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读书笔记
在绪论部分,作者介绍了自然法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既是一种学术思潮,又是一
种法律研究方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强调法的价值去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
强调实在法(人定法)与自然法(应然法)的关系,即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
平、正义等根本理念。”1
接着作者简要回顾了自然法的发展历程。自然法的理论,经过古希腊哲学家的阐释,
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神学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经成为
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达到一个高峰,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完
成和理性主义哲学思潮的衰落,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也曾一度减弱,代之而起的是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强调探讨“实然”的法律(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放弃对应然法
的研究。然而,随着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到20世纪西方社会又孕育了新的矛
盾和冲突,集中体现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政治、法律乃至经济的发展是否遵循一定的
价值原则问题,重新被人们提起,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和道德准则重新被人
们所关注。
最后作者评价了自然法对西方世界的深远影响。第一,自然法观念维系、发展了古罗
马以来民主和法治的成果。西方从古希腊至今,一直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民主与
法治成为普通公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准则,这与自然法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古罗马私
法的发达,根源于自然法思想。近代《拿破仑民法典》的问世,正是古典自然法理论
的实证化。至今,自然法尤其是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准则仍作为确立近代宪政的基本原
则和构成要素。”2
第二,自然法观念有力地培养了人们的理想追求和主体意识。自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直至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无不以正义、理性、自由、契约、民主等作为信念追求,这
些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对人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起到
了促进作用。
第三,自然法有很强的社会历史适应性,不断促进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学的进步。“由
于自然法拥有独特的抽象性和巨大的弹性,它总能够随着时代的步伐得到创新,并解
决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使自然法较之其他的意识形态,有持久的优越性……这种自
然法观念已成为社会、政治、法律等的价值评判标准。”3
1鄂振辉:《自然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2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3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页。
2005年版,第3页。
2005年版,第4页。
第四,自然法作为比实在法(人定法)更高层次的理性法,有利于人们探讨实证法背
后的东西。单纯的实证法观念弱点在于,就法律谈法律,为了法律而谈法律,因此不
免流于肤浅和短视。“而自然法观念一开始就考察法律背后的东西,它放宽了法律的
研究视野。”4
第一章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
古代自然法学是自然主义的自然法,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都以朴素的、直
观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法律现象。他们认为,国家和法律纯属大自然现象,是自然形成
的。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
必须要“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古希腊的哲学是自然哲学,这种自然哲学的思想在
政治法律领域中的体现就是倡导自然主义的自然法。5
首先,作者介绍了古希腊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的自然法学思想。所谓智者学派又称为
诡辩派,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公元前4世纪逐渐衰落。他们以传授辩论术、伦
理学、文法和修辞为己任,对古希腊社会科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智者学派大都主
张自然法思想,希比亚把自然(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与法律(国家制定的具有
普遍效力的规范文件)对立起来,认为自然(事物的本性、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
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人定法)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
亲近的,而法律则是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自然法就是正义,是根据自然
的要求制定的。希比亚把在各国同样实行的不成文法理解为自然法。安提丰发展了自
然法观念,认为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野蛮人还是希腊
人,都是如此。而且,自然法高于城邦法,自然的指示给人带来自由,违反自然法必
然带来灾难。吕克弗隆认为,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简单保证,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
正义,为了保证“个人权利”(自然权利)人们才缔结了契约,建立了国家,所以自
然法乃是保证正义的一种约定。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
强者的意志。法与城邦关系密切,是城邦自身的基石。法律没有城邦不可能存在,城
邦生活的道德组织不可能没有法律,它们内部是统一的。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
人定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规律,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
的法律、条例、规定,具有易变性。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正义
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是对立的,而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这点与智者学派不同。然而,自
4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5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4页。
2005年版,第10页。
然法是神的法律,它高于人定的法律。苏格拉底说,我服从他人的意见,我更服从神
的命令。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人们都要坚决服从,严格遵守。
接着,作者介绍了伊壁鸠鲁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思想。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至公元
2世纪,是希腊化时期。随着希腊城邦的日渐衰落和学术的发展,在哲学和伦理学方
面产生了伊壁鸠鲁和斯多葛派。
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他说,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
目的在于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国家是契约和人为的现象,这种现象符合自然命
令和必然性。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们相互间的安全,克服相互
间的恐惧,避免互相间的损害。伊壁鸠鲁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也是人们互相约定的
产物,法律就是宣布正义。正义本身并不是某种存在,但在人们的交往中,无论在什
么地方,它总是某种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契约。他认为,正义概念本身是易变的,
它以约定者这方或那方的个人特点以及随时变化的情况为转移。但是,尽管正义有这
些易变性,总的来说,正义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是人们交往中的一种有益的
东西。每一个地方和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正义,都有关于正义的自然观念。这种正
义的自然观念就是自然法,它是随着人们相互交往的需求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伊壁鸠鲁重视对法律的遵守,在他看来,凡是符合正义的法律大家都必须遵守,违反
和破坏法律就是违反和破坏正义。
斯多葛派从人们天然的、自然的联系出发,极力鼓吹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规律是
普遍的、通行的正义的体现,对人们(包括神、统治者)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准则作用。
对人来说,这种法是公正的规范,它命令应做之事,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因为
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它高
于其他一切法律。6
作者也介绍了柏拉图的自然法学思想。正义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点,《理想国》就是从讨论正义问题开始的。正义是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柏拉图
大体上倾向于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
和欲望三种品性。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国家正义存
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如果每个阶级的成员都专心致力于本阶
级的工作,并且不去干涉另一个阶级的工作,那么就是正义的,即“正义就是只做自
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
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从正义论出发,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的一切
都应制订成法律,而法律必须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从维护正义的思想出发,柏拉图
6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柏拉图在法治和人治关系问题
上,其前期与后期的观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前期《理想国》中更倾向于人治,而
中后期《法律篇》更多地强调法治。柏拉图非常重视法治的必要性,他认为如果一个
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王,而在很短的时间内又没有办法把他变成哲学王,那么法治
比人治要好,因此必须重视法的作用。因为在每个人的品性中都有“较善”和“较恶”
两部分。当人有“较恶”的兽性欲望时,这种欲望必须靠外在的权威进行约束,法律
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
正义进行调整时,就需要外在的法律正义进行调整。7
柏拉图除了把法律同正义、规则等概念相联系以外,还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在
法律的概念中特别强调理性,“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永恒的质
素,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初步具有了理性自然法的萌芽。柏拉图
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他认为实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要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
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
在第一章最后作者介绍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学思想。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
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他看来,在社会
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促进正义的实现,
要利用法律节制人民、教育人民,培养人民的正义观念和善德观念。立法者的任务就
是制定出合乎正义的法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自然法就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
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自然秩序,应该由自然法调整。自然法
实质上是自然的,体现了自然正义的要求,是人定法制定的根据,习惯法往往反映了
自然法的精神。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要以自然法为基础。无论是人定法还是自然法,
其基本原则都必须服从正义,他们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幸福。8
第二章古罗马的自然法学思想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特别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影响较深。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更广泛、更深刻地
反映奴隶社会的阶级矛盾;(二)具有浓厚的实践性;(三)理论上的发展性;(四)
强烈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五)坚持专制主义;(六)神学政治的出现。
作者着重介绍了西塞罗的自然法学思想。西塞罗法律思想的渊源是柏拉图和斯多葛学
派,他独到的见地很少。在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体系中,柏拉图主义是真正的基石,而
斯多葛派的某些观点,主要是普遍的自然法及其中包含的人的本质平等与宿命的理论
7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8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30页。
2005年版,第38页。
性,被作为柏拉图主义的补充。关于法的定义及起源,西塞罗认为法律源于自然,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于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人
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代表公正,不公正就不
能成为法律。西塞罗还强调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源自于人的本性。他说,“存在过源
自万物本性、要求人们正确行使权利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许
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尤皮特(罗马主神)的正确理性。”
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他认为法来源于自然,法的本质是人的正当理性。
不论国家、社会和政府,都有自然作为其本源,法律也不是个人的智慧和意志所能规
定的,它一定以自然为根据。这就意味着社会、国家、政府和法律等都产生于自然法。
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理性的命令,是神法或理性法,它的特点是普遍性、永久不变
性。9同时,制定法(人定法)必须服从于自然法,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
第三节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思想
罗马法学家都是斯多葛派的追随者,他们不仅把制定法与自然法相混淆,而且把法律
与道德相混淆,认为法是正义、公平、公道的表现。保罗认为自然法永远是公正和善
良的东西,盖尤斯认为自然法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神明制定的,总是保持稳定
和不变。乌尔比安所说的法的准则,即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也就是自然
法的原则及要求。10
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显著特征在于它的神学主义。这个时期,神学自然法的典型代表
是托马斯·阿奎那。他的自然法学说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自
然主义自然法思想。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四种,表明了他
的自然法是从神意出发并以神意为归宿。
近代自然法学,又称为古典自然法学,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锐利武器之一,是近代
启蒙思想家的重要内容。近代自然法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汲取古
代自然法学说和中世纪自然法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
义因素,并排除其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的。近代自
然法学说的各种具体特征都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或者都是由理性主义派生出
来的。11
第三章近代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9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2005年版,第63页。
2005年版,第2、3页。
10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11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
理论贡献:将法学从神法中分离出来;初步接触到了近代自然法学的实质,为后来启
蒙运动在欧洲其他国家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先锋指路的作用。
第一节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思想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
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
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12格老秀斯认为“自
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
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他认为自然法有两个特征:
1、自然法是凌驾于人定法之上的。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是永恒不变的。
自然法所体现的公正和正义原则是普遍适用的。
2、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这是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深化之处,也是近代理性
自然法思想的先驱。他开始用人的眼光、以人的理性解释自然法,突破了中世纪神学
自然法的束缚。13
第二节斯宾诺莎的自然法学思想
斯宾诺莎继承了古希腊伊壁鸠鲁关于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点。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以
前,人类曾经长期生存在自然状态下,受自然法的支配。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法律,
没有宗教,人与动物一样享受着天赋的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享有天然的
自然权利,就必然进行争斗,甚至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混乱状态。因此,人们在
自然状态下越来越缺乏安全感,为了获得安全与幸福,人们在理性(自然法)的帮助
下订立契约,进入社会生活,并且根据自然法的指导,制定法律以自我保存。斯宾诺
莎从人性功利的角度论证国家与法律起源,这既是对封建神权法思想束缚的突破,也
是为了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做理论论证。
天赋人权论和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论在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中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
他是所有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
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自由地思考、自由的判断是天赋人权。人
在订立契约的时候,向共同体转让的仅仅是自由行动的权利,而不是也不可能是转让
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的权力。
12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13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69页。
2005年版,第70页。
第四章近代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第一节霍布斯的自然法学思想
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认为国家是基于契约产生的。他对契约作了明确
界定,认为“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国家是在人们转让权利、订立
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互相帮助抵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他对国家的本
质又做了明确界定,认为国家“就是一大人互相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
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力量和手段的
一个人格”,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人们将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让与主权者,
主权者的权力应是无限的。然而,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按契约产生的,立约的一方
不能随意废除契约,更不能废除主权,主权者的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主权者不是订立
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主权者不可能被推翻。所以,霍布斯的主权论
是君主主权论,不是人民主权论,竭力推崇君主专制。14霍布斯也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人
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一般表现为道德规则,存在于人们内心之中,凭人类的理智
保证执行。关于自然法的含义,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
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害自己生命和剥夺保全生命的手段的事情”。自
然法讲的就是一种义务,即决定或约束人们做还是不去做某种行为的义务。15自然法最
主要的内容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
第二节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自然状态论
与霍布斯的观点不同,洛克不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残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与
狼的关系,时刻处于战争状态。相反,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由于在
自然状态下没有明确的能够得到执行的法律、法官,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
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因此人类必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
(二)天赋人权论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
财产权、反抗权和同意权等。
(三)社会契约论
14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15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86页。
2005年版,第89页。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有四点不同:(1)洛克强调人们订立契约放弃的只是部分
自然权利,即放弃执行自然法、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而不是其他的自然权
利,尤其是财产权是不能放弃的;(2)洛克讲的转让权利、订立契约,是指权力转让
给整个社会,不是转让给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3)洛克认为君主、国王也
是社会契约的参与者,也应该受到契约的约束;(4)洛克认为订立契约组成共同体是
历史事实而非虚构,更非推论。
(四)自然法论
洛克是一个坚定的自然法论者,他把上帝法、自然法、理性法三者融为一体,“自然
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是自然的法律;理性也是自然法。但他更多强调自
然法就是理性法,自然法是不成文的,除在人们的意识之外无处可。这种理性主义
的自然法理论同古希腊、古罗马自然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同中世纪神学主义的自然法
理论相比较,是进步的。16洛克认为自然法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浅显易理解的。自然
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可以归结为:人应当尽量地保护自己和保护人类,凡是与它违背
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的或有效的。自然法是永恒的最高行为规范,任何人都
要受自然法约束。
第五章近代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第一节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一般的法与自然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宗明义:“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
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
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
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
之间的关系。”17法制内容和作用都取决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不是随心所欲的产
物,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孟德斯鸠把法反映的各种社会关系同人们的理性联系
起来,为近代理性自然法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在所有这些规律之间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之所以
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
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二)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
16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17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00页。
2005年版,第109页。
自由有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又分为两类:一
类是同公民相联系的自由,一类是同政制相联系的自由。关于同公民相关的法律与自
由的关系问题,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
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
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
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还探讨了与政制相联系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
在他看来,要想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
权力腐败。他说:“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他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
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那样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
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8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是其自由理论在政治体制上的继续和发展,他汲取了自古
希腊、古罗马以来的分权思想,特别是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学说,
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三权分立是为了保障自由,
防止国家权力腐败,而为了保障三权分立的实施,又必须做到三权制衡。
第二节卢梭的自然法学思想
通过社会契约来论证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由与平等问题,是近代启蒙思想家启蒙思想的
共同特征。在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
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而卢梭是集大成者。19
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都是从论述自然状态开始的,但是每个人对自然状态
的想象却是不同的。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都是自由平等的。但是,这
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是一种低级的无差别的自由平等,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必
然进入文明社会,不平等开始产生。为了否定人类的不平等,而达到一种新的平等,
完成平等——不平等——新基础上的平等东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要“寻一种结
合方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
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
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20社会契约不但没有阻碍
自由与平等,反而在社会状态下促进了人们的自由与平等。
第六章近代美国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18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19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17页。
2005年版,第126页
2005年版,第127页
这个时期美国自然法学的发展是为北美独立寻理论依据,以及讨论独立后的建国方
略、政治法律结构等理论问题。
第一节杰弗逊的自然法学思想
杰弗逊受17、18世纪自然法思想影响很深,他接受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和主权在民
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并把它正式写入了《独立宣言》中。杰弗逊的天赋人权思
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1)人人生而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
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2)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成立了政府,因此该政
府的权利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3)如果政府违背了民意,人民就有权力废除它和成
立新的政府。21杰弗逊还继承和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指出:“构成一个社会或
国家的人民是整个国家中的一切权力的源泉。他们可以自由地通过他们认为适当的代
表处理他们所共同关心的事情,他们可以随时撤换这些代表,或者正式改变代表的组
成。我不知道除了人民本身之外,还有什么储藏社会的根本权力的宝库。”22
第二节潘恩的自然法学思想
潘恩深受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的影响,提出了天赋人权观和社会契约论,也介
绍了他的宪法思想。
第三节汉密尔顿的自然法学思想
(一)汉密尔顿极力主张在美国实行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联邦共和制。
(二)汉密尔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并根据美国的社会实际,提出了三权分
立、互相制衡的主张。
第七章现代社会新自然法(复兴自然法)学思想
在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一百多年的时间里,自然法学受到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强
烈批判,但随着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20世纪孕育了新的矛盾与冲突,尤其是
两次世界大战,政治、法律乃至经济的发展是否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问题,重新被
人们提起,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和道德准则重新被人们所关注。
现代自然法学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它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
所以也叫作复兴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派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派,它没有一个统
一的学术纲领和一致的主张,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学术前提,即在传统的自然法观
念的思维形式中,强调实在法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制定
21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2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33页
2005年版,第134页
法律的基础,必须加强对正义、善与道德等基本概念的研究。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
然法观念的继承与发展,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研究中重要的思潮。23
在现代西方法哲学史上,自然法学的真正复兴是在二战结束以后。这与法西斯暴行
及其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联系进行反思、在审理法西斯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
密切相关。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战前是新康德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
表。二战后,他大大修改甚至放弃了原先的相对主义法律思想,转向自然法学。他认
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有利于纳粹政权的暴行,法律应具有绝
对的价值准则。在实在法和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正义原则。拉德布鲁赫思想
的转变在西方法学界引起震动和争论,并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战后初期西德法院对纳粹统治时期所犯罪行的处理问题,在法学界引起普遍关注。
这也是美国新自然法学家富勒与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
的论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论战中,富勒对拉德布鲁赫用违反“更高的法律”,即
自然法为理由,宣布纳粹法律无效的主张表示理解。富勒的新自然法学便在这场论战
中得到充实和发展。
美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又促进了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
法学说的产生和发展。
复兴的新自然法学说可分为神学的和非神学的两大类。神学的自然法学说又被称为
新托马斯主义,这一学说主要复兴了以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天主教经院哲学。
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不再主张实在法之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强调法律与道
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24
第一节马里旦的自然法学说
马里旦是20世纪以来新托马斯主义的最主要代表,它的主要思想渊源是中世纪托马
斯·阿奎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现代西方社会学。
自然法思想是马里旦法哲学思想的核心。但是他不认同17、18世纪的理性主义自然法
学说,而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恰好是对自然法观念的滥用。自17世纪以来,自然法思
想遭到了人为的、系统的、理性主义的改造,上帝“只成了自然、理性和自然法这三
位一体的、自存的绝对物的一个外加的担保者;即使上帝并不存在,这个绝对物仍然
支配着人们。”马里旦的这些观点恰好说明了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也就是理
性主义自然法思想和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以及古代、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思想之间的一
23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4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3页。
2005年版,第146页。
个原则区别。古典自然法学在不同形式下反对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神论、统神
论、最后是公开的无神论等形式加以反对,反对将自然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而
使它归结为人类的理性、意志或自由。20世纪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力图贬低古典自然
法学而复活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思想,特别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25
像中世纪的神学思想家阿奎那一样,马里旦也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实在法。永
恒法是指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是一切法律之上最高的法;自然法是人对永恒法的
一种参与;实在法则依赖自然法而取得效力。马里旦将自然法作为上帝同尘世的社会、
政治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他的自然法学说是神学政治轮的延伸。
第二节菲尼斯的自然法学说
菲尼斯的学说公开以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同时又
与马里旦所代表的战后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不同。菲尼斯虽然以阿奎那的思想作为自己
的理论基础,但他又与公开的宗教神学特别是梵蒂冈的神学拉开距离,与富勒所提倡
的程序自然法不同。菲尼斯虽然借鉴了富勒关于法治原则的学说,但着重论述了实体
自然法的问题。与德沃金和罗尔斯等人的价值论法学不同,菲尼斯正面地为自然法概
念进行辩论。(1)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他采取了一种折中主义的态度:实在法应
受自然法指引,但自然法并不动摇实在法的范围、决定作用和法律效力,而且自然法
也并不否认不正义法律的法律效力。(2)自然法的起源:菲尼斯认为,真正的古典自
然法学家并不是从自然中引申出自然法规范,而是通过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区分。自
然法不是从思辨、原则、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命题以及自然的概念中推论出来,因为
自然法是关于人类自身的体验,而不是任何理性推断。菲尼斯认为,自然法首先是指
人类追求和实现幸福。26
第三节富勒的自然法学说
富勒的学说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并以他和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
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他坚持认为,法律的“现实”与“应当”是不可分的,离开法
律的目的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形式,因而一切法律形式必然是具有价值的。
富勒继承了西方法学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他的自然法学说显然不同于
以往的自然法学说。在富勒以前的自然法学说探讨的是一般正义方面的问题,而富勒
则把自然法分为实体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两种。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
25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6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53页。
2005年版,第163页。
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作为前提,这些法治原则就是法律的
“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反对“恶法亦法”的观点。27
第四节罗尔斯的自然法学说
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继承了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规则功能主义的有关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一)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探讨的主要是社会正义问题,即作为社会制度基础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之所以将正义论作为其学说和思想的核心,其目的是以洛克、卢梭、康德的社
会契约论为基础,并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以代替在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统治地位
的功利主义的传统学说。正义的问题应该优先于幸福和功利,即“正当”对“善”的
优先,而功利主义简单地将适用于个人的理性原则扩大到整个社会之中。正义是社会
制度的首要美德,而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
(二)正义原则的选择
正义原则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它是社会合作条件的公开基础。为了
出能够被所有人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借用人们熟悉的由洛克、卢梭和康德所
代表的契约论概念,并使之上升和抽象到更高的水平。但是,罗尔斯所讲的“原始协
议”不同于洛克等人所讲的“社会契约”。这种“原始协议”并不是为了参加一个特
殊的社会或为了创立一种特殊的统治形式而订立的契约,他只是为了得到关于社会基
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生活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按照最大最小值原则,地位平等地在
“无知之幕”的遮盖下选择规定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划分的正义原则。“无知
之幕”使所有人地位平等,拥有同样的权利,这样选出来的正义原则就是公平的,被
称为公平的正义。28
第五节德沃金的自然法学说
(一)以“平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
德沃金认为要保卫自由主义,就不能以牺牲社会最底层人的福利为代价。因而他彻底
摈弃了边沁的以功利主义原则为理论基础的自由主义,力图恢复强调个人权利的17、
18世纪的自由主义。德沃金选择了“平等”而不是“自由”作为理论的出发点,是因
为较之于“自由”而言,“平等”是更根本的价值追求,单纯地强调自由,为自由而
27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8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88页。
2005年版,第196页。
自由是没有意义的,应该把个人享有的自由视为实现平等所必需的条件,捍卫平等的
必要手段。他从“平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出发,否认公民享有所谓的“普遍的
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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