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卷第3期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0年6月
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研究
吕冬梅
(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广东 湛江 524088)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读者;民事法律关系;权益保护
摘 要:高校图书馆部分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和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是高校图书馆
与读者冲突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合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的定位有助于图书馆维护自身利益和保护读者合法权益,有助于依法治馆的实现。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0)03—0092—03
1 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研究概述
持此观点者认为.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是两个
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存在的合同
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民事
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并且这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具有
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抑或是二者兼而有
公益性、强制缔约性、国家倾斜保护性的框架合同。
之。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图书馆学界也
未达成一致意见.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4种。
2《消法》不调整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
1.1消费法律关系论 2.1 图书馆不是《消法》所指的经营者
有学者认为读者利用图书馆获取文献信息的行
根据《消法》第3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以营利
为是一种文化教育消费行为。读者是图书馆的消费者,
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
主张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
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是经营者的重要特征。
下简称《消法》)调整。如,“读者属于消费者,图书馆 也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主要
则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读者与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
标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
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高校图书馆虽然没有
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
直接向学生收取费用.但学生每年向学校缴纳的学
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部2002
费中包含图书资料服务的内容.应视为购买图书馆 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以下
服务的消费行为。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简称《规程》)第1条明确规定了高校图书馆的法律
权益保护法》的管辖范围。 地位: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
1.2行政法律关系论 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
持此观点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了 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
高校图书馆管理权和教育权.图书馆行使的管理权、 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高等
教育权是行政管理权。而不是民事权利。读者行使使
教育法》第3O条和上述规定,高校图书馆是公益性
用图书馆资料权时与图书馆结成的关系是管理与被
事业法人高等学校内设的服务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
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行政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平等[31。
学术性机构。不是营利性单位。高校图书馆为教学和
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
科研所提供的文献信息服务应当是无偿的服务。高
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
校图书馆不是《消法》所指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
1.3双重法律关系论 不属于《消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主体范围。
另有学者认为.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2读者不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具有双重属性。高校在依教育法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 《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必须具备存在具体确定的
进行管理时,行使的是公法职能,此种情况下,高校
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行为这一特征,高
与学生之间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非依教育法
校的教职员工利用图书馆不符合这一特征自不待言,
规或高校规章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双方均具有民事 高校图书馆与学生读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是
主体身份。权利义务平等,此种情况下,高校与学生
否具备这一特征呢?消费法律关系论者认为学生每年
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高校图书馆与学生读者
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中包含图书资料服务的内容。应视
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表现出双重属性.即不同语境
为购买图书馆服务的消费行为。事实上,根据有关规
下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章的规定.高校学生所交的学费不得超过年生均教育
1.4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论 培养成本比例的25%.且高校收取学费的10%应当用
收稿日期:2010—03—01
作者简介:吕冬梅(1970一),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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