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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
2015年7月
一、我国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渊
源)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教育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教育法
相应的立法机关相应的法律法规举例
3教育单行法(部门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
法)
4教育行政法规
5教育部门规章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部委
年人保护法
教师资格条例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
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害事故处理条例》、《深圳经
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教育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安徽省教育督导规定》、
人民政府《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若
干规定》
自治条例中有关教育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
条款、教育的单行条例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例》
注:表中“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
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效力等级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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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教育部门规章教育的省级政府规章
教育的市级地方性法规
教育的市级政府规章
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及其重点条款
法律法规
名称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
法》
效力等级
根本法
教育基本
法
教育单行
法
教育单行
法
通过时间
1982年12月4日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第六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188号发
布
2002年3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发布
1999年9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7号发布
最新修正或修订时间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修订
—-
重点
条款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六
条
P48-
P54—
P60—
《中华人民
教育单行
共和国未成
法
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
未成年人犯
罪法》
《教师资格
条例》
《学校伤害
事故处理办
法》
《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
规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
定》修正)
——
P65—
单行法P69-
教育行政
法规
教育部门
规章
教育部门
规章
--P7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
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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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教育方针)、第九条(受教育权)、第十四条(教育管理体制)、第二
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第三十一条(学校法
人资格取得时间)、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
务)、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教育经费的两个“逐步提高”和三个“增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
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教师的使命)、第六条(教师节)、第七条(教师的权利)、第八条(教
师的义务)、第十四条(教师资格例外)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第三十七条(行
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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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七、《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八、《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7号发布)
四、重要教育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
3日发布)
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发布)
3、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10年7月29日发布):P76—
4、教育部《小学教师专业标准》(2012年2月10日发布)
五、典型题目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行政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
A。1986年4月12日B.1993年10月31日
C.1995年3月18日D。1996年5月15日
3.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
罚的
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
罚的
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
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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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D.教育专项资金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
不够()的违法行为。
A.劳动教养B.收容教养C.行政处罚D.刑事处罚
二、案例分析题
1.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
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
费1000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
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
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2.教师能对学生进行吗?
某小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四(1)班班主
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
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5元,充当
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
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5元.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
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理由是认为目前学生违纪现象
严重,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
处罚应该是必要的。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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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
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
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
施,而该校教师的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
的,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
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
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
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3.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
动不便。2010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
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近
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
绝招收。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
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
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
首先,《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
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
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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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
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
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
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教育法》的。
再次,《业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
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最后,《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
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
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
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此外,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
问题,应如何看待呢?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
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
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
学区的划分上。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
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
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生入学
的黄家屯小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收应当在该地位或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
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
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
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
(2)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一般来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
级就读。这样更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聋哑、儿童应视情
况单独设校或单独设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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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
教育和法律制裁,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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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7 20:4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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