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读版)

更新时间:2025-12-12 18:20: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网络相关)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选择准据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相关法条:《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

○第四条(法律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4条;《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

○第五条(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

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2条。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不一致,《民通意见》第192条

现已失效);h'C$r-b!y%i

○第七条(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5条)%X4J%W4_5D-f%;E9P

☆第八条(识别)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禁止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1条)

☆第十条(外国法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

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3条;《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条、第10条)9Q!O,t&s#V&d-i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3条;《民通意见》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票据法》第96条。注意:因与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不一致,《民法通则》第143条、《民通意见》第179条、《民通意见》180条、

《民通意见》181条现已失效)1^%^.O&KR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关事项的法律适用);U/e8UA7B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84条。注意:在《民通意见》第184条中,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不

一致的部分现已失效)

○第十五条(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

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信托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

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

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相关法条:《仲裁法解释》第16条。注意:在《仲裁法解释》第16条中,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不一致的部分现已失效)

☆第十九条(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

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

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82条。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不一致,《民法通则》第182

条现已失效)5p%D#^6l&E$D*p#E"t

☆第二十条(经常居所地不明的解决方法)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

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

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注意:《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里

对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不一致。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这部分内容现已失效)"^,V)E9m;B!e:R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的,均为有效。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注意:《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里

对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不一致。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这部分内容现已失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

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

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7条;《民通意见》第188条)3w&T6v(M3F!C#G(f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

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相关法条:《收养法》第21条)

☆第二十九条(扶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

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8条;《民通意见》第189条。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不一

致,《民法通则》第148条、《民通意见》第189条现已失效)

☆第三十条(监护的法律适用)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0条。注意:因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不一致,《民通意见》第190

条现已失效)#M'f/C#|)Z;^%z

第四章继承6a;u3t'p&P,u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继承法》第36条;《民法通则》第149条。注意: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继承法》第36条、

《民法通则》第149条,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继承法》第36条、《民法通则》第

149条里不完全一致的这部分内容现已失效)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

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的法律适用)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91条)

第五章物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4条;《民通意见》第186条)-^5e5S6F5O0m}){3~)|

○第三十七条(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海商法》第270~272条;《民用航空法》第185~187条)d:S'V$n%[:m2V-o

☆第三十八条(运输中动产物权变更的法律适用)j5dQ9p'S5Y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债权#F:~*L8b3b9^8o5x

○第四十一条(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

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相关法条:《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5条)

☆第四十二条(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

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

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46条;《民通意见》第187条。注意:《民法通则》第146条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第44条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O+b-X;_6{,o$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

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

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

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

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M&~.-V5P:K.g2F;p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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