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带答案

更新时间:2025-12-12 06:03: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男子盗窃被抓9次)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

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

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

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

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4、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

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

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

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

应进行相应赔偿。

5、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

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

理。

6、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7、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

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

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民事责任。

8、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

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

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

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9、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

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

得取消其学籍。

10、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

么?

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11、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

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

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

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12、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

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

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

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

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

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

了哪些规定?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

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

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

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13、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

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

的?为什么?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

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

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

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4、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

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

把家长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

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

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

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

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

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

权利。

本文来自网易博客——黑牛的黑土世界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20:36: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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