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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勇与梁忠、陈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5-12-20 01:30:47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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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发(作者:寻隐者不遇古诗)

陈汉勇与梁忠、陈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09民终5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汉勇;陈亚伟;梁忠

【当事人】陈汉勇陈亚伟梁忠

【当事人-个人】陈汉勇陈亚伟梁忠

【代理律师/律所】陈康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马欢虹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康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马欢虹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康贵马欢虹

【代理律所】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汉勇;陈亚伟

【被告】梁忠

1 / 4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

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35300元。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

70600元,多交的3530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6:51:58

陈汉勇与梁忠、陈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9民终5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汉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伟。

2 / 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虹,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因与被上诉人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化州

市人民法院(2020)098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

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

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35300元。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已预交二

审案件受理费70600元,多交的3530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赖慧嫦

审判员 陈琪奕

审判员 陈春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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