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内容摘要:法的调整对象是法的划分和存在的根据,只有客观存在某
种社会关系需要某种法律去调整,该法律才有存在的根据,才能存在;
否则,无以立足。所以,法的调整对象是法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具有重要意义。对经济法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无
存在的理由,就看有无其调整对象。同样,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
法之“纲”,经济法的具体条文则是经济法之“目”“,纲”张才能“目”
举。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的交结点,对于经济法
的运作具有现实的意义,它是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工
具。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引言
法的调整对象是法的划分和存在的根据,只有客观存在某种社会关系
需要某种法律去调整,该法律才有存在的根据,才能存在;否则,无以
立足。对经济法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有无存在的理
①由,就看有无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
的交结点,对于经济法的运作具有现实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
发展,工商社会的不断挺进,与此相关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
则问题就更成为我们研究和破译的重点。
①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至3页。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中形
成的社会关系。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
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参与关系,以下逐一加以详细分析。
1、市场管理关系。所谓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
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还有以下具体
理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市
场能否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有一个要素齐全、结构合理、发育充分、
规范有序的市场,而这不是市场本身所能具备的,也不是私力所能达
到的,更不是行政干预所能奏效的,需要法律调整,这个法律就是经济
法;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但如前所述,自由竞争,优胜劣
汰,生产集中,形成垄断;或者各竞争主体为了避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俱败俱伤,瓜分利润,而勾结起来限制市场竞争;市场中的人们是经
济人,难免惟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极大化,有时会进行不正当竞
争。这些都不是市场自身所能解决的,也不是市场中人们所能自觉修
正的,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进行管理;市场自由竞争要保证充
分有效,必须使市场自由竞争在正确的方向上,在有序的环境中,在有
益的目标上展开,不能盲目无序无效地进行,这也不是市场自身所能
保证的,也不是市场中的人们所能做到的,要求国家对市场自由竞争
进行宏观调控。①
2、宏观调控关系。所谓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
①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至227页。
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
种社会关系具有以下规定性:第一,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领域的社会
关系。市场是宏观调控的对象和基础,市场经济才内在地要求宏观调
控;市场之所以需要宏观调控是因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之处正是宏
观调控发挥作用之地;①市场机制是宏观调控的中介,宏观调控要利用
市场机制;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的目的,宏观调控的目的就是为了使
市场经济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没有市场,宏观调控关系无以产生,也
无以立足;那种脱离市场领域的宏观调控往往是主观臆断,瞎指挥,不
是真正的宏观调控,由其产生的社会关系也不是真正的宏观调控关
系;第二,宏观调控关系是宏观领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
发生在私人领域,而是发生在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存在于市场失
灵的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泰民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
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的,至于具体的微观领域
的社会关系不纳入其中;第三,宏观调控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
系。一是综合了多方面的意志,宏观调控立足于服务于市场,必须遵循
运用市场规律尊重反映市场主体的意志,但宏观调控又是国家行为,
由政府主导,要体现和贯彻国家意志,只有综合了这两方面的意志,集
思广益,才会有科学的宏观调控。②一是国家宏观调控涉及方方面面,
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而进行,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
业政策等,因而具体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调控关系,如计划关系、财
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
①
②
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页。
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3)经济参与关系。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性的法律,其基
本原则的表述必须要能够体现经济法的这一特征。当然,我们强调经
济法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现代性,并不否认其他的部门法的基本
原则具有现代性的特征,而是说经济法与传统的部门法相比较,其现
代性更加的明显。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出经济法的特征与本
质,如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体现不出经济法
的特征与本质。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应该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和社会本位原则。它们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
并在国家干预与市场逻辑的良性互动中演绎着其各自的含义与价值。
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
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
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
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
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②
,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
职能。因此,国家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
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
①
②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责任”。①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
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自由市场
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
是一种错误。
2、社会本位原则。法律本位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
本作用、基本任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
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
②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
律形式,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
生活。
结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的首要的先决的重大问题,研究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就是研究该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有深入研究该社会关
系,知晓其内容,把握其本质,明确其要求,才能有与之相因应的法律,
该法律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济法的两大原则——适度
干预和社会本位原则,这两项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经济法的各项制度
领域。但是,在倡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高度性的同时,要克服两个
极端:其一是“要求太高”,企图让经济法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看
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是基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其“高度性”
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是有限的这一事实,从而难以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
①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一期,第199
页。
②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则;其二是“要求太低”,以致粗制滥造,把某些单行经济法律、法
规的原则也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原则数量过于庞杂而不成
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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