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高等教育法治的背景(他人完成,尚未整理)
答:(一)我国法治理念的变化:1.以人为本2.尊重和保障人权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范式的转型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模
式;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传统事业单位制度存在(1)功能的多样性(集政治、社会保障、服务等
多种功能于一体);(2)管理主体的多头性;(3)资源的不可流动性;(4)成员与单位关系的
人身依附性等弊端。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包括:(1)从单位到法人:管理自主权(2)从财政
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4)从平均分配到
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
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面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02年12月28日通过,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益
3、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
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
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育计划制定;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安
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育考核和评价。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即招生权):权限法定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信赖
保护原则
(4)学籍管理权: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学籍管理权与奖励、处分权是紧密联系的,
基本学、内容有学生的政治思想、成绩与考核、升级、留级、降级、转学、休学、退学、
报到与注册、考勤、奖励与处分等。
(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标准制定权、申请审查权、证书颁发权,典型案例:刘燕文诉北京
大学博士证书案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4、高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
(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
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
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
学业务水平。
5、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全: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
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获得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诉讼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
依法提起诉讼;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前7条为基本权利,特殊学生体享有特殊教育权利,如女生、
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6、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
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
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2)内容不合
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
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
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
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第一,
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
坚持的基本标准。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
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
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
同感。
7、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的种类:《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
(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
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
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
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
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
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
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
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
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
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
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
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8、教师聘用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
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
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
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性质:民事契约关系。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
义务、责任对等。形式:招聘、缓聘、续聘、解聘、辞聘、拒聘。
9、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管理权(案例)
学籍管理指的是经入学考试手续、、正式录取、按照规定办
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取得的学生资格。根据1983年教育部发
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学籍管
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升级与留、
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
等。对于违纪处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
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对于违反校规、校纪以及违法犯罪的
学生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的权力。一般而言,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籍管理以及违纪处分不
服,并通过某些途径提出异议,就会产生教育法律纠纷。学校对
学生的学籍管理的处分中应注意:(1)学校处理程序不越权,遵
守处理决定权的层级程序;(2)学校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
出,且要告知和送达学生本人;(3)学校的处理决定应在规定的
期限内告知或送达到处理的学生本人;(4)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
辩权,学校要允许学生申辩,重大学籍的处理决定在作出决定前
可进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正式决定;(5)一事不两罚;(6)
保障学生的救济权,告知学生救济权。
补充:
学生处分的合法性
1.制度合法性(实体合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民
主、公布生效)2.行为合法性【权限合法(有相应依据)。程序公正:
告知原则、申辩原则、申诉原则。比例原则:过罚相当】
学生处分的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3条: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处理程序(7个步骤):1.处分的提起;2.调查取证;3.本人
申诉;4.讨论决定;5.批准备案;6.通知本人及存档;7.处分的
执行。
处分决定书基本内容: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2.违纪事由3.处分依据
4.决定机关5.处分种类6.权利救济7.处理机关(盖章)
对处分的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
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
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
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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