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
第一次作业
【案例4】案例:李先生为自己爱车投保时,要求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但是保险
公司核发的保单中,却仅仅确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没有确定车辆损失险及相应保费.保险推销
员将保单正本交给李先生时没有做任何解释,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么问题就收下了。一个月后,李先生
的爱车被他人烧坏,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拒绝赔付其损失。
保险公司和李先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单单从保险公司对李先生要约的实质性变
更予以考量评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的法律范畴.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李先生作为自然人,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且涉及李先生财产的
赔偿问题,所以本案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进一步说,李先生作为投保人投保,而保险公司承
保,双方实际上是在协商确立一个保险合同。
合同是契约,那么自然而然就涉及平等主体双方的角度。
毋庸置疑的是,李先生提出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这是李先生的要约
内容。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接受李先生提出的要约,而是将三种险别改为两种,并且在未与
李先生充分协商、说明的条件下开具了保单,应当说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过错,这种行为违反了诚
实信用、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
但是,题目中也有清楚地暗示,在保险公司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
么问题就收下了."他也并没有履行其该有的义务,即没有仔细考察合同与自身要求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应当说,李先生对合同签订的疏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对赔偿这一事宜,保险公司虽然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为李先生
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的数额不一定按照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计算,而是应
该综合整个案件,按照李先生的损失合理地确定。
第二次作业
【案例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身边的民法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区别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是其具有特定的范围,调整的有
且只是民法确认的关系;二是体现平等自愿、公序良俗精神;三是其补偿性与私益特征
A选项——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并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甲乙
的关系只停留在商谈阶段,并没有涉及如合同的法律形式,其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没有得以体现。
B选项——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也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民
法中涉及的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与侵权规定对其都不存在调整的归属。
D选项——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同样不构成法律关系。虽然
存在邀约细节,但其因抽筋而溺水的情况是单方面的,与甲无关。
在本题中,只有C选项——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才构成
了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甲对乙构成了侵权的法律事实:
①有侵害行为;
②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④甲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次作业
P49第一题理解
(1)此题中有两点需要讨论,一是张某的年龄问题,即他作出买彩电行为时系未成年人范畴;
二是张某的精神状态,即其患上精神病后是否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由题意,此买卖合
同是完全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身边的民法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张某未满18周岁,但他每月有固
定收入、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张某患上精神病是在行为前,不影响其作出行为判断和行
为选择,所以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故买
卖合同具有其法律效力。
(2)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物即彩电。c民事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
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第四题理解其主张是不成
立的,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四条中关于“企业法人的变更”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
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以及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
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九十条,当事
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某商业集团
是商场变更后的法人,因此商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该商业集团承担,集团必须履行未完
的义务,所以原商场的欠款也应由该商业集团支付。
第四次作业
思考题
第二题
【理解】
1.赵某不得委托其儿子为其创作。
首先需要明确代理是什么。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
被代理人的资格。本案中有两点—-一是合同既定、直接委托由赵某本人创作、而不是其子,并
且理应不涉及任何的代理细节,也不存在追认环节;第二,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
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身边的民法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狭义上的原因--没有
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题设中的字画即为如此。
第三题
【理解】
1.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主体-—邮政工作人员,即李某。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
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行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这里的私自开拆,是指传递中的邮件、电报,未经寄件
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开拆.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递交。
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
客体——邮件、电报.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
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电报,是指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等。
2。邮电局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李某作为邮局的雇员,他在单位的行为应由他的雇主——
—邮电局来承担,邮局承担责任后,可以李某追偿。
第五次作业
【案例14】2002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原告,其主要内
容是:被告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28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
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原告当即交付给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原
告要交纳房价给被告时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
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辩解该房屋的价格远远
超过人民币283000元,被告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名的,但原告未签名,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
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只同意返还定金
人民币10000元。
应该依据债权合同的特性和其一般的生效要件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
能力;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判断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身边的民法
被告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原告,且收取后原告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被告
出具给原告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始终承认该合约,该合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
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
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后被告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
违约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定金10000元和偿付给原告违约金56600元。
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案例16】甲厂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厂,约定半个月后交货,乙厂预先支付了部分货款。
一周后,丙厂急需该种货物,遂以更高的价格要求购买,甲于是把该批货物卖于丙,丙当日拉走
货物,并保证一周后付全款,后乙前来提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要求甲如期交货,因为甲、乙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
C.丙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
D.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且为善意第三人,故丙取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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