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小黑羊)

第一条 教师应当爱岗敬业,维护教育事业的崇高地位,为学生的全面发展
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条 教师应当以人格魅力和职业精神影响学生,以言传身教的方式示范
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歧视、不伤害学生,不进行任何
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不当教育行为。
第四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的自主发展,
不以学生的政治面貌、家庭背景、经济状况、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
等为由歧视、排斥学生。
第五条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与学生、家长、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勾结,不参与利益决策。
第六条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不利用学生、家长等的关系从事有违职业
道德的活动,不从事有悖于教育事业性质的活动,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教师应当继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更新教
育理念,不断探索教育方法和手段,为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做出努力。
第八条 教师应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积极参与学校和社区
的公益活动,发挥教育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第九条 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维护教育
行政部门的权威和形象,积极支持和执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 教师应当注重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开讲台,
不干扰学生听课,不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和课程计划,注重教学方
法和手段的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注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积
极配合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向学生和家长
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
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和监督机制,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进行处理和问责,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宣
传的力度,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水平。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政
策保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教师职业
道德氛围和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职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为教
师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教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水平,促进教
师的职业成长和发展。
第十八条 学生和家长应当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和职业权威,不干扰教师的
教学活动,不进行对教师的侮辱、诽谤和恶意攻击。
第十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
教师的支持和关爱,为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成长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措施,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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