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的解释
教育法规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律规范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
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可以对教育法规
的字义、目的进行阐释。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规的解释可以
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
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它同被解释的法
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主体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
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几种。
①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即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本身作进
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补充。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
施……(四)解释法律……”这表明,我国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最终权力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所作的解释是立法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与其所解释的
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
解释。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是
原则性的,并不具体针对哪个案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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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案件或具体情况进一步解释法律。当然,司法解释不能适背
立法解释的原则,也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是对适用的具体案件有法
律效力。但是近年来我国对一些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
对下级法院审理有关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③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
关法规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是对所处理的特
定事务有法律效力。教育行政机关在适用教育法规时所作的解释就属
于行政解释。有时还在法规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法规的行政解释权主
体。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本细则由国家教育
委员会负责解释。”由于教育法规的适用主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
因而,行政解释占有相当比重,它对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④地方解释指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
补充规定时,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
①学理解释也称法理解释,一般是指社会组织、学者和报刊对有
关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例如,在学术研究、
学术著作、课堂教学和专题讲座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一般
属于研究性质,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实施法律的依据。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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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如此,这种解释仍然是十分有意义的。它对正确理解和实施教育法
规,以及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守法的自觉
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②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
解所作的说明。这种解释可供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执法时参考,但不
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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