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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

更新时间:2025-12-20 14:46:0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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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捷的组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

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9.02.06

【字 号】闵府发[2009]2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

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0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

位:

区劳动保障局拟订的《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

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

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区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就业形势趋于严峻,为贯彻

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帮企业、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为主题的“暖冬”

行动,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就业援助特别计划

(一)实施困难企业停工保障

根据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环保要求,对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吸

纳就业岗位较多的困难企业,经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职工停

工计划,在停工期间,经相关程序认定,给予停工企业每人每月240元的停工保障

补贴。停工保障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负

50%

(二)加大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力度

本区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闵府发[2003]15号)、《关于促进民营(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闵府研[2004]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即对税基在本区、使用本区

户籍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城保和镇保)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60%为补贴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的补

贴。同时,加大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净增就业岗位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

险补贴力度,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岗位1年以上的,按稳定就业人

数追加10%的补贴;企业本年度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实际缴费人数大于上年度,对

净增人数追加20%的补贴;企业使用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双困”人员、“零就业家

庭”人员和残疾人员,给予企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区、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负担50%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实施就业援助员与社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就业援助计划,对“双困”

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出现一个(户),安置一个(户)。人均年收入低于

4000元的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按照《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

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执行,给予每人

每月280元的就业补贴。本区农民和征地农民实现跨区就业,继续按照《关于进一

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执

行,给予每人每月140元的跨区就业补贴。

(四)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闵行区促进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闵府办发[2007]35

号),对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加强创业培

训服务和提供资金扶持。积极贯彻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帮助成功创业600户,带动就业3000人。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创业

园区。

(五)深化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帮企业、保就业、保和谐”的工作要求,全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

企业、深入社区,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政策知晓率,推

进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积极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了解劳动者求职需求,不定

期开展“关注民生、促进就业”招聘活动。

二、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六)鼓励困难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培训

为鼓励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恢复生产作劳动力技能储备,在停工期间组织停工人

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培训后鉴定合格的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

贴。

(七)鼓励失业人员主动参加技能培训

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城镇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职

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闵府办发[2006]74号)精神,对上述人员参加技能培

训,经鉴定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

(八)鼓励应届大中专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参

加培训期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

(九)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

为鼓励区内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用工培训意向,积极

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就业率,对推荐培训合格学员上岗就业的,按每人

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

(十)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

为进一步缓解青年就业压力,适当延长青年职业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需要

及见习人员意愿,在原来见习期限上可延长3-6个月,但包括延长期在内的见习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期间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

低工资60%的标准享受,基地带教费及见习学员交通费补贴按《关于推进本区青年

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07]53号)执行。

(十一)鼓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对本区企业组织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参加技能

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实施市场监控特别计划

(十二)实施企业裁员报告制度

本区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30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区劳

动保障部门报告,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企业做好裁员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控制度

建立联系企业、服务企业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网络,及时了解企业

用工和培训意向、待岗转岗裁员等计划,及时化解企业劳资纠纷。各劳动保障服务

机构要动态分析企业招退工和失业登记情况,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月报制度。

(十四)扶持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

进一步扶持本区人力资源中介园区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

方式,对免费介绍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的,给予每人500元的就业服务奖励。积极拓展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

务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服务效能。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劳动

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采取有力措施整治和打击非法中介,规范劳

动力市场秩序。

(十五)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设立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资金,对规模性净增本地劳动

力就业岗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组织健全、安全生产有序、对区域经济发展

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年底实施表彰奖励。年奖励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

本意见自20091月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届时视经济情况和就业

状况,调整、延续或终止相关政策。如与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按上级部门政策作

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1、《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职工停工保障的实施细则》

2、《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细则》

3、《关于本区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细则》

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

附件1

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职工停工保障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对就业市场的影响,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工作目标,对本区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

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进行临时性特殊援助,给予职工停工保障补贴,具体实

施细则如下:

一、享受停工保障的范围和条件

1、税基在本区的各类企业;

2、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在册员工超过200人;

3、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

出稳定就业岗位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

4、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

5、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经过认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在停工期间可享受职工停工保障补贴。

二、停工保障补贴的标准

按停工职工中本区户籍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40元的停工保障补贴,补贴

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分别承担50%

三、停工保障补贴的申请

停工保障补贴由停工企业向注册地或税基所在地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

保障事务所提出,填写《闵行区困难企业职工停工保障补贴审批表》(附后),同

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实地查验属实,并经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财政部门确认税基后,交区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批。

四、停工保障补贴的审批

企业职工停工保障补贴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转相关部门审核;区发改委就

企业是否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区经委就企业是否符合节能降耗要求进

行审核;区环保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环保及污染减排进行审核。区总工会就企业停工

是否经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进行审核;区劳动保障局核定职工停工人数及保障补

贴金额;区财政负责核拨全额补贴资金至区劳动保障局,涉及镇(街道、莘庄工业

区)承担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财力结算时扣回。

五、停工保障补贴的拨付

区劳动保障局将区财政核拨的职工停工保障补贴金额,划拨至停工企业,每停

工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由区劳动保障

局负责解释。

闵行区企业职工停工保障补贴审批表

企业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法人代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在册职

注册地址

工人数

生产经营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停工信息

停工前三个月

停工起始日期 计划复工日期

职工平均收入

本区户籍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企业停工总人数

停工人数 停工人数

企业停工原因 停工期间企业保障措施 停工期间职工培训计划

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工会协商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意自 日至

企业停工期,停工期间企业实施停工保障措施和职工培训计划。

企业工会(盖

工会主席(签字) 章)

年月日

企业职工停工保障补贴申请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任务不足,自 日起本单位实施职工停工保障措

申请本区户籍职工 人, 个月停工保障补贴。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实地审核情况

经核定,该企业税基属本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并通过现场查看,企业在册员工 人,目前实

工作人员 人,停工人员

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

区劳动保障局审批意见

经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总工会共同审核,该企业符合区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

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享受职工停工保障补贴条件,同意该企业自

日起按本区户籍停工职工人,每月人均240元的标准,享受 个月停工保障补贴。

额为:

闵行区劳动保障局(盖章)

年月

本审批表一式叁份;申请企业、区劳动保障局、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一

份。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附件各一份: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综合保险缴费结算单

3、本区户籍停工职工名册(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录用时间、合同期

限)

附件2

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力度,规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根据

区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对象范围的核定

企业税基的核定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所负责;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核定由区社保中心负责。

二、关于补贴标准的核定

(一)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补贴标准。企业

为本区户籍职工缴纳“城保”,给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的补

贴,补贴标准具体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补贴比例

12%

(二)缴纳上海市小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补贴标准。企

业为本区户籍职工缴纳“镇保”,给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

补贴,补贴标准具体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补贴比

例为9.5%

(三)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岗位1年以上的,对稳定就业人数追

10%的补贴。补贴具体标准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

数,缴纳“城保”,补贴比例为14.4%;缴纳“镇保”,补贴比例为11.4%

(四)企业当年度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实际缴费人数大于上年度的,对净增人

数追加20%的补贴。补贴具体标准为,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

基数,缴纳“城保”,补贴比例为16.8%;缴纳“镇保”,补贴比例为13.3%

(五)对“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肢残二级)的补贴

标准。企业使用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肢残二级),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数为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全额补贴。“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肢残二级)实现就业

并办理录用手续后,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券,并将社会

保险补贴券按月缴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补贴券和社保缴费单结算补贴

结额。

(六)对市属下放企业的社保补贴标准。税基在本区的市属下放企业,以

2004年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人数为基数,对超过基数以上的人数实施补贴,补贴

标准按本款(一)、(二)执行。

三、关于社保补贴的申领程序

(一)企业在当年度6月份,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上一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及“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

人员(肢残二级)社会保险补贴券。

(二)各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企业确认后,提请本级财政部门确认企业税

基,将确认的企业提交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会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企业使用

本区户籍劳动者人数进行确认,核定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人数和净增人数。区社保中

心将确认后的人数,按企业所在地区分类,反馈到各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各劳动保障事务所核算企业社保费补贴后,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复核;区

劳动保障局复核确认后,制作社保费补贴明细表,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社

保费补贴明细表,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账户;各财政所负

责将区、镇两级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关于配套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配套拨付至相关企

业;区审计、区财政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如遇资金配套不到位,区财政将从财力

结算中扣拨。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由区劳动保障

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本区职业技能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鼓励企业储备人力资源,提高本区劳动力职业

技能水平,根据区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一、企业停工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1、补贴对象:本区区域内经认定为实施停工保障企业的在职停工职工,由停

工企业统一组织停工人员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设的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停工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全额补

贴。

3、申报方式:由停工企业统一填写“闵行区企业停工期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申请表”(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交至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

障事务所,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通过后,交至区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

4、经费核拨:由受理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统一填写“闵行区企业停工期

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申请审核表”(附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向区劳动保障

部门申报,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费补

贴拨付到培训机构。

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参加本区职业培训机

构开设的专业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参加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

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培训期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生活费

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培训帐户卡办理: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至闵行区职业介绍所(莘潭路168

号)办理培训帐户卡。

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统一由培训机构发放至培训人员。

三、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奖励

1、补贴对象:经本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享受条件:本区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培训鉴定合格的学员,在6个月内

推荐成功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奖励。

3、奖励标准:每推荐1名本区户籍培训学员成功就业,给予培训机构500

的推荐就业奖励。

4、经费核拨:由受理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统一填写“闵行区培训机构推

荐就业奖励申请审核表”(附推荐就业上岗花名册、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向区

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直接将

推荐就业奖励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

四、延长青年见习期限

根据见习岗位需要及见习人员意愿,在原来见习期限上可延长3-6个月,但包

括延长期在内的见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见习期的申请按照《上海市

就业促进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沪就职

[2007]11号)操作。延长期间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

60%的标准享受,基地带教费及见习学员交通费补贴按《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

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07]53号)执行。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由区劳动保障

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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