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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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我的女神我的妈)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惠府[1999]47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惠府〔19994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

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

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

为。

第三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在上市出售后不造成本户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二)共有的房屋,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三)职工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出具原售房单位是否优先购买或同意

出售的证明;

(四)设定抵押权的住房,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五)职工出售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与原售房单位就本人调离单位(含辞

职)时处置住房等有约定的,应提供原售房单位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四条 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出售人应先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五条 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 职工出售房改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售人向市房改办提出出售房改房的申请,填写《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

审批表》。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出售人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二)房改住房经审核同意出售后,凭市房改办开具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通知

书》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三)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

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九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交易价或评估价的1%

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等)、土地增值税,自市房改办审批同意房改之日起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

税。其增值部份,以标准价购买的,20%归原产权单位,80%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

购买的,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

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住房资金管理专户。

第十一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出售后其增值部份的20%房款交回原产权单位,

列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在交回的20%房款中,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的行政事

业单位分别按80%60%缴交给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房屋出售后其增

值部份的20%房款上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

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惠城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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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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