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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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盘锦市公安局)

2009年9月

(总第21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GJI

2009O.9,

(Cumulatively,O.215)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程保栋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历史发展的阐述,探讨了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并就

如何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经济人[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

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

这些利益既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利益的义务。

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

益等内容,又包括自然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

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的权益和利益。狭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

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

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企业应

则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果企业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

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企业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由于法

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

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

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

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营者

满足产业内处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

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企业经营

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

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时代的法律和道德环境

中是不一样的,它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这一发展过程大体

如下:

18世纪,企业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产品

和服务,并遵循市场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

化,这就能被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了。一些富有的企业家如果还

能为社区提供捐助和做点慈善事业,则会受到颂扬。19世纪中

后期,西方国家工业化完成,公司制日趋成熟。但面对工伤事故

频繁、劳工缺少安全保障和生活保障等问题,遵守经营伦理,改

善劳动条件和劳工地位,就成了社会对企业的普遍要求。20世

纪初期,公司的公共性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始向“对外”和

“对内”两个方向发展。对外,更强调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责任,

强调企业为公共福利、慈善以及科学与教育进行捐助;对内,则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对全体股东负责。20世纪中

后期,则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孕育和兴起。

对于我国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理论界曾经有过激烈

的争论。

一种观点是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假命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内

容过于模糊、抽象,且义务对象无法加以确定,欠缺操作性;其

企业次,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导致企业最终失败。因为,

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以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让消费者承担,

最终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淘汰出局。再次,过度强化企业的社

会责任,完全否认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体,把公司

完全看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让企业来办社会,把过多的

社会职能交由企业来完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削减经营者自

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社会责任一说违背了企业作为营

利性社团的本质,有向公益团体转变的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持肯定的态度。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

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法律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

正迫使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于是强化企业的社

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对于现

代企业立法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学者们越来越强调企业目标应

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

该兼顾社会效益。我们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

定企业的营利性,而是认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营利性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服务;企

业管理者应树立公司责任观,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促使

公司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而且管理者应当自觉践行这种责任。

(二)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不论是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一方,还是否定的一方,双方

的立论前提均是相同的,即认同“经济人”的假定,经济学有一

个基本假定主要认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在本性上都是“使自

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个人将永远不满足而竭力追求净

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律经济学也接受了这一假定,并

把它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并主张个人是理性行为者或功利最

大化者。同时,它也将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方法引入进来。“经济

人”假定还认为:个人将永不满足并竭力追求净收益最大化或

成本最小化,个人将对未来可预测的客观成本———收益的变化

做出反应。任何行为都是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可供选择

资源的最后单位的边际利润是相等的。“经济人”的最大化原则

不仅要求每一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而且要求每一行为扩展的

边际成本也要与边际收益相等。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谋求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根本目标,是绝对的,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性

二、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据

(一)我国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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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决定的。但同时,由于责任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由一定的经

责任与社会共生,与社会共存,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

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责任总是与行为主体的地位相一致。

一个人在社会上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扮演一定的角,就要承

担一定的责任。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并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它

在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获得了其他组织不同的社会地位,理所

社会经济稳定等方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环境保护、

面责任。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是公司价值的一部分,管理

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彼得·德鲁克也认为:任何一个组织

公司不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

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

的工具,因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现代企业的经

营目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企业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大

化。而事实上,企业交纳税金、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保

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护生态环境、

表现。近期濒繁发生的矿难事件以及奶粉里掺入三聚氰胺事

件,正是反映出这些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所造成

的恶劣后果。

(三)我国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现在应该暂告一

段落。因为,在新的《公司法》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动、

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法律

“社会责任”列入法律,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确立了明首次将

确的法律依据。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

责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对企业债权人的责

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以及非法行为的监控责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当代经济的发展也越任。

来越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尤

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本更能决定公司的兴

旺发达,公司职员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

缺。因此不应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

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质资本所有者、

的契约组织。连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也认为,无论是在理念上

还是在现实上,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

主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至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要包括:保证实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择业

权、获取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环境安全卫生保障权、接受

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获取等劳动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权、

的利已行为。最为明显的例子是烟草巨头菲利普莫里斯公司

1999年拿出7500万美元用于慈善损助,随即该公司又耗资1

亿美元展开密集的广告攻势,惟恐自己的善行不为人知。而企

为员工缴纳“五金”、改善员工的福利待业采取提高员工工资、

遇、工作环境、让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等举措,是为了形成对

员工的激励,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或者是考虑

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根本目的是增加收益,最终实现企业价

员工对于值的最大化,而不是为了利他,或者出于道德的考虑。

企业来说可以看作是人力资本。所谓人力资本,是指人的知识、

技能、资历、经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人的能力和素

质。其显著标志是,它属于人的一部分,它是人类的,同时它又

是资本的,是未来收入的源泉。企业经营者意识到经济越发展

人力资本在创造和积累企业财富中的作用越大。]因此,希望通

过企业自身的觉悟来主动履行其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如何督

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观念、

立法、执法等多方面的因素。就法院而言,如何通过司法的过

程,体现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是新时期法官面临的挑战。

法的本质是法本身所固有的内部必然联系,它通过法的实

现机制的运作得以表现,而司法功能作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

联系的纽带和中介,其通过司法的运作行为而对社会生活产生

实际的影响。司法具有直接法律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两个方面

惩的内容。司法的直接法律功能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解决纠纷,

治犯罪的功能,它体现了司法所具有的实现法律规范和法的价

值目标的功能,是司法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向,是法本质的外部

表现。而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是指司法作为法律的特殊实现方

式,具体作用于社会,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直接的

司法配置,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主体行为,具体作用于人的行为

的特定工作或活动方式,是司法通过个案的审判活动对社会的

组织、协调、控制的有益功用和效能,是司法作为社会控制体系

生产工作秩序、国家管理秩序进行控制中对人们的社会生活、

所发挥的作用和效能。人民法院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最为普通

的案件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充分体现企

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不仅可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牢固

的基石。

[参考文献]

[1]陈伟.公司劳动纠纷的社会经济学分析———从公司“社会责任”

的角度考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王志平.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M].中国经济走势[J].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

一项重要内容[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92.

(1968—),男,河南鄢陵人,民商法硕士,现为河南[作者简介]程保栋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与监督

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的进一步

关注以及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企业会主动承担其社会责

对此,我们认为,仅靠企业自身觉悟的提高来履行其社会责任。

任,这是理想主义者的观点。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企

业主动积极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如捐助失学儿童、危重病人、投

身公益事业。但我们认为,企业的这些行为并不能掩盖企业的

经济价值取向至高无上这一根本属性。企业做出的看似承担社

会责任的利他行为,实质上是公司在分析了成本与收益后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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