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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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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最新火车停运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

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

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

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

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

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

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

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

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

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

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

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

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

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

,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

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

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

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

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

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

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

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

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

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

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

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

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

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

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

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

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

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

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

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

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

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

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

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

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

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

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

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

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

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

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

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

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

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

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

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

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

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

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不含1年)

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

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

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

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

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

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

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

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

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

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

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

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

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

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

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

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

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

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

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

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

,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

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

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

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

活动的依据。

二、 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

独核算.

三、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

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

定的明细科目.

四、 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

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

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

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

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

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

,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

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

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

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

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

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 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

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

()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

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

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

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

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

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

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

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

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

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

金。

具体科目说明(略)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

果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全部预算收支

执行结果的报表.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的构成和结转

结余情况分类、分项列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

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

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的格式如下: 第四十二条行

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

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

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

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

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

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

完整、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

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

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

务报表.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

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

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

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

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

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

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

年初余额栏内。

(二) 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 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

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

金中有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

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 “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本

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

中有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

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 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

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4) “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

账款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

供者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6)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

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

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

(8)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

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

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

填列.

(9)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

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

产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

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

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

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

末余额填列。

1)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

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

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3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

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

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 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

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

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

“—"号填列。

(16) “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

各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

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

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

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 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

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

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20) “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

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

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 期末余

额填列。

(21) 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

产的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

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

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 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

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2) “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

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3)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

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4) “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

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

应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

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

期末余额填列。

(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

担的1年以内(1年)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

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

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

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1)到偿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

余额填列。

9) “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

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

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净资产类项目。

(1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

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

款结余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列。

(3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

未完成项目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

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

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 “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

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 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

制:

1 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分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3 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

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

填列.

4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

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

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

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 “项目结转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

目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

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6 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

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

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

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

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

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

上年数.

(二)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

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

本年数

(三) 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

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

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

项目的数额相等。

2. 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

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

项,以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

的金额.

(1)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

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

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

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

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

为负数,以-号填列。

3 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

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

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 “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

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 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

本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 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

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 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

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

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 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

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

政拨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 “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

本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

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5. “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

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 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

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

财政拨款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

额填列;如为负数,-"号填列。

2) “其他资金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非财

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

其他资金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其他资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

额填列;如为负数,-"号填列.

6。 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

行政单位截至本年末的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金额。各明细项目应当

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上述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

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只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填列。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 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单位取得的财政拨

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下,根据每个项目设置;行政单

位取得除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

财政拨款的,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

细项目。

() 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初

各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

"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目中

各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

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 “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

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

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年初余额调整"科目及其所属明

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号填列。

3。 归集调入或上缴"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取得

主管部门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和按规定实际上缴

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归集上缴归集调入科目及其所属明

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归集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

-号填列.

4 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财政拨款

结转结余资金在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

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中的单位内部调剂"及其

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

款结转结余项目,“—"号填列。

5. “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从同

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

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 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发

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科目及其所

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年

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四、附注

行政单位的报表附注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 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 单位整体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

() 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

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四) 重要资产处置、资产重大损失情况的说明;

(五)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

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六) 或有负债情况的说明、1年以上到期负债预计偿还时

间和数量的说明;

(七) 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并账的要求和

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及所属行政单位管理的储备物

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

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

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

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

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11日起施行。1998年2月

6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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