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日本法规

更新时间:2025-12-12 07:52: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日本法规

1872年明治政府颁发了日本近代第一个教育法令《学制令》,其中第22章中规定,开设

幼稚小学,招收6岁以下幼儿。第二十二章,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以下幼儿。

未实施,但是是日本近代有关幼儿教育设施方面的一个最早规定

1899年文省部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日本首次由政府颁发的有关幼儿园的正

式法令。此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幼儿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是日本

教育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在日本幼儿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规程

没有把幼儿园列入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

主要内容:1.入园年龄为3~6岁

2.每天的保育时间为5小时

3.每个保姆照料儿童数在40人以内

4.每所幼儿园招收儿童数为100~150人

5.保育目的在于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全发育,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辅

助家庭教育

6.保育内容为游戏、唱歌、谈话、手技4项内容

7.园舍应为平房,设有保育室、游戏室和职员室等

8.保育室的大小,每4名幼儿不得少于3.3平方米

9.室内应备有恩物、绘画、玩具、乐器、黑板、桌椅、钟表、温度计

和取暖设备等

10.有关占地、饮水、采光等要求,均参照小学校令执行。

1926年日本政府颁发了《幼稚园令》,这是日本教育史上第一个单独的幼儿教育法令。

1947年文部省颁布:《教育基本法》提出鼓励发展幼儿教育和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

则性条款。

《学校基本法》幼儿园教育五个目标:

1.为了幸福的生活培养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习惯,求得身体各项技能的协

调发展

2.通过幼儿积极参加幼儿园内的集体生活,培养幼儿合作、自主和自立

精神

3.培养幼儿正确理解幼儿园周围的社会生活和事物,使之养成正确的处

世态度

4.指导幼儿正确使用语言,培养幼儿对童话、画册等的兴趣

5.通过音乐、游戏、绘画等培养幼儿的兴趣。

同年12月颁布,《儿童福利法》规定设立保育所,对缺乏保育家庭的幼儿进

行保育,并详细规定了保育所的设置目的、设置者、保姆资格、经费负担和使用等。

1948年日本文部省公布了《保育大纲》,意图是赋予幼儿以愉快的经验,让幼儿通过实际

经验去达到自我发展和完善。

1956年日本文部省颁布《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幼儿园教育大纲》标志着日本幼儿教育

进入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

1961年日本参议院文教委员会又通过振兴幼儿教育的决议。制定实施了撒侧幼儿园振兴

计划。

1964年日本文部省首次实施《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使5岁幼儿都能入园

1972年实施《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使4、5岁儿童都能入园

1990年,实施第三个《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使3、4、5岁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

1990年文部省颁布实施新的《幼儿园教育要领》充分体香了教育人本化的显著特点,他把

日本幼儿教育引入了新阶段。

1991年日本文部省提出了《振兴幼儿园教育10年计划》,它提出要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素质,

改变幼儿园的教育设施、设备以及幼儿园同家长社区加强合作等。

1994年,文部省、厚生省等几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天使计划》,意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

成“育子的社会”。

1999年《全国儿童计划》针对家庭教育和地区社会教育的薄弱与孩子的生活体验和自然体

验的不足。

2004年中央教育省议会发表了《关于幼儿教育、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咨询报告

2005年中央教育省议会又发表了《关于适合环境变化的今后的幼儿教育的应有状态——

为了幼儿的最佳利益》的咨询报告

中日学前教育立法

一日本

近代社会是个以法治国、根据法令去办理一切事情的社会。学前教育也不

例外,也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去予以保证。有了法令,就有了共同的遵循准则,

就有可能把事情办好。没有法令,人们就无所适从,无章可循。这一点,日本学

前教育的发展过程已经做出了很好的证明。

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实现法制化的过程。从公布《幼

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1899年)、《幼儿园令》(1926年)到颁布《学校

教育法》(1947年)、《幼儿园设置标准》(1956年)和《幼儿园教育大纲》

(1964年修订后以法令形式公布);从公布《社会事业法》(1938年)到颁

布《儿童福利法》(1947年)和《儿童福利设施最低标准》(1948年),其

整个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实现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确立了幼儿教育在学校教育

中的地位,使幼儿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60年代到90

年代,日本又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幼儿教育提出的要求,三次制定了幼儿教育

振兴计划,彻底改变了以往家庭和社会不重视幼儿教育的观念,有力地促进了日

本幼教事业的发展。

在不同的时期,正是由于这些学前教育法令的颁布,才确保了当时教育活

动的顺利开展,且成为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前进的保障。通过这些法令可以调动国

家和人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同时也受到相应的约束,这样教育也就有据可依。例

如,在战前的整备期里以及战后的整顿改革期里,幼儿园教育之所以出现了大发

展的局面,就有赖于《幼儿园令》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有了法律的规定,国家和人民就会遵从,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实施教育,由此

也就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中国

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唯独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我国有关学

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教师法》中关于学前

教育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幼儿保护的规定,《残疾人

保障法》中保护残疾儿童的规定;

4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5幼儿教育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制度》;

6地方性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和幼儿教育规章——《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

定》、《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

我国《教育法》即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并且我国政府近年也确立了“教育优

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作为国家教育体系基础的学前教育理应受到重视,优先发

展,因此学前教育立法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另外,面对当前学前教育事业所遇到的问题、困难和挑战,为了用法律规范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各方面关系与行为,让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立

法的问题迫在眉睫。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它采取政府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和促进本国学前教育的

发展,确实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它从法律的角度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条件、经

费投入、教师资格、教师待遇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和约束,始终保持学前教育事

业良好的发展状态。包括建立“育子的社会”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识,这些

政策措施给如何利用呼吁社会,一起振兴我国的学前教育很大启示。

当前,我国学前界的政协委员庞丽娟、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邢世忠都在呼吁为学前教育立法,这不仅是中国学前教育的需要,也是一个不可

阻挡的国际趋势。学前教育法的确立和实施值得我们每一个学前教育工作者期

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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