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17.07.18
• 【文 号】国办发〔2017〕69号
• 【施行日期】2017.07.18
•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国办发〔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
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90%以上,有力推动
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
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
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
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
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
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
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
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
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
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
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
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
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
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
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
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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