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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学 2006年(第35卷)第3期
由垃圾电子邮件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何 蕾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接耍:垃圾电子邮件问题表明网络隐私权已受到严重侵害,
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借鉴国外立法经
验并结合本国立法现状,将网络隐私权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并
提出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调:网络 隐私权个人数据法律保护
内容:(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单单限于个人
信息的独享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而要赋予个人主动进行自我
保护的权利。正如哈佛法学院宪法教授Charles ed 30年前主张
的那样'信息隐私的理念,似乎不应该只局限于不让他人获取我们
个人的信息,而是应该扩张到由我们自己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和
流向。 网络隐私权中的大部分隐私是与个人资料有关的,用户
1 垃圾电子邮件之法律问题
应当有权控制别人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怎
用户有权 样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当网站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时,
垃圾邮件问题是困扰网络传播的一大公害,垃圾邮件侵害几
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这些垃圾邮件有的充斥着色情和广告, 控制网站收集哪些信息,该信息用于何种目的、该信息的披露程
有的还携带着病毒和木马,伺机破坏我们的计算机系统,有的则
度,以及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利用个人资料的
用户有权要求永久删除;(2) 特定目的消失后或利用期限届满时,
自动打开浏览器的窗口,将我们带到毫无意义的网站上去。当我
们将这些垃圾邮件删除时,真正重要的邮件很有可能就被误删
个人领域与个人活动的不受干扰的权利。对此类网络隐私的保
了。
护,常常禁止其他人包括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当窥视、泄漏、干
由此表明网络隐私权已受到严重侵犯,这种侵犯有的是网络 涉他人的私事或篡改、监视他人的电子邮件。个人领域在网络中
广告商和寄发垃圾邮件的人大量非法搜集他人电子邮箱的行为,
有的是网站所有者有价非法转让电子邮箱用户的相关资料的行 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然而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
为。获取网络个人信息以后,一些不法之徒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 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可依法免责。一些网络公司
大量发送垃圾邮件,进行网络侵扰。
我国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禁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如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
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
人隐私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9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 另外,信息网络中存在的色情、淫秽信息和其它不利于人们精神
表现为抽象的无形空间、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
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测定并跟踪用户在网站上所进
行的操作,或通过搭线窃听(wIPrAPPING),用窃听器窃听
(BUGGING),破坏安全设施等手段非法访问他人数据文件,或者
寄送垃圾邮件(sPAM),这些行为同时侵犯了个人领域与个人活
动不受干扰的权利。(3)个人生活安宁权。在网络四通八达的今
天,安宁的生活很有可能被打破。来自“黑客”的各种攻击及恶作
剧让人们防不胜防,你可能在不经意间发现自己的信息被篡改却
不知道何人所为,这在无形之中使人们陷入被窥视的恐慌之中。
的信息,会构成对网络用户的家庭安宁生活的破坏。
合法权益的活动”。然而,这些规定未免简单笼统,难以具体操作。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考察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以正确适用相
关法律,或者提出科学的立法建议。
3个人信息控制权保护之立法完善
对于网络隐私权中个人信息的控制方面的保护,各国主要是
通过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来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个人数据的收集 般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
首先,关于数据主体的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必须要经资料享
有者本人同意,还有一些则规定需要经过登记核准。英国在1984 种人格权。当这一权利出现在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
年的《数据保护法》第5条中规定:只有经过登记被批准为数据使
用人(或数据使用人兼计算机中心)之后,该人才有权持有个人数
据。瑞士《数据保护法》第4条规定:联邦机构收集的将公诸于众
的数据库,联邦机构必须在登记机构履行登记;经常从事数据处
理和向第三人提供数据尤其是涉及数据主体值得保护的人格权
问题的数据服务的私人(包括个人和公司)也必须在登记机构履
行登记,并证实其知晓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得到数据请示的同意。
对于未成年人数据的收集,还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其次,关于收集的范围以及用途。美国法律规定,任何联邦机
关只能收集与本身职能有关的或与实现法律所授予的任务有关
的资料,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资料必须向个人直接获取,并表明
收集人是根据何种权利来收集的,资料的提供是强制的还是自愿
的,禁止以欺骗、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个人数据。日本在80
年代成立“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电子计算机网络的隐私权保护
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限制收集的原则,规定收集个人资料
时,在明确收集目的的同时,还应当把收集资料的内容限定在为完
成收集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而且收集资料必须采取公正合法的
2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一
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
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表述各有不同。有的认为网络
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
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
以及诽谤的意见等。有的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
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
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广义上讲应该是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
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
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私人信
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
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中的主要内容是与网上个人资料有关的,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指
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等,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
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这一界定被大多数学者和网站普
遍采用。一般情况下,这些个人资料收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识别,
所以又称个人识别资料。
I稳私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领域。结
手段。
合网络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
3.2个人数据的使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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