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2.10.25
•【文号】司发通[2002]82号
•【施行日期】2002.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意见
(2002年10月25日司发通[200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和民事交往的增加,全国涉外公证数量也逐年增
加。涉外公证在一些地方占公证业务量的较大份额,甚至是公证的主要业务。在涉
外公证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公证质量也稳步提高,维护了我国公证的信誉,取得了
积极的成果。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影响公证质量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是因个
别公证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也有的是个别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合谋,还有个别
公证机构违反规定,将盖有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的空白公证专用水印纸交由
中介机构填写。这些行为虽然是极个别的,但影响是恶劣的。为保证涉外公证的质
量,维护我国公证的信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涉外公证质量问题。公证质量是公信力的基础,公证工作必
须坚持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公证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
价,那种认为涉外公证质量问题不会直接损害我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想法是错误
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和公证处要继续加强对公证人员的教育、培
训。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对申办公证时的个别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
好调查核实工作,严把涉外公证质量关,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国际信誉和形
象。对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要求核查的公证书,要认真进行核
查,及时答复。
二、认真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公证人员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涉外公证,证明材
料不齐全不得出证。公证处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制度,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不能
使审批流于形式。公证处要健全内部自查制度,公证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公证质
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定期对涉外公证质量进行检查,也可以组织
各公证处之间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三、严格实施各项处罚措施。对办理错、的公证员,要严格按《公证人
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第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9号令)的规定给予处罚。触犯
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办理错、的公证员、公证处,要将有关情况
记入公证员和公证处的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开。今后,司法部将加强与涉外公证
书使用部门和认证部门合作,对错、,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并采取相应
措施,对屡出错证、的公证处于以处罚,停止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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