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法学
网络犯罪与法律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现象不断出现。由于我国刑法典出台
的较早,并且也未出台关于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或者法规。针对我国关于网络犯罪方
面立法的缺陷,做了粗浅的分析并作出个人见解的法律对策。望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和
完善有点作用,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
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
犯罪构成特征上网络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是违反有关计算机网路管理法
律、法规的空白罪状。在主体上属于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
失。本文最后就立法方面的某些缺陷进行简要的分析之后,提出了我自己的相关法律
对策。
电脑和网络飞发明并快速的发展给我们人类带来了文明的进步,也拉近了世界的
距离。但是,关于网络领域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千变万化,给社会的稳定和
国家的建设带来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因此,各国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及预防作出了
相应的法律对策,但这是一条漫长的完善之路。这是一个非常重大并且困难的课题。
有鉴于此,我就这一课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它是网络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1997年刑
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随后修订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
网络犯罪的概念给出了实体法的依据。到现在为止,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建立了完善的计算机保护体系,对于保护和规范网络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
的作用。例如,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
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等。并且和其他的法律法规构成有机的
执法体系,例如,《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网络犯罪,
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
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有285条和286条(网络犯罪在刑法中主要体现为计算机犯
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至今,我国有
关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诸多缺陷:
一、保护范围太窄,包括未突出对网络犯罪的惩治、网络安全未得到实质上的刑
法保护、网络信息未得到有效保护
二、犯罪主体缺失: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防火、爆炸、投入危害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4至16周岁的人除犯上述八大罪外,不受刑事处
罚。然而,许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网络犯罪都是由一些“网络天才”的青少年所犯
的。但我国刑法并未作出相关规定来约束他们的网络犯罪行为。我认为应当制定有关
的法律法规,不然对这些“少年犯”无法依据法律来进行刑罚。但也应当就其主观上
的过错作出减轻处罚,给他们改过的机会。
三、刑法配置不合理:1.法定刑配置偏低。2.刑种过于单一。
四、罪名规定不科学
我认为,对现行刑法应作如下的调整:
1、制定配套法律、细化相应规定
面对网络发展所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跟现象,我认为目前应在适用原有的法律法规的
基础上,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也可相应制定一套网络法律的立法体系规划,使得法律
能够与新出现的网络犯罪问题相协调。并在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出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
法律。在此过程中,还要求各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律作出实施的具体规
定。
2、创设独立罪种
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归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犯罪是不妥当的,为了使司法人
员对网络犯罪的行为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制定刑罚,这与单单的妨害管理秩序
罪不相称,量刑上过轻。因此,我认为创设独立的罪种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的当务之
急。从而对那些本想对触犯网络犯罪不以为意的行为人或者成瘾犯起到威吓作用。
3、完善相应的罪刑规范
我认为,把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是网
络犯罪立法方面发展的必然趋势。少年黑客对社会的危害及其网络犯罪所能造成的社
会影响不容忽视。
4、扩大调整领域
1
法律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过于的狭隘,仅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
学技术领域的计算信息系统进行保护。我认为应扩大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网
络犯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
中,这样才能跟全面的保护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各领域的关键部门制定并建立有
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控机制,以免系统被破坏,信息泄露。国家立法机关需综
合社会系统的立法需要,确定保护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条款。
5、设置多样化的行为方式
我认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方式的破坏,包括用物理手
段。因此,在第一款所列举的行为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以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稳定的运行,对这种本应规制的行为进行规定。
6、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网络系统对于各个领域依然成为十分重要的实现手段,一旦其遭到破坏,所带来
的经济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由于很多网络罪犯的目的就是获得非法利益,因此,财产
刑是必要的增设的,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治此类犯罪的发生。另外大多数计算机专业的
人可能实施计算机犯罪,我建议增加资格刑,用此来防止专业人员进行计算机犯罪。
资格刑就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行为资格的权利,这样能更加有效的起到特
殊防治的作用.
综上所述,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此类犯罪形式千变万化且涉及面较广,既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又包括计算机网络犯罪在空间中的变形。由于立法的滞后
性,现行刑法对某些此种类型犯罪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除了增加部门法对起的调整
之外,还有必要对网络犯罪客体的具体罪状和法定刑作出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一、期刊
[1]孙春雨、贾学胜.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2007.
[2]王云斌。网络犯罪[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3]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黄泽林.网络犯罪的刑罚适用[M].重庆出版社.2005.
[6]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
[7]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刑法
2
分则比较研究丛书[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8]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东方法学丛书[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9]张远煌.犯罪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李春宙、靳高风.网络预防与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郭懿美.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12]漆小萍.解读网络[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13]孙春雨、贾学胜.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2007.
[14]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北京:中国检察
出版社.1998.
[15]谢海兴主编.互联网与思想政治工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16]oming:,
2001.
[17]“StealMoreWiFi!”.ByRobertCannonCybertelecomResearchPapero.
8Version0.9(DiscussionDraft)January26,2009.
3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4:01: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86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