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
学生姓名:杨琳学号:2007100153
法律系法律事务专业
指导老师:乔淑贞职称:讲师
摘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
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
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
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
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
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
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公权力干预;私权利保护
前言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
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
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
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
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
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
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
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
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
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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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践意义。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
(一)公权力的概念
自从人类社会形成以后,就有了权力问题。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
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
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
学的、法学的。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能力说。“权
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
生预期影响的能力。”(2)强制意志说。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
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3)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
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笔者赞同能力说,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
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
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私权利的概念
私权利的概念,对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1)自由说:权利是法律保障
的自由。(2)意志说: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3)利益说:
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利益。(4)法律上之力说:权利为法律保障的行为的能力。
(5)尺度说:权利是一个人得到法律保障的可能行为的尺度,它保证在既定生产
和交换关系的基础上人的自主性、选择自由和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享有。上述几
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笔者赞同: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
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
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权利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及国家公民,
是他们生活中时时依赖、不可随意剥夺的生存活动基础。因此权利所涉及的首要
范围是个人及私人的生活领域,是由个人所结合成的社会生活层面。正是在此意
义上,西方国家史有“私权利”之称。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
(一)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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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
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
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
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
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人既被看作是“社
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
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二)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妹文明”的古罗马,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
主观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
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
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
“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
思想的中心。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国
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也同样被视为
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为
实现上述目标,注重实践的罗马人在制度层面上架构权利实现和救济的具体途
径,从而使得私权的观念固化于法律规范之中,内化为一种社会性的信念,融会
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中。
(三)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
继之而来的中世纪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吞噬的
黑暗时代。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
力的影响无孔不入,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古罗马一定程度的权利观念
和法律意识随即消失,代之而起的是诉诸神意的裁判方法,是专制者的独断和教
会的仲裁。神权、王权和贵族权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
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
政治附庸地位和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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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
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生活的要素,
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
的要素”。
(四)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完全分离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野日渐
凸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
关系,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社会与政
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近代资本主义是市民社会极显张扬与政治国家消极
妥协的自由主义世界。在这个自由世界中,首要的根本构造是“自由的个人”,
这些从封建的或绝对主义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个人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与民主政治的原动力。同时,脱胎于政治国家的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
得自由的近代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这样,市民社会的崛起必然
使得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界
限开始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开始廓清。私权利获得自己独立的存在
空间与合理性基础,并建立起体系化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开放型的权力对抗路径。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公权力是
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
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任何国家权力无
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
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公民权利是
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
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
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第二、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权利虽
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
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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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第三、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
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
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此消彼长的一面,
又有相依共生的一面。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
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当然,在许多特定的领域里,私权利与公权
力确实又相互对立、此消彼长。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
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四、我国社会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现状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公权而轻私权的传统,使得私权长期以来没有
生长、发展的空间。“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社会模式一直是强国家——弱社
会形态。在中国传统权力体系中不存在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并获得不受国家干
预的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封建国家依靠家国一体化的宗法制度,将国家与
社会进行整合,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通过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并实现了
国家对社会的同化,并塑造了顽固的权力本位的民族心理。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一度将国家权力推向极致。在以行
政管理手段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行政机关代替企业做出日常经济活动
的微观决策,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活动。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个人利
益被抽象于国家利益之中。由国家作为各方利益的总代表,来进行直接的调度和
安排。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在社会主义国家达到了一个顶峰,干预的触角伸入
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体育领域乃至家庭领域。这种干预极大地限制了私人权利
的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并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
的需要,实行政企分家、还权于民,使得市民社会逐步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与此
同时,为了规范市民社会生活,颁布了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一系列民事法律、
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划定了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为市民享有私权利提供了法
律依据,从此在我国形成了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划分的基本格局。然而,
由于我国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太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直接由计划经济脱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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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
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
力的发达与私权利的萎缩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与私权利对公权力的依附
并存,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与对私权利的漠视并存。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与践
踏不仅导致了私权利的消隐,也造成了公权力本身的异化与蜕变,具体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权力的扩张与对私权利的践踏
公权力内生的扩张性需要私权利相应的力量予以抗衡,但是我国市民社会的
缺失使得政治国家的力量与市民社会的力量严重失衡,从而不能实现私权利与公
权力的平衡发展。由于“市民社会横向整合个体关系,纵向阻隔国家对个体自由
的侵犯,缺少了这个市民社会这个有效隔离带,个人无时无刻不生活在国家的阴
影下。”“权力总是趋向于无限地扩张,而权力扩张的最大受害者是人权”。
第二、公权力的怠用与对私权利的漠视
公权力的存在基础与合理性在于保障私权利的规范、安全行使。当私权利出
现危机,可能或正在受到侵害,公权力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否则必致私权利的
受损。“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
共利益受损,有违设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但是,一些掌握公权力
的部门因涉及上级或自身利益等原因,怠用甚至放弃手中的公共权力,从而导致
公民私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
第三、公权力的异化与私权利的萎缩
尽管公权力具有公共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它的公共性能,决定了其运作与
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相关联。但权力“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可以脱离权力主体、
客体而发生异化,以至于发生权力商品化现象”。权力的商品化必然导致其公
共性的异化,进而直接侵害私权利的实现。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立法腐败、
行政腐败、司法腐败所致的各种公权力异化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立法上
对有势集团利益的特别照应导致权利分配源头上的不公;行政领域对影响甚至危
及人民生活的违法行为由于利益或人情的驱使进行放任甚至怂恿,政府部门在行
政管理工作中,控制指标、配额、审批和许可,谋取私利和部门利益,对公共权
威和公共资源进行滥用;司法权行使中的偏向和不公,法官为利益或人情所使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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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经济纠纷,运用权力保护一方,打压一方等等。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弱化成为普
遍现象,而这种公权力公共性能的减弱或丧失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对公民私权利的
侵害。同时,由于公权力全面渗入私人领域,影响私权生活的各种规则与运转秩
序,导致了市民社会应然规则的扭曲和私权利观念的弱化,私权利通过对公权力
的依附才能实现的现实又进一步为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创造了条件。公权力的异化
——私权利的萎缩与依附——公权力的扩张,权力(利)的不平衡造就的恶性循
环侵蚀着社会的和谐。
回顾上述案例,如果网警所代表的是公权,那他是否侵犯了任超奇的私权利
呢,笔者认为是侵犯了。当时网警处罚的依据是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颁布
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法)来给任超
奇定罪的。管理法第五条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
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
犯罪’的信息。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
综合以上两条:任超奇利用互联网复制、查阅了淫秽信息,虽证明不了他传播了,
但复制、查阅这两条罪也足够了。
但是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
定,复制、浏览“淫秽”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
违法。前者是规章,后者是法律。即使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任超奇的行为,最多也就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的处分。因
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任超奇有非法传播、聚众观看的行为,更没有“违法所得”,
现在突施惩罚,显然于法无据。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保护
2008年初“门”事件轰动一时,北京市公安局曾明确表态,向朋友赠
阅“门”图片属违法行为。如果打包传播,还将被究刑责。吉林省公安厅网
警总队也迅速作出了反映,他们说,那些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情
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与之对
比,香港警方的做法,则人性得多。他们区别处理了将传给家人、朋友和“不
认识的网友”的行为。虽然这种区分意义有限,而且不具备多少可操作性。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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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传达出一个可喜的信号,那就是在明晰这一行为的公私之界后,认为对外公然
散布不雅照,属违法行为,而亲友间的私密传阅行为则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一个人在家里面看什么不看什么、想看什么,鼠标点什么不点什么,
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事情呢,法律有没有权利走进家里,决定我们关注的东西和鼠
标。笔者认为,公民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公权力必须止步于公民权利。法国
有句法学谚语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是私人住宅不受公权侵
犯的神圣权利。其实,个人电脑同样属于私领域的范畴,保障个人电脑的保密性
和完整性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警察是没有权力随意搜查的。尽管诸如德国等国家
也允许政府对个人电脑进行在线搜查,但都设置了严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公
民生命等重大法律保护对象或国家生存遭受具体威胁”。在讲求法治的社会里,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个人隐私必须受到充分保障。所以,执法必须重程
序、重证据。没有程序正义,执法就会随意误伤公民权利。
相对于强大的公权力而言,个人总是弱小和无助的。在与公权力的关系问题
上,“每个人的命运都能折射我们的命运”并非虚言。特别是针对“私人电脑存
黄碟”这类非常普遍的私人行为,很多个名字都可以替代任超奇成为受害者,如
果任由公权无度越界,很多人也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潜在的受害者。如果没有公权
力对私权利的应有尊重,就不会有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幸福。因此我们必须大声
说出自己的立场:私领域门前,公权请止步!
一位政治家曾经说过:只有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得到彰显,国家才有尊严。这
是现代国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道的常识。半个多世纪前,罗斯福提出四大自由,
其中一项便是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恐惧,既是免于政治中的恐惧,也是免于生
活中的恐惧。如果警察随便地就可以敲开公民的私权之门,那我们可怜的一点期
盼,将会成为阳光下的冰凌。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公民权利与国
家权力必须严格界分,这种界分是实现宪政和法治的基本前提”。
总之,我们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应全面把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线。在实
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的进程中,无论是作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作为
代表公民个人的私权利,都有一个如何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从目前公权
力与私权利的配置现状来看,公权力处于强盛和支配地位,而私权利大多处于弱
小的、被支配的地位。从而,导致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衡,公民权利往往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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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所以,应该改变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强弱不平衡、不对等状态,使两者
保持一种平衡。使两者保持平衡、和谐,除在实践上必须做到立法明示、宪法审
查、司法校正等对公权力的限制外,其根本就是坚持“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
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这两
个原则,并将之渗入到我们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的
各个环节中去。
参考文献:
1.袁祖社,《权利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5.徐显明,《法制建设中的和谐》,人民日报,2005。
6.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北京人学出版社,1998。
7.汪渊智,《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山西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8.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和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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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8:14: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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