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
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
• 【公布日期】2005.08.08
• 【字 号】鲁国土资发[2005]469号
• 【施行日期】2005.08.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
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5]469号)
德州、济南、泰安、济宁、枣庄市人民政府:
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该项目建成后,将大大改善铁路运
输现状,提高运输质量和运输能力,降低能耗,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要求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
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征地有关费用标准。 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征地补偿费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平均每亩16000元。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
500元/亩,菜地1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
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当
地市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
征用土地年产值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征
地管理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规定执行;耕地开垦
费标准为3000元/亩。
二、临时用地审批和补偿。 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
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
逐年补偿。临时用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临时
用地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恢复耕作条件,并交回原
土地使用者。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确保铁路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沿线各市、
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
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
与铁路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征地拆迁
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将征地费用兑付给被征
地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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