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08级本科设计教育法规论文
教师的教育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共同目的
[摘要]教育目的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联系的教育理想,它自然要受社会理想制约。目前我
国的教育是为了培养未来国家栋梁之材的重要手段,是为了实现一定政治意义,一定社会意
义的社会活动。参与教育活动的两大体是教师与学生,两个体构成庞大的教育体系共同
实现当前社会国家赋予的任务。其中,教师享有教育权,承担教育学生的责任的同时也享有
相应的权利;学生在有义务接受教育的同时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行使教育权与学生行
使受教育权的共同目标都是为国家、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人才。
[关键字]:教师教育权学生受教育权目的
一、教育的目的
无论什么活动都有其进行的意义,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兴建有很多各级各类的
学校,进行教育活动,由此可见,教育活动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意义重大。纵观世
界各国的教育活动,进行教育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教育目的不是盲
目的随意的,教育目的的确定是严谨的,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
国情、发展要求等紧密联系的。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学基
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的先驱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面研究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发
展的规律,建立了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论述了人的全面发展及其条件,为我国社
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要求教育应该符合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
主义的观点,科学地分析了人的发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历史地考察了
由于社会分工产生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离和对立,造成人的体力和智力片面
发展的过程,论证了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必然要求人的全面发展,阐明了实现人的
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个基础上指出未来社会必将通过教育培养出全面发展
的崭新的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1.人的发展同社会生活条件相联系。2.人的
片面发展是由旧的社会分工所造成的。3.人的全面发展是大工业生产的必然要
求。4.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5.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人的方
法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因
而学习马克思、恩格斯的人类发展与社会生活条件理论论述,有助于我们深刻理
解我国各个阶段以及当前教育目的的精神实质。
以下是我国教育目的的发展史:
1、1995年他能够过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这一教育目的得到了教育界的认同,在该目的指导下,各级各类学校又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教育目的。
2、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针对我国教
育实际问题明确提出素质教育的实施,将素质教育的目的定为“以提高国民素质
为根本任务,总之,以培养小河省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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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对教育目的进行进一步集体化“使学生具有爱
国主义、集体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国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
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一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形成正确社会观、人生
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
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方法;
具有强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思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总之,一个国家、一个教育家在确定教育目的时,除了要考虑生产力和政治
制度的需要及年轻一代的身心发展规律外,还必须以其政治观点、政治理想来指
导。不同的主义就有不同的教育目的。社会主义教育目的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
的全面发展学说作为其理论基础的。
二、教师的教育权及其目的
教育权包括学校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以及国家教育权,这四
个主体构成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程度的影响。其中无可厚非的是教师的教育权是最
重要的,因为其重要性与特殊性,教师的教育权一直以来也都是备受争议的。对
于教师来说,教育学生是其职业必须的的责任。根据权力与义务对立统一性原则
可知:教师对学生有履行教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进行教育活动的权利。国家赋予
教师这一特定的体教育权是希望通过教师形势教育权,教育公民,使其成为在
思想上与国家要求的标准相一致,在能力上跟上时代的需求,在道德修养上达到
一定的水平的全面发展的合格有用的公民。
1、什么是教师的教育权:
首先我们要清楚作为一个教室,他有哪些基本权利,关于教师的基本权利,
我国教师法做了专门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教育教学权,即是进行教育学改革和
实验;科学研究权;学生管理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
教师的教育权与教师的基本权利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教
师教育权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教育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
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教师在教育
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教师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
权,教师代表着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教师的教育权
主要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活动中所享有的自主性权利。很显
然,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教育评价等当面的权利,都属于教师教育权的
范畴。
2、教师行使教育权的目的:
总的来说,教师行使教育权的目的是在保证自身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
更有效率的为国家培养新一代的接班人。教师的基本权力无处不是为使教师更好
的进行教育活动而颁布的,在全力有保障的前提之下,教师才能放开手的进行教
育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有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一种对教师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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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方法,教学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提升。在教育活动过程中贯彻教育改革方
针,更好的推行教育改革。
(2)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
表意见的权利。在教学教育过程中参加各种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有利
于教师专业素质以及教学水平的提高。
(3)教师有权利指导学生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专业成绩。在这项权利里面,
教师既充当指导员又充当学生修学的评价者。教师行使这一权利是对教育
活动的效果的检查,也是对某阶段教育获得成效的总结,以便更好的督促
学生进行下一阶段的学习,对教育事业又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
一项权利是给与教师生活必须的物质与修养权利,让教师和学生更好的调
节身心。以便在下一个教育活动中更好的投入到状态中。
(5)教室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一权
利的赋予也是有一定的教育目的的。教师是教育活动的行使者,对教育活
动的优劣当然是最有发言权的体。让教师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不足之处以
及应当改变的地方有发表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教育活动向更好的方
向发展,对教育事业有促进作用。
(6)教师还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使教师获得
更多的职业素养,从而更好的进行教育活动。
总的来说,教师行使教育权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教育活动,以及提高
教育教学水平,从而更有效的提高我国受教育者的素质。
三、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目标:
1、什么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中华人民《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教育法》第8条和第36条第1款分别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
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
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
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
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
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
到关注。其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习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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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行使受教育权的目的:
(1)国家赋予每一个学生相应的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学生有
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以及图书资料都是为了方
便学生获取提升自我各方面知识以及技能。
(2)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是为了使每个学
生有平等的享受上学的权利,关照贫困学生的求学,鼓励学业优秀的学生
不断进取,有利于普及基础教育、鼓励成绩优秀的学生继续深造。
(3)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学校等方面获得公正的品行评价以及相应证书是为了让
学生了解自己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劳动成果,在学业品行等方面获得相应的
肯定,从而进一步提高学习热情。
(4)学生在受到不平等或有损个人权利的待遇时有权利提出申诉与诉讼,是为
了保护学生的人身权利,使其安心的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更轻松的完成学
业,不断提高自身学识修养。
总之,从以上列举的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与教育权目的的关系可知,学生的
受教育权是为了保障教育活动有效,轻松,有序的进行;是为了保障学生更轻松
更有保障的进行学习,深造,提高自我。
四、教师的教育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共同目的:
由教师的教育权的目的可知,教师行使教育权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教
育活动,以及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从而更有效的提高我国受教育者的素质;学生
的受教育权是为了保障教育活动有效,轻松,有序的进行;是为了保障学生更轻
松更有保障的进行学习,深造,提高自我。也就是教师行使的教育权的目的跟学
生行使受教育权的时候的目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即都是为了培养有社会
主义价值观,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有能力、有思想、有道德、有知识的新一代社
会主义接班人。
五、结语:
上述各个事例以及法律条文目的的进一步说明都是为了说明教师行使教育
权,以及学生行使受教育权的拥有一定高度上的一致性,即都是为了为社会培养
人才。国家颁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指导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
中的合法合理行为是为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都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利的
情况下,更好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国家给予的厚望,社会给予的重托。每一条
法律在保障教师以及学生的人身权利的同时还提出了这两个体在教育教学活
动中享有使用相应设施以及参与学术等方面的权利,在另一种层面是是对教师更
有效,更好的行使教育权的一种保障,从而促进教师潜心培养人才,也是对学生
安心轻松的接受教育的一种保障,从而全身投入到自我提升,不断完善,走向全
面发展的接班人的目的。所以说,教师形势教育权与学生形式受教育权的目的在
一定程度上是相一而致的,都是为为培养社会注意新一代接班人努力提供的权利
保障。
六、参考文献:
4
广西师范学院08级本科设计教育法规论文
1、徐新启康仲德《教育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7
2、张根《教育是什么》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7
3、王俊道郭文安《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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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7 23:10: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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