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法律-黄卉

更新时间:2025-12-11 03:59: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二手房最新政策)

宗教与法律

一、几个主要宗教的起源

(一)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历史

1、犹太教。又称希伯来教,起源于中东的迦南地区(今巴勒斯坦南部)。约

公元前20~18世纪,阿拉伯半岛东北部的一些游牧部落跨越幼发拉底河进入迦南

定居,称希伯来人。后发展为以列的12个部落,因逃荒而迁居埃及。据传约公

元前11世纪,以列人在摩西率领下逃离埃及,在西奈山与上帝立约,将希伯来

人的传统宗教发展为具有统一信条和礼仪的民族宗教,犹太教至此形成。

2、基督教。基督教本身原来只是犹太教的一个支派,继承了很多犹太教的传

统,公元1世纪的时候,由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的拿撒勒人耶稣创立,创

立地点就在巴勒斯坦。是以《新旧约全书》为圣经,信仰人类有原罪,相信耶稣

为神子,并被钉十字架从而洗清人类原罪、拯救人类的一神论宗教。

到目前为止,估计全球约有23亿人左右信仰基督教,约占世界总人口30%。

最早期的基督教只有一个教会,但在基督教的历史进程中却分化为许多派别,主

要有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派别。

(二)伊斯兰教的历史

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在公元7世纪初于阿拉伯半岛创建了伊斯兰教,

并容纳了大部分犹太教的教义和传说,后来形成了伊斯兰教自身的传统。截止到

2009年底,世界人口约68亿人口中,穆斯林总人数是15.7亿,分布在204个国

家和地区,占世界总人口的23%。

(三)印度教和佛教的历史

1、佛教。大约在公元前6-前5世纪,创始人释迦牟尼(本名乔达摩.悉达多,

出生于印度北部迦毗罗卫国,释迦族净饭王的儿子)在印度北部、中部恒河流域

传教,最终形成了佛教。目前佛教广泛流传于亚洲国家,信徒大约3亿左右。

2、印度教。公元前6世纪左右在印度出现的除了佛教外,还有耆(qi)那教,

严重挑战了当时已存在很久的婆罗门教。因为佛教和耆那教都主张只要正确的生

活都能得到解脱。于是在身受种姓制度磨难的人民中间很快盛行起来。公元4世

纪前后,原有的婆罗门教就吸收了佛教、耆那教等教义及其他民间信仰对婆罗门

教进行了改革,组合成印度教。目前印度教信徒大约10亿左右。

二、不同宗教覆盖下的法律发展

(一)伊斯兰教法和印度教法

1、伊斯兰教法的发展

(1)传统伊斯兰法。真主安拉是世间唯一的立法者,伊斯兰法的整个体系与

结构皆为安拉所降示,是安拉意志的体现。因此伊斯兰教法在原则上是不变的,

社会必须使自己适合法律而不是依靠自己的力量产生一定的法律。安拉借先知穆

罕默德之口降示的启示被编为《》,穆罕默德个人的言行及对某事的默示被

编为圣训,《》和圣训就是伊斯兰教法的基本渊源,也是最高经典。后世学

者在《》和圣训外又创造出了类比和公议两大法律渊源,但类比和公议不

是创造新的法律,而是发现、理解并且表述已经存在的法律,仍然围绕经、训来

运行。

(2)伊斯兰教法的改革。

例:土耳其共和国(1923年)成立后,在大国民会议宣布废除了伊斯兰教法院,

实行政教分离,还颁布许多法令以改革伊斯兰教习俗,以摆脱宗教控制。尤其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多数伊斯兰国家陆续进行改革,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

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并对伊斯兰法的核心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等制度进

行改革,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印度教法的发展

(1)古代印度教法。印度教法是印度教教义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印度教徒

在宗教、世俗生活中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印度教以《吠陀》为最高经典,认为

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如达到“梵我一如”(即世界主宰的"梵"和个体灵魂的

"我"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即可获得最后解脱,免除现世和来世的一切痛苦。印度

教法正是在这种教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教法律体系。它按照印度教的世界观来

解释现实世界中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不同等级的人的行为准则。

印度教法的经典从不区分宗教、伦理或法律规范,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

宗教戒规、道德说教或者神话传说等等。印度教法将法称为“达磨”,认为达磨是

神的命令,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则,是自然秩序在人类社会中的反映。达磨是宗

教、伦理及法律等各种行为规范的结合体,是古代印度有关人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印度教法的改革。

由于在近代,印度受英国殖民统治的深远影响,在法典编纂运动中产生了大批以

英国法为模式的属地法律,而且结合英国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印度教法进行一定改

革。通过改革,印度通过了一部世俗主义的宪法,全面引入英国式的宪政制度和

原则。民商法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等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仍由传统的属人法调

整,但已参照现代西方原则和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改造;而其他领域则由主要来自

英国法的原则和制度调整。

(二)教会法

基督教教法称为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新教的其他一些教派

(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

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1、教会法的发展:

(1)公元4世纪~9世纪:

教会法逐渐形成,并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地方法中的某些内容,其管辖范

围也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的地位。但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教权还从属于

世俗政权,宗教会议均由世俗的皇帝或国王主持召开,因而教会立法是在世俗政

权控制下进行。就内容看,这一时期教会法主要调整教会内部事务,较少涉及到

世俗事务。

(2)公元10世纪~14世纪:

西欧开始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在这种分裂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

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

上的最高立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支配而处于教皇的控制之下,

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教会法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圣经》和教皇的敕令,

通谕和教谕等的汇编,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3)15世纪以后:

随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

教会法的地位也日趋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

法律实现了“理性化”和“世俗化”,教会法便逐渐淡出历史。

2、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宪法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构成教权和王权的

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之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代宪法制度的最重要的历

史来源。(三权分立)

(2)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

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如同性婚姻)

(3)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

上影响了近代法律。

(4)刑法方面,教会法继承了罗马刑法注重犯罪主观因素方面的传统,注意

对犯人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开创了近代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如规定“死

刑犯神经错乱,要推迟执行,以给他忏悔机会,以使他进入天国”。

(5)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则”后来发展为西方

的“自由心证”原则。并且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

(6)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要影响的,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确立起来的纠问

式诉讼程序。它对于公诉制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进

步意义。特别是对大陆法系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很大。

参考文献:

1、《比较法总论》,K.茨威格特,H.克茨(德),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古代东方法研究》,王立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

3、《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王云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法律文化导论》,刘进田,李少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比较法在中国》,江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大木雅夫(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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