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淡薄惹官司 八年应诉近崩溃

更新时间:2025-12-12 21:44: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股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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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豳叠囊裔 型材、配件 烹 131888 80678778 

责编王颖 

近段时间,一起经济纠纷的案件在佛山广为 

流传。 

法律意识淡薄,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让曾 

经一起打拼的朋友,如今成了对簿公堂的仇人。历 

经8年的上诉、应诉,耗尽金钱和精力,令双方都 

筋疲力尽。这场金钱、情义和法律之间的较量值得 

我们深思,特别值得广大建材老板们警醒。 

意识淡薄惹官司八年应诉近崩溃 

口本刊广东记者方三石 

(一) 资金全属黎志等人所有。 

侵占合伙财产、返还借款为由,向怫山市中级人民珐 

1992年3月春何管理区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发 院起诉,请求:1、判令黎志、柳维、蒙林共同返还何松 

事情得从l8年前说起。 

春何陶瓷机械厂,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 历年应得的利润分成8978187.64元及延期付款l利 

1987年11月23日,蒙林、黎志、何松、何润东 为集体所有制(是挂靠集体,实质上为私营企业),法 

息1758124 54元,返还春何厂剩余资产应得份额 

签订《办厂协议书》,约定每人出资25000元合伙开 定代表人为黎志。自此,春何陶瓷机械厂成立(该厂 

3862938 37元;2、返还借款145万元及该款利息 

办顺德市从乐五金厂,何松、何润东负责对外业务, 

于1997年6月解除挂靠关系,由集体企业转由黎 

1234259.48元给何松I 3_依法解除何松与黎志、柳 

蒙林、黎志负责厂内行政管理、技术业务等。1990年 

志、蒙林、柳维三人注册经营,企业名称改为春何陶 维、蒙林的合伙关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 

4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乐五金厂变更登记为顺 

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 年2月13日作出(1998)佛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 

德县从乐镇聪发厂(简称聪发厂),原合伙关系不变, 

程中,有关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的股东是黎志、 决。何松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企业继续经营。期间,该厂的模具车间于1989年由 蒙林、柳维,三人各出资20万元,各占出资总额的 

2000年5月16日作出(1999)粤法民终字第114号 

柳维承包,按承包合同规定,柳维占该车间盈亏的百 

33_3%,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亦有同样的出 

民事裁定,以原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 

分之三十,其余由四股东均分。 

资记载)。该厂自成立后至1998年的生产显营过程 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199 ̄2年2月初,由于三乐路扩建,聪发厂部分 

中,均是黎志、蒙林、柳维三人参与经营管理,该厂每 经过重审,于2002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 

厂房被征用,聪发厂无法继续在原址经营,聪发厂于 年的利润均是由以上三儿进行分红。 

确认何松不是春何厂的合伙人,但由于1992年其分 

1992年4月1日制作《聪发五金厂88—91年工程利 1998年3月3日,蒙林与黎志、柳维签订《合 

伙款没有领取的证据,法院认为是被春何厂占用了, 

润分成》及《聪发五金厂模具车间89-91年利润分成》, 约》,约定:蒙林自愿转让春何陶瓷机械制造有限公 

所以判决黎志、柳维、蒙林共同返还该款和利息约 

得出聪发厂自1988年至1991年的工程利润为 司的三分之一的股权、股金,由黎志、柳维共同购买, 

130多万元。但是何松再一次不服上述,广东省高级 

1179063元,蒙林、何润东、何松、黎志各得293765.75 经三人确认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材料、物料、应收未 

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于2(/02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 

元;聪发厂模具车间从1989至1991年利润为 

收款、应付未付款、成品及半成品合计1600万元,其 

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内容,同时,又以黎志、柳维调解 

1130390元,柳维占百分之三十339117元,蒙林、黎 

中蒙林占533万元、黎志占534万元、柳维占533万 

时曾表示愿意支付200万元绐对方,在重审二审判 

志、何松、何润东各得197818元。设两份结算表都没 

元。同时,又约定1992年前与何松的一切帐目由三 决中判决黎志、柳维、蒙林多付100万元怍为补偿给 

有何松的签名,黎志、蒙林、何润东均签名确认。1992 

人共同承担。 

何松,合共支付230多万元给何松。2003年5月,何 

年7月27日,聪发厂制作《从陶瓷机械厂结业分 

松又以不服二审判决为由,又一次向广东省人大党 

成》,得出聪发厂总固定资产为151434元,黎志、蒙 (二) 

委会提起再审申请,2004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林、何润东、何松各占37858元。该结业分成书上只 

院决定立案重审。 

有何润东和黎志签名确认,蒙林和何松并未签名确 

春何厂成立时其合伙人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 

认。第二天,聪发厂付出37858元给何润东,信用社 

对于春何厂的出资情况,黎志、柳维认为黎志、柳维、 (三) 

的转帐付出凭证上注明该款的用途是聪发厂结业分 

蒙林三方共出资100万元,三人是平均出资的,该钱 

成。至此何润东退出合伙关系。何松对上述其应分得 

是从聪发厂转到春何厂的,并提供1992年12月31 不难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何松是否春 

的三笔款项共530441.75元均未领取,也来明确这 日两张《记帐凭证》 记有 聪发五金广转现金《作投 

何厂的合伙人。 

三笔款项作何用途,该笔款项以后被春何厂占用。 

资用》117256 65元”,“聪发五金厂转利润(作投资资 

1987年至1992年初,蒙林、黎志、何松、何润东 

在对聪发厂进行结算的同时,黎志等人开始筹 

金)银行存款882743.35元。何松对此不予认可,认 

四人合伙经营办厂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 

建春何陶瓷机械厂(下称春俩厂)。1992年1月8 

为这些都是白头单,是为作帐而虚设出来的,钱是执 

议。1992年2月,由于扩路聪发厂部分厂房被征用, 

日,黎志与春何管理区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春何管 

聪发厂转来的,其三方没有真实投资。 

无法继续在原址经营,聪发厂于1992年4月1日制 

理区提供土地给黎志等人使用,黎怎每年每亩上缴 

1991年12月至1992年6月何松分7次共汇 

作《聪发五金厂88—91年工程利润分成》及《聪发五 

租金5000元并按工业总产值计提1.5%管理费给春 

款145万元到春何厂,黎志、柳维确认收到该145万 

金厂模具车间89—91年刺润分成》,于同年7月27 

何管理区。 

元,并认为该款是何松还聪发厂为其支付的代垫税 

日制作《发兴陶瓷机械厂结业分成》,后何润东领取 

1992年1月20日,黎志与春俩乡签汀《开办春 

费和聪发厂应收的工程款。但何松认为该款是借给 

利润分成退出合伙。根据上述分成,何松应分得款项 

何陶瓷机械厂协议书》,约定该厂由春何乡负责报建 春何厂的筹建款。 

为530441 75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结算的数据均 

及出租土地给黎志等人,一切厂房、设备、固定资产、 

1998年7月26日,何松以黎志、柳维、蒙林健 

元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下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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