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
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
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
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
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
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
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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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5:26: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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