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
(总第21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GJI
2009O.9,
(Cumulatively,O.215)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程保栋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历史发展的阐述,探讨了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并就
如何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经济人[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
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
这些利益既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利益的义务。
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
益等内容,又包括自然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
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的权益和利益。狭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
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
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企业应
则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果企业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
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企业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由于法
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
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
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
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营者
满足产业内处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
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企业经营
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
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时代的法律和道德环境
中是不一样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这一发展过程大体
如下:
18世纪,企业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产品
和服务,并遵循市场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
化,这就能被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了。一些富有的企业家如果还
能为社区提供捐助和做点慈善事业,则会受到颂扬。19世纪中
后期,西方国家工业化完成,公司制日趋成熟。但面对工伤事故
频繁、劳工缺少安全保障和生活保障等问题,遵守经营伦理,改
善劳动条件和劳工地位,就成了社会对企业的普遍要求。20世
纪初期,公司的公共性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向“对外”和
“对内”两个方向发展。对外,更强调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责任,
强调企业为公共福利、慈善以及科学与教育进行捐助;对内,则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对全体股东负责。20世纪中
后期,则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孕育和兴起。
对于我国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理论界曾经有过激烈
的争论。
一种观点是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假命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内
容过于模糊、抽象,且义务对象无法加以确定,欠缺操作性;其
企业次,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导致企业最终失败。因为,
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以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让消费者承担,
最终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淘汰出局。再次,过度强化企业的社
会责任,完全否认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体,把公司
完全看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让企业来办社会,把过多的
社会职能交由企业来完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削减经营者自
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社会责任一说违背了企业作为营
利性社团的本质,有向公益团体转变的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持肯定的态度。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
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法律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
正迫使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于是强化企业的社
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对于现
代企业立法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学者们越来越强调企业目标应
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
该兼顾社会效益。我们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
定企业的营利性,而是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企
业管理者应树立公司责任观,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促使
公司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而且管理者应当自觉践行这种责任。
(二)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不论是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一方,还是否定的一方,双方
的立论前提均是相同的,即认同“经济人”的假定,经济学有一
个基本假定主要认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在本性上都是“使自
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个人将永远不满足而竭力追求净
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律经济学也接受了这一假定,并
把它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并主张个人是理性行为者或功利最
大化者。同时,它也将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方法引入进来。“经济
人”假定还认为:个人将永不满足并竭力追求净收益最大化或
成本最小化,个人将对未来可预测的客观成本———收益的变化
做出反应。任何行为都是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可供选择
资源的最后单位的边际利润是相等的。“经济人”的最大化原则
不仅要求每一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而且要求每一行为扩展的
边际成本也要与边际收益相等。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谋求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根本目标,是绝对的,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性
二、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据
(一)我国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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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决定的。但同时,由于责任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由一定的经
责任与社会共生,与社会共存,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
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责任总是与行为主体的地位相一致。
一个人在社会上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扮演一定的角,就要承
担一定的责任。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并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它
在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获得了其他组织不同的社会地位,理所
社会经济稳定等方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环境保护、
面责任。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是公司价值的一部分,管理
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也认为:任何一个组织
公司不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
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
的工具,因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的经
营目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大
化。而事实上,企业交纳税金、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保
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护生态环境、
表现。近期濒繁发生的矿难事件以及奶粉里掺入三聚氰胺事
件,正是反映出这些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所造成
的恶劣后果。
(三)我国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现在应该暂告一
段落。因为,在新的《公司法》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动、
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法律
“社会责任”列入法律,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确立了明首次将
确的法律依据。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
责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对企业债权人的责
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以及非法行为的监控责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当代经济的发展也越任。
来越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尤
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本更能决定公司的兴
旺发达,公司职员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
缺。因此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