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汉勇与梁忠、陈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汉勇;陈亚伟;梁忠
【当事人】陈汉勇陈亚伟梁忠
【当事人-个人】陈汉勇陈亚伟梁忠
【代理律师/律所】陈康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马欢虹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康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马欢虹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康贵马欢虹
【代理律所】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汉勇;陈亚伟
【被告】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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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
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35300元。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
费70600元,多交的3530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6:51:58
陈汉勇与梁忠、陈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汉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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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贵,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虹,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因与被上诉人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化州
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
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
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35300元。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已预交二
审案件受理费70600元,多交的3530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陈汉勇、陈亚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赖慧嫦
审判员 陈琪奕
审判员 陈春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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