合调查。
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后,
可变更房改审批:
(一)原产权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需提供相应的破产、改制
文件,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已破产、改制证明;
(二)房改房已转移给第三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产权转移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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