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5-12-14 02:28: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技术侦查措施)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2.10.25

•【文号】司发通[2002]82号

•【施行日期】2002.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

(2002年10月25日司发通[200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和民事交往的增加,全国涉外公证数量也逐年增

加。涉外公证在一些地方占公证业务量的较大份额,甚至是公证的主要业务。在涉

外公证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公证质量也稳步提高,维护了我国公证的信誉,取得了

积极的成果。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影响公证质量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是因个

别公证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也有的是个别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合谋,还有个别

公证机构违反规定,将盖有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的空白公证专用水印纸交由

中介机构填写。这些行为虽然是极个别的,但影响是恶劣的。为保证涉外公证的质

量,维护我国公证的信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涉外公证质量问题。公证质量是公信力的基础,公证工作必

须坚持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公证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

价,那种认为涉外公证质量问题不会直接损害我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想法是错误

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要继续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培

训。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对申办公证时的个别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

好调查核实工作,严把涉外公证质量关,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国际信誉和形

象。对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要求核查的公证书,要认真进行核

查,及时答复。

二、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涉外公证,证明材

料不齐全不得出证。公证处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制度,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不能

使审批流于形式。公证处要健全内部自查制度,公证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公证质

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定期对涉外公证质量进行检查,也可以组织

各公证处之间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三、严格实施各项处罚措施。对办理错、的公证员,要严格按《公证人

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9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触犯

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办理错、的公证员、公证处,要将有关情况

记入公证员和公证处的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开。今后,司法部将加强与涉外公证

书使用部门和认证部门合作,对错、,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并采取相应

措施,对屡出错证、的公证处于以处罚,停止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20:05: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43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