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原文全文及白话文翻译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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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原文全文及白话文翻译译文
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结牧菜)

《洗冤集录》原文及翻译

洗冤集录简介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

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

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

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

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

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序·序》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

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

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

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

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

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

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涉。

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

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

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

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

官宋慈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

备。慈拜禀

《卷一·条令》原文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

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

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

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

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

而不受;或初覆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

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

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根据公人法。

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

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

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

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

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根据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

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

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赎减等,

自根据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根据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

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

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

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

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根据。

《卷一·检覆总说上》原文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

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

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

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

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

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

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

所有尸帐,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

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

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

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

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

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

《卷一·检覆总说下》原文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如烧死,口内有灰。

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

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

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

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

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

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

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尔目以合之,庶

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

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尔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

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

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

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

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复位格目,申之朝省,

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

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卷一·疑难杂说上》原文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

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

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

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

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

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

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

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

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

杀。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切要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

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

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

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

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

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

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

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

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

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

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

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

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覆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

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

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

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

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为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

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

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

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

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

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遭用灰

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覆检,免

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覆检异同。

《卷二·覆检》原文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

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根据随。更再三审问

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

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

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

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

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将尸安顿

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仍

责看守状附案。

《卷二·验尸》原文

身上件数。

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仔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

凡检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方诣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

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

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借以拥罨。仍带一砂盆并捶,研

上件物。

凡检覆,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

大有所误。仍仔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

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尸

体。

被伤处须仔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

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动作青HT色,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

后将葱白拍碎令开,涂痕处,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

见。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

滴水便流去。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

翻转尸∶脑后、乘枕全,两耳后、发际连项全,两背胛连脊全,两腰眼、两

臀并谷道全,两腿,两后、两腿肚、两脚跟、两脚心并全。

《卷二·妇人》原文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札四至讫,札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先

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

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

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

耳内有恶汁流出,(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

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

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胀,口唇翻,皮肤脱烂,胗起;经四、五日,发落。

暑月罨尸,损处浮皮多白,不损处却青黑,不见的实痕。设若避臭秽,据见

在检过,往往误事。稍或疑处,浮皮须令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分明。

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

此处有损。

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四、

五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胀,口唇翻,胗起;经六、七日,发落。

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

鼻、两胁、胸前变动。

或按在湿地,用荐席裹(角埋瘗)〔着〕,其尸卒难变动。更详月头、月尾,

按春秋节气定之。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经三、四日,皮肉渐

多以醋沃之,气勃勃然,方连拥罨法物衬簟,HT尸置于坑内。仍用衣被覆盖,

再用热醋淋遍。坑两边相去二、三尺,复以火烘。

约透,去火,移尸出验。冬残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两边,看节候详度。

湖南风俗,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

糟醋,又四面用火逼良久,扛出尸。或行凶人争痕损,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

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损愈不分明,

行吏因此为奸。未至一两月间,肉皆溃烂。及其家有论诉,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

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火坑法独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卷二·验未埋瘗尸首》原文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

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

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

方可HT尸出验。

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札,或者随身行李,亦命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油,

塞两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

量札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

汲水,浇尸首四面。

尸首坏烂,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

不能食。

《卷二·无凭检验》原文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

HT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

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

年颜、形状、致死因根据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卷二·白僵死瘁死》原文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上铺薄布,可与炭等,以水喷微湿,卧尸于上。仍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HT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HT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

两脚膝头各有HT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

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萎〕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卷三·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原文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

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

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

曲肘。曲肘上生者骨,骨上生者肩,肩之前者横骨,横骨之前者髀骨,髀

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

颏,颏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旁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

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

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旁者两小,两小上者上(脸)〔睑〕,下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

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

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荐遮定,蒸骨一两时。

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

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

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无血,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

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

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

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

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仔细验有无破裂。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伤痕血粘

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

沉淹损路为验。

殴死者,受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

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HT、膝

盖并髀骨,并标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第一、

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根据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

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

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

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

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

记,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

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

切须仔细辨别真伪。

《卷三·自缢》原文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

抵齿不出。

(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

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如

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

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

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

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

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

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

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

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死套头、脚到地,

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

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

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

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者

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被HT垂下,踏高入头在HT内,更缠过一两遭。

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

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

是致命要害去处。或覆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覆检出,为之

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画

取样子〕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覆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

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

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遭长

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解救,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

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

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

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

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HT系定,或于项下作活HT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

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仔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

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

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仔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

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移动痕只白色无血

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

落不具,覆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

(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

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原文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

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着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

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

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擦损处,

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

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覆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

肌肉微瘦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

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

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

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

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

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

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

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他故,只作落井身死,

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

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

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

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

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诸溺井之人,

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

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

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

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

丈尺,方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

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

头目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

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

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

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根据。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

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

身死。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

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方是生前

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

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

手(寸)〔手〕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拳〕足他物,当以上件物

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瓦斯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

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体死,则分寸深重,毒瓦斯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

体死。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

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

若用瓷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

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

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

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

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

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体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

断;如伤一日以下体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

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竿,其痕带圆。或只用竹

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

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

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处长、

《卷四·尸首异处》原文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仔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

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

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

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皮HT,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

肩井不耸HT,系死后斫落。

《卷四·火死》原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

火逼奔挣,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

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

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

HT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

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

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

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

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

眼、耳、鼻间有血出。

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

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

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

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

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

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

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瓦斯熏蒸,黑

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瓦斯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

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粘)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

就所炊饭上炊。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根据前袱

起,着在前大米、占(粘)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

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

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绵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

仍用糟盘罨尸,却将绵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

汁喷来绵絮上,不可近。后除去绵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

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

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

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

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

中暗风,尸必肥,肉多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祟,其尸不

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斜,手足

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仔细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

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

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

缝,有微青色;此是病患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

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

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原患是何疾病?

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

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

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

攻注、青赤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

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卷五·跌死》原文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HT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

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

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仔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卷五·塌压死》原文

《卷五·车轮拶死》原文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卷五·雷震死》原文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兑皮),耳

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

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

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卷五·虎咬死》原文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

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HT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

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

或者被打死者扛在路旁,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仔细。如有痕迹,合

申官多方体

《卷五·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原文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两脚肚

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

身死

《卷五·死后虫鼠犬伤》原文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

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麝香(少许)细辛(半两)甘松(一两)川芎(二两上为细末,蜜丸如

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丸烧之。

〔苏合香丸〕每一丸含化,尤能辟恶。

《卷五·救死方》原文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

救。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

微微捻整喉咙,根据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

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

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若根据此救,

无不活者。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

(聚毛乃脚指向上生毛处)又皂角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

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韭黄心于

男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如粟米粒,以针

挑破。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熏鼻中。又绵浸

好酒半盏,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须臾即活。又灸脐中百壮,

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乳香、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

酒半盏同煎,通(口)[温]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敷疮口

上立止。

推官宋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敷伤

处。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及再会,鲍曰∶

葱白甚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敷伤损处,

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川芎(一两半)

当归(半两上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

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

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

如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筒、笔管吹在鼻

内,如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溺。

治法∶单方半夏一味)

卒暴、堕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若下喉去,

可活

《卷五·验状说》原文

滕王阁序全文注音版-夏日炎炎

《洗冤集录》原文全文及白话文翻译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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