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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吗?

时间:2018-03-15 | 作者:佚名

  遗嘱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吗?

  宋英和丈夫生有一对儿女。宋英是传统农村妇女,传宗接代的封建观念特别严重,眼中只有儿子,对女儿何雯经常置之不理,非常淡漠。何雯经常为此偷偷哭泣,但母亲并不为之所动,依然我行我素。2005年,宋英的丈夫因病去世。2007年,何雯在家门口被过路的卡车撞了,从此双腿就残废了。宋英更加嫌弃何雯了,动不动就咒骂何雯怎么不被车撞死。何雯只能默默流泪,眼泪都哭干了。2008年,宋英的儿子结婚了,婚后生了一个男孩,一家人从此都围着宝贝男孩转,更是忘了何雯的存在。2010年春天,宋英被确诊为肝癌,剩下的日子已经不多了。2010年4月9日,宋英亲笔写下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将我的所有财产留给我的儿子。”然后签署了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还没到夏天,宋英就去世了。对于宋英的遗产,宋英的儿子主张应当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但是何雯不同意,认为自己双腿残疾,应当分得适当遗产,否则没法生活。双方争吵不休,互不相让,最后何雯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是否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法条是关于特留份制度的规定。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应将一^定遗产特留于法定继承人。特留份权利为不可侵害的继承权,权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而且享有特留份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何雯双腿残废,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特留份”的条件,宋英的遗嘱应当为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谓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指维持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遗产份额。现在遗嘱人宋英没有为何雯保留遗产份额的,依照上述继承法律的规定,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何雯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按照遗嘱的内容由宋英的儿子独自继承。因此,本案中,何雯有权要求获得母亲宋英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应当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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