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

更新时间:2023-11-26 18:52:1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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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新鲜的反义词)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2.22

【文 号】铁体法[1992]16

【施行日期】1992.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铁道部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

(1992年2月22日 铁体法(1992)16

号)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解决居民的住

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合理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今后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房建设。要把进一

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状况,作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即人民生活达

到小康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全国铁路系统的住房制度改革,在贯彻国家房改政策、措施的同时,充分考虑

铁路“高、大、半”的特点,安全生产的要求,以及铁路的计划、财务、劳资和固

定资产等由铁道部集中管理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条块结合的关系,逐步完善有关政

策措施,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方式多样地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一、目标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立足于转换机制,以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尽快改善职工住

房条件,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中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具体

目标是:

第一步,“八五”期间从铁路目前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围绕“解危”、“解困”,基本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

积在3—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问题,争取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平方

米,缩小与全国人均居住面积的差距。

第二步,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8平方米,使铁路职工居住条

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铁路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在认真贯彻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租、售、建并

举;因地制宜,分散决策;机制转换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铁路实际,积极组

织实施,并按“政策按中央,方案系统定,资金自循环,交叉随地方”的原则,处

理好条块结合的关系。

1、政策按中央

铁路必须按照中央政策、措施,开展本系统的住房制度改革。

2、方案系统定

的收入等,均纳入铁路系统单位住房基金,使房改资金在铁路内部调剂,自我发

展。

4、交叉随地方

交叉住房部分(指铁路职工承租非铁路公房,非铁路职工承租铁路公房)执行

地方房改实施方案。非铁路职工交纳的租金,按规定比例交地方统筹。如铁路单位

实行房改,而地方尚未进行房改,应按国务院房改办(90)房改字第03号文的

精神,执行铁路房改的规定。

三、铁路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

1、合理调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

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1995年年底前要分步提高到

包括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的水平;2000年年底前要提高到包括维

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即成本租金水平。

提租应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事业单

位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

个职工家庭只限购买一套标准价住房,职工调转工作,把住房售给原单位后,到新

单位可优先购署标准价住房。

售房价格应征得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指市、地级

以上政府)。对擅自降价出售公有住房和倒卖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

出售后的住房,应妥善解决维修和管理问题。

3、实行新房新制度

为了使新建住房不再进入旧的住房体制,有利于今后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

行,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包括迁出腾空后待分配的旧房),实行新房新租,优先

出租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办法。租住新房可采用租金标准高于同类旧房的办

法,也可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向铁路产权管理单位

(至少为分局级)缴纳,缴纳标准由产权管理单位制定。租赁关系终止时,由产权

管理单位一次归还承租人。

4、积极推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

充分发挥国家、集体、职工个人投资建房的积极性,实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

房,是现阶段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引导消费的有效措施,应积极组织,大力推行。

各铁路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筹建住房改革资金,建立企业住房基金和

住房公积金。

企业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可是:

(1)部拨建房资金(包括基建投资和部分折旧费等);

(2)企业自有资金;

(3)职工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集资款等;

(4)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

(5)提租增加的收入在保证维修、管理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其中企业提供的暂不超过标准工资的5%

(用企业住房基金转换,不足部分,按国家政策规定,有控制地列入成本),个人

提供的数额各单位参照地方规定自定。

企业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应建立专项帐户,用于住房改革和住房生产、经

营,不得挪作他用。

6、优先解决以下几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

(1)运输生产第一线主要工种和关键岗位的职工;

(2)条件艰苦的边远地区职工;

队伍的稳定。

铁道部将根据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12个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略)

进一步加强-回族风俗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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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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