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件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摘要彭宇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彭宇案件的
判决有损司法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我国固有的传统道德,它的
情节涉及到法律、道德领域,与彭宇行为类似的见义勇为者的
权益在立法上应该得到保护。这场道德危机出现的根本原因是
司法出现了问题,违背法律,不仅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与权
威,而且损害了道德,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内在一
致性,对任何一方的破坏都会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在社会的
大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失衡在所难免,为此,建立
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让司
法挽回道德。
关键词法律道德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王强花,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
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一、对彭宇案件的简要介绍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
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太被撞倒摔成了骨
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
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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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然
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
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此后又一纸诉
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
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对彭宇有利的
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
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
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彭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
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被上诉人承担一审
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被上诉人无理缠讼,承担本案一审二
审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交通费用,误工损失;并在媒体
上向上诉人道歉。一审判决理由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
的,你就不要去管。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是对中国传统
道德的严重挑战。
二、对彭宇案件一审判决的认识
彭宇案件的一审法官运用了所谓的“经验法则”推理,根
据社会常理判断是彭宇撞伤了老太太。《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
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运用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结构。如果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没有一定的
限度和标准,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同的法官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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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背景,有不同的生活经验,正如弗兰克认为法官依据事
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是一个“法律神话”。他认为法官判案的现
实公式是S�P=D,S代表法官判决案件时受到的外界刺激,P
代表法官的个性,D代表判决结果。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推理
的要求比较高,用已知事实推导出另一事实需要严密的推理过
程,不能出现漏洞,而且得出的结论唯一,排除了其他可能
性。而在上述彭宇案件的推理过程中显然出现了漏洞,逻辑不
严密,得出的结论不唯一,法官只看到人性的不完美的一面,
但在现实中还有好多人是善良的、愿意助人为乐的,在市场经
济的大背景下,我们的伦理道德还没有完全丧失,法官的推理
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法官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应谨慎。
此外,法官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作为普
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
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
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
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说,自然正义的两项
要求均与程序有关,是判断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
的标准。正当程序要求主体的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
利和无权利的义务。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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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
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
陈述自己的看法。在彭宇案件中,法官没有听取被告的陈述和
申辩,没有调查事实真相,只是根据片面的日常生活经验推理
断定是彭宇撞了老太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三、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中寻求平衡点
彭宇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博弈,法律与道
德之间发生了碰撞,损害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良知。道德分为义
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较之愿望的道德是较低层
次的,比如人们应该怎么去做,不要做什么,而愿望的道德是
人们达到完美顶端的目标,在义务的道德中惩罚是优先于奖励
的,彭宇的行为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他完全有理由
可以不这样做,法律没有要求他必须扶起老太太,救助老太太
不是他的法律义务,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愿望的道
德,愿望的道德中惩罚不是优先的,法律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寻求互惠。法官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互惠关系,法
律与道德之间发生了断层,严重失衡了,打破了法律的内在道
德与外在道德之间协调一致的组合系统,破坏了法律的秩序。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内在一致性,培根说过: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
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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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司法的作用在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恪守
道德底线,引导和维护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彭宇案件对构建
中国特的法律和道德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有人
认为彭宇案件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这是不正确的,
我们的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提高司
法的透明度,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法治的本质是人民运用法律
治理社会事务。如果法律有损社会主义道德,司法没有遵循正
当程序,就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精神。因此,司法对我国精神
文明和道德建设具有支持和保护作用,道德又是司法的内核,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审判案件的
时候,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且要有道德建设的理念,否
则,法律就会出现尴尬的局面,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最
终破坏法律的尊严。彭宇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类似彭
宇案件的情况比比皆是,人们不敢去做好事,本来帮助他人绝
对是道德的行为,但是却演变成了不愉快的结局。这不仅是对
法律的践踏,而且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破坏,丧失了道德
底线,需要司法重新挽回道德。
众所周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证据规
则,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原告不能证明彭宇撞了人,彭宇
就没有责任。而法院却违背这个原则,要求同样提不出证据的
彭宇作证,在彭宇不能作证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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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逻辑推理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这样的自由心证有损司法的
公信力,没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是超限度的,我国的法律严格
限制运用“自由心证”进行裁判案件。
当今社会处在大发展大变迁时期,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的联
系更加紧密,信息交流更容易,各种外来文化浸入人们的思
想,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注重追求
物质层面的东西,而忽视了精神领域,物欲横流的社会驱使人
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转型时期的道德出现了沦陷。这就
要求建立与道德观念相一致的法律体系来维系社会主义道德,
法律应为道德服务。当然重建新时期的道德观念不能仅仅依靠
法律,法律可以为道德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但良好
的道德观念的建立还需人们信守个人情操,提高个人素质,需
要人们具有德性和良好的民主制的品质。
四、建立挽回道德的法律体系
(一)对纯粹利他行为进行权利设置
纯粹利他行为是指纯粹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可
以增加社会收益,是一种善。我国法律对纯粹利他行为没有进
行系统规定,仅散见于民法、刑法等学科中,比如民法中的无
因管理等,由于纯粹利他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各地应根据自
身的经济状况、风俗习惯设定奖励标准,设立权利保护机制,
鼓励人们做好事。因此维持现在的多门立法模式,然后对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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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领域内的见义勇为的具体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清理
就足够。彭宇案件中的彭宇行为是纯粹的利他行为,也是我国
社会所应倡导的,纯粹的利他行为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愿望,作
为一种道德上的善的行为,不应上升为法律义务,但应规制纯
粹利他行为的权利保护机制,使纯粹利他行为者得到相应的报
酬与补偿。对纯粹利他行为在设置权利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
一,纯粹利他行为是在对利他者没有利益损害的前提下做出
的;第二,纯粹利他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期,即在对他人造成
现实的危险的情况下所做出的;第三,应对纯粹利他行为设定
特殊的权利保护机制。
(二)参照国外好撒玛利亚人立法
明确界定“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的范围,对救助人
设立特定的义务。但此义务不能过于苛刻,在救助人力所能及
的范围内,对救助人设定义务要有一定的限制。
(三)设立道德救助基金
用金钱奖励救助人,使他们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得到
心理上的慰藉。应该设立道德救助基金会,规范道德救助基金
的运行体制。
(四)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的立法模式
我国的法律应规制转型时期的法律政策与制度,同时使制
定的法律反映社会主义道德理念,继承传统道德观念,同时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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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现代人性中善的一面,使法律成为道德的一道屏障,在法律
与道德之间寻求中间地带,使道德成为法律的内在表现形式。
(五)法官审判案件时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与演绎推理相结
合的方法
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从产生的社会效果作出合
理解释,这就是被埃利希称为“自由的裁判方法”的社会学解
释方法。法官应在法律与社会效果之间作出自由裁量,但这种
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不能违背法律的宗旨与原则。社会学解
释方法的正确运用可以达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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