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资料)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
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
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
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
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
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
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
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
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等
主
以
入
个
律
系
权。
涉
关、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和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听证程
序。
权利
20.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
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
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
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4.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消行政职务、行政处分、、
刑事制裁等。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专业人员。”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
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8.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9.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0.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31.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
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都称为中小学教师。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
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3.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受教育者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
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36.在年龄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3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
理人。
38.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9.“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
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41.不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42.受教育者的民事违法多数表现为侵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
和同学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43.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织、
审
款、
44.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军事机关、
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4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拘留、罚
Ap*
警告等。
4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
用和开除等方式。
47.在校园内非法摆摊设点属于违法行为。
48.在学校内部或周围结伙打架斗殴、调戏女学生均是扰乱学校的教
学秩序。
49.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财政性质的预算外教育
费以及社会教育捐款、集资款和学生所交的学杂费等。
经
律50.违法向学校收取费用,教育法律关系其他主体应承担法
责任。
51.只有制定和实施教育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纠,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
52.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
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权限,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
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5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4.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性、灵活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55.教育法律监督主体从性质上可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56.社会监督包括共产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和人民众监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
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督。
度
58.只限于教育部门内部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教育机构自身的审计统称
为教育审计。
59.行政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60.实行教育法律监督,是依法治教,实现教育廉政的保证。
61.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2.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63.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
开审理。
64.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
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65.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
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6.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67.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8.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69.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70.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
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二、1.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
2.《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
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
、八»
试。”
3.教育行政机关要求特定的被管理者履行义务的权利称为命令权。
4.知识产权是指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
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
教育行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6.教育行政侵权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
内作出赔偿与否或者赔偿多少的决定。
7.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
8.学校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总务
管理等。
9.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教
学质量及办学条件等规定的必须达到的一般标准。
10.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
11.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均不得从事教师职业。
12.教师应当服从和尊重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
13.“教育机会均等”已被纳入世界各国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
14.国家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资助方式,动员社会各
界捐资助学,帮助贫困失学儿童重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15.与教育者相关的法律争议主要是教育民事争议和教育行政争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7.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教育
刑事法律责任。
1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
危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20.教育法律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各种主体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和督促。
2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
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2.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三、1.教育法律关系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均由主体、内
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容、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有教育规范制定权、形成权、命令权、处罚
权、强制权、监督权、裁决权。
3.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内容为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4.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分别有知情权、陈述权、辩解权、
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5.教师的权利的内容有:科研学术活动权、教育教学权、管理学生
权、民主管理权、报酬待遇权、进修培训权。
6.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辞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7.解决教育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申诉、行政复议、诉
讼和仲裁。
8.受教育者的教育违法可分为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9.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政府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
机关等。
10.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
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等。
四、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
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
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
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
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而我们这里
所谈的教师权利是针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而言的。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
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
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
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
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
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
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
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
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
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
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
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
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
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
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
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
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
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
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
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
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
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
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
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
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
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
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
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
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
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
假。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
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
基本权利的行使。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
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公
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
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
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
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
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
校的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为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体现在以
下方面: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
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
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一些
福利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自己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
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
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
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
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五、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
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
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
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还有一部分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在此我们是针
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
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
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
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⑶第一
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1)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
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专门对教师义务作
了具体规定。依照《教师法》之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
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
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
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
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
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于1991
年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
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
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
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
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
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
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
要求制定的具体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
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
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作为
教师,应结合自身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
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
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内
容上,教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四项基本原则,
并将其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内容。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弘扬
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
热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在德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上,应注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灵活生动的形式,注重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
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
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
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
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
怀,要满腔热情地教育指导,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
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因污辱学生影响恶
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
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
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
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
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
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
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
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教
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补充:
1、教师师德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
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教育法》1995.9.1开始实施
3、《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修订
4、《教师法》1993颁布1994实施
5、《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颁布2006修订
6、教师节9月1日1985年开始2012年是第28个教师节
7、2012.4.5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对象,义
务教育的学生(小学、初中)
注:学习时间和次数为:2013年1—6月每月
要包含在内。
2次。春节放假不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20:4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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