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5-12-12 10:20: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大连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2015年7月

一、我国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渊

源)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教育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教育法

相应的立法机关相应的法律法规举例

3教育单行法(部门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

法)

4教育行政法规

5教育部门规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部委

年人保护法

教师资格条例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

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害事故处理条例》、《深圳经

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教育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安徽省教育督导规定》、

人民政府《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若

干规定》

自治条例中有关教育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

条款、教育的单行条例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例》

注:表中“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

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效力等级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

--

教育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教育部门规章教育的省级政府规章

教育的市级地方性法规

教育的市级政府规章

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及其重点条款

法律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

法》

效力等级

根本法

教育基本

教育单行

教育单行

通过时间

1982年12月4日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188号发

2002年3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发布

1999年9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7号发布

最新修正或修订时间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修订

—-

重点

条款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六

P48-

P54—

P60—

《中华人民

教育单行

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

未成年人犯

罪法》

《教师资格

条例》

《学校伤害

事故处理办

法》

《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

规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

定》修正)

——

P65—

单行法P69-

教育行政

法规

教育部门

规章

教育部门

规章

--P7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

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

--

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教育方针)、第九条(受教育权)、第十四条(教育管理体制)、第二

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第三十一条(学校法

人资格取得时间)、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

务)、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教育经费的两个“逐步提高”和三个“增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

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教师的使命)、第六条(教师节)、第七条(教师的权利)、第八条(教

师的义务)、第十四条(教师资格例外)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第三十七条(行

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

--

--

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八、《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7号发布)

四、重要教育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

3日发布)

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发布)

3、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0年7月29日发布):P76—

4、教育部《小学教师专业标准》(2012年2月10日发布)

五、典型题目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行政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1986年4月12日B.1993年10月31日

C.1995年3月18日D。1996年5月15日

3.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

罚的

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

罚的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

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

--

--

5.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D.教育专项资金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

不够()的违法行为。

A.劳动教养B.收容教养C.行政处罚D.刑事处罚

二、案例分析题

1.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

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

费1000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

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

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2.教师能对学生进行吗?

某小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四(1)班班主

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

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5元,充当

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

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5元.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

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

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

处罚应该是必要的。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

--

2。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

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

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

施,而该校教师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

的,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

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

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

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3.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

动不便。2010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

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

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

绝招收。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

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

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

首先,《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

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

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

--

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

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

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

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教育法》的。

再次,《业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最后,《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

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

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

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此外,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

问题,应如何看待呢?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

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

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

学区的划分上。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

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

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生入学

的黄家屯小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收应当在该地位或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

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

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

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

(2)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一般来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

级就读。这样更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聋哑、儿童应视情

况单独设校或单独设班。

--

--

(3)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

教育和法律制裁,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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