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题答案

更新时间:2025-12-21 18:30: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酒托是什么)

民法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答:①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

理念和构造,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

的心脏。②民法的概念:民法是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民法的概念可

以得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2、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式和内容上的主要区别

答:《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

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吸收了传统与先进的民法理论,文字生动明朗,内容

透明易懂;《德国民法典》编纂严格细致,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编》影响,编纂技术比《法

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创造了“总则”这一分编。《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出时代的特,

文字艰深晦涩;《法国民法典》由拿破仑亲自领导完成,《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指定的。

3、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答: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司法机关以民

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在民法规范

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造法,法院造法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

2、约束功能。对单行民事法规和具体规范都具约束力,即民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

则。否则形成错判,则应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3、补充功能。民事法律规范必有漏洞,在新的社会关系发生需要法律调整而无具体民法规

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民事主体可以直接根据民

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处理民事关系。因民法基本原则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5、简要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所属)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

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

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大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

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二、民事法律关

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对

立,互为条件。一方享有的权利,必然是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权利是义务的范围,义务是权

利的界限。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所附)是指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各的对象。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6、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何不同

答: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是一种可能性。而民事

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只有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结果。第二,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第三,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内容反映民

事主体个人意志。第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转让或放弃,

他人也无权限制、剥夺。民事权利,除法定外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也可以依法被剥夺或限

制。

7、民事行为能力可划分哪几类

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8、宣告死亡的条件及后果

答:第一、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二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但经过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

的,不受二年的限制。第二,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

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前一顺序人不同意的,后一顺序人不能

申请。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告期限为一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三个月。后果

同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9、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的法律后果

答:当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

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他

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该合法的收

养关系应保护。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在时,由继承人适当补偿。

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

10、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

益。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财产转为遗产继承。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婚姻关系自

动解除。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财产由代管人代管,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

决准予离婚。

11、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及外部债务承担

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

系。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清偿数额超

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2、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答:1、名称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要有“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

要有“有限合伙”字样。2、合伙人人数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人2-50人,且合伙中至少有一

名为普通合伙人。3、出资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合伙事务的执行要求

不同。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

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的8项行为,不属于合伙事务。5、对外责任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6、利润分配要求不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

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3、法人的概念及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①法人是社会组织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具有“三独”特征。即:

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14、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①法人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

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不同性质的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同一性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差异。②法律、法规的限制。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

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合伙企业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不能成为无限合

伙人。

15、试析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答: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②企业法人以其

全部财产对其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经营

承担有限责任。③公司(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和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①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

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被撤

销或解散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而自然人从出生之时起即享有权利能力,

但行为能力则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要到其死亡

时才终止,但行为能力却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

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

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

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范围一致。

17、物的概念和特征

答: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

客体;①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

②能满足人的需要。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

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前者如房屋、家电等,后者如爱人的相片、信物等。

1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①民事行为是

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②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

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19、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答:①判断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法律价值判断;②判断标准不同。前者

要有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后者要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道德;③发生的时

间不同。民事行为的生效或和民事行为成立同步或晚于民事行为的成立。④效力不同。民事

行为成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所负义务是约定义务,违反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行

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销,当事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所承担的

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20、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何不同

答:①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无效的效力

溯及到行为的开始。②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

撤销权的人放弃撤销权或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转化为确定有

效的民事行为。③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受除斥期间的限

制。④无效的民事行为大多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超出了意思自治的范围,可

撤销的民事行为往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⑤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大多是任何人都可向

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

特定的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在撤销权人没有申请撤销的前提下,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撤

销民事行为。

21、简析撤销权

答: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

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致自身利益遭受较大

损失的行为人;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

行为人;被欺诈、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具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行

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因此撤销权的现实实现,

必须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断。若法院或仲裁机关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民事行为

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立之时消灭。

2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①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民事行

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

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只有

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②赔偿损失。民事行为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系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赔偿损失问题,要由有过错的

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

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为合同行为时,这种赔偿责

任主要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信赖合同能够有效的当事人所受到的损

害。③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23、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

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答: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

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不作否认表示的;(3)表见代理。

25、表见代理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②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③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26、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答:第一,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

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

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第三,法律效

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

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

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7、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①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

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②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

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③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

并不消灭,消灭的只是胜诉权,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仍有效;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自然

无权利行使可言。④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除斥期间

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也有从知道应当知道时起算的。⑤诉讼时效制度主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制度适用于形成权。

28、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①非财产性②不可转让性③不可放

弃性④法定性⑤绝对性和支配性

29、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答:一是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的整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二是身体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

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肌体功能的完善性;三是身体权是公民对自己

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四是某一行为侵害身体权,不一定

就侵害健康权,如非法剪人毛发,指甲;侵害健康权,也不一定就健康身体权,如致人患病。

五是后果不同,侵害健康权的后果比侵害身体权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为重。

30、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答:名誉权是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而荣誉权是身份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名誉权

的客体是名誉,而名誉来源于社会的综合评价,具有随意性,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荣誉

来源于国家和特定的社会机关的评价,具有正式性;名誉权是社会的综合评价,即有正面的、

积极的评价,也有反面的消极的评价,而荣誉权是某一方面的评价,仅指积极的评价,不包

括消极的评价;名誉权具有固有性,民事主体享有独立人格不可缺少的,不能被剥夺、限制,

而荣誉权不具有固有性,民事主体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取得,且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可以被剥

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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