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新区第四十九小学2016年秋季学期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材料
一、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
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
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
势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
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
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
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1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
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
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
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
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
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
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
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
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
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
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
的义务。
2
(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八、教育与社会
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
和捐资。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三)教育条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1、根本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根本宗旨: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的性质
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和基础性。
三、义务教育的对象
(一)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
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
学。”
(二)义务教育的学制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的
学制种类有“六三制”、“五四制”和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本知识问答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施行,2006年
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
9月1日起施行。
2、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什么?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什么是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哪些费用?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
事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谁负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谁负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如何分工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哪些措施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
学。
8、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履行什么职责?
4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
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如何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
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
班和非重点班。
10、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均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
量?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一、《教师法》的立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
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依据
(1)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2)提高教师队
伍素质的需要
(3)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4)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
需要
3、立法宗旨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
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法律地位5、适用范围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
5
报酬待遇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
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
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
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
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
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
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
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
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6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2、聘任双方在平等
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教师聘任的
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
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五、《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
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
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六、《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待遇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
(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
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2)教师津贴(3)教师补助
3、教师的申诉权利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
日内,做出处理。”
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
7
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
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
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
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凡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1、立法宗旨: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
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
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
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2、立法依据:《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
心发展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生存现状。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教育意义
第一、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
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所必须做
到的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
还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教育协调,可以使教育形成合力,更有效
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
4、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8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保障权益原则(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3)适应身心发展特
点原则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
年人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
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二)学校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社会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2、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3、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4、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
成年人
5、公共场所优惠开放
(四)司法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
育改造
3、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名誉
权。6、荣誉权。7、财产所有权。8、财产继承权。9、著作权。
10、专利权。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12、
9
取得国家赔偿权。13、宗教信仰自由权。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
权。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6、受教育权。
三、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协调
1、学校与家庭的协调
第一,学校与家庭的协调,要求学校的教师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学生
的家庭情况。第二,学校的教师应进行必要的家庭访问。第三,
学校应适时地举行家长会。第四,学校还可通过黑板报等多种方
式,把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与发展状况及时告诉家长,使家长与
学校的配合更加及时,更有针对性。
3、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10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20:4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193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