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5-12-16 01:02: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国家职称评定)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

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规范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其目的在

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

(二)、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容广泛。

2、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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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

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

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

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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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

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定主体与授权主体。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主体)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

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

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大兴安岭

原林业部:直属森林工业企业。收管理费。

黑龙江:行政区域。要利税。

内蒙古:行政区域。收土地使用费。

防火体系

防火指挥部归属于地方政府,森林警察隶属于武装警察部队,空降灭火队属于东北

航空护林局。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

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一

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主体的具体形态:p81

(一)、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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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门机构;

2、内部机构;

3、派出机构。(重点p75派出机关)

(二)、其他社会组织

1、行政性公司;2、事业单位;

3、企业单位;4、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

人员。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双重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了解)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重点,背,p120)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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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执行力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重点、必考)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功能要件(理解)

二、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三、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重点)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重点、必考)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力。相对方不受其约束。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也是自始至终无法律效力,但在其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之前,相

对方还是要受其约束。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重点)

(2)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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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重点)

1、国务院---------------法规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3、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的市政府、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

等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

思考:法与行政命令的区别?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命令(了解)

一、概念、特征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由行政主体作出

2、属于不利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

二、行政命令的内容及形式

行政命令一般只涉及相对人义务,而不涉及相对人权利。

行政命令所设定的义务内容包括:

A作为义务——限期出境、限期整改、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等

B不作为义务——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禁止狩猎、捕鱼、砍伐等。

第二节行政征收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

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前提——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

(2)本质——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

(3)方式——单方、无偿、强制

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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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征收与公益征收

区别:

(1)是否有偿

(2)是否固定、连续

(3)程序繁杂程度不同

(4)前提不同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区别:

(1)法律后果上,前者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后者导致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行为标的上,前者限于财产;或者涉及财产和劳务;

(3)能否取得补偿上,前者无偿;或者有偿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区别:

①行为的性质不同;

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征购中,行政主体与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二、内容与分类

(一)内容=征税+征费

(1)税收征收,(最主要的方面);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二)分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如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如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如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

第三节行政许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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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特征

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

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

政行为。

特征:(1)依申请行为

(2)赋权行为

(3)要式行为

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背景、过程

一、许可领域存在大量问题。

1、许可设定领域无界线

2、实施机关混乱

3、实施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无竞争程序

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三、公共行政改革的要求、突破口。

四、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

制定的三个阶段

一、96年----99年,专家起草,

二、99年专家建议稿,

三、99年----01年底,国务院起草,法制办负责,

四、200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

二、主要制度、框架

(一)、基本原则(总则4—9条)

1、许可合法原则

2、许可设定实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高效、便民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监督原则

(二)、许可设定制度

1、设定的标准

⑴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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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当有利于相对人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⑶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设定的范围

①一般许可证②特许③资质资格的认可④核准⑤登记⑥其他

3、设定的权限(P194.3)

4、设定的程序(设定依据P197)

一般许可: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的主体审核,其符合法

定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

特许:基于行政社会或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行政主体的权力赋予私人

的行政行为。

认可: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做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核准:一般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进行审核认定的行为,

登记:通常不具有法律的一般禁止这个前提。

(三)、许可的实施制度

1、实施主体

两类主体:行政机关、授权主体

三种形式:行政机关单独行使、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相对集中实施许可。

两个制度创新:一个窗口服务;涉及技术检测类的市场化。

2、程序(P202)P211法律后果

(四)、费用制度

1、收费制度(法律、法规可设定收费)

规则:额外得利,额外收费;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收支两条线;

项目、标准公开。

2、费用支出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保障。

(五)、监管制度

1、上级对下级监督

2、许可机关对被许可的监管

3、自我监管

4、社会监管

(六)、责任制度

1、行政官员的责任2、国家责任3、被申请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责任(((((一、

基本原则(总则4—9条)

1、许可合法原则

2、许可设定实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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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效、便民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监督原则

二、许可设定制度

1、设定的标准

2、设定的范围

3、设定的权限

4、设定的程序

三、许可的实施制度

1、实施主体

两类主体,三种形式,两个制度创新。

2、程序

四、费用制度

1、收费制度(法律、法规可设定收费)

规则:额外得利,额外收费;

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收支两条线;

项目、标准公开。

2、费用支出

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保障。

五、监管制度

1、上级对下级监督

2、许可机关对被许可的监管

3、自我监管

4、社会监管

六、责任制度

1、行政官员的责任

2、国家责任

3、被申请人、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责任

三、行政许可法的影响

1、理念上的影响。现代理念,强调有限的政府。

2、制度运行的影响。推动制度建设。

3、对公共行政改革的促进。重新树立政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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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行政确认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

定、认可、证明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要式性

2、羁束性

3、间接性(中性、非处分性)

讨论

以下行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P216

(1)工商部门发给个体户王某营业执照;(许可)

(2)司法部向张某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许可)

(3)民政部门应范某、蔡某的婚姻登记申请,向其二人颁发结婚证;(确认)

(三)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比较

联系:

(1)确认和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阶段;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

的后果。

(2)确认和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方面;

区别:

(1)对象不同

确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中性)VS赋予法律资格;(赋权性)

(2)效果不同

前溯性VS后及性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与分类

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鉴定等

分类:

1、依申请确认-依职权确认

2、独立确认-附属确认

3、身份确认、资格确认、事实确认等

第五节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行政调查):行政主体依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行为。

了解: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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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行政处罚(重点)

一、概念及其特征

(一)概念、特征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

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处罚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2)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3)处罚前提——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但不够成犯罪

(4)处罚性质——惩戒、制裁

(二)概念比较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行为主体不同

前者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后者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上级

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对象不同

前者适用于外部行政管理,被处罚人是外部相对人;后者适用于内部管理,

制裁对象是违法公务员(内部相对人)。

(3)制裁形式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5)处理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行政处分依据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

(6)救济途经不同

可复议可诉讼——只能申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

(1)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权——审判权

(2)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主体——司法机关(法院)

(3)实施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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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罪犯

(4)处理程序不同

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5)处罚种类不同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教育原则

(三)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过罚相当、合乎理性

公开——依据公开、结果公开

(四)处罚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陈述、申辩、申请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及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

人行政拘留的,折抵刑期;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的,折抵罚金。

三、处罚的种类与形式(重点p228(3))

(一)人身自由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已废止)

(二)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证照、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销售、责令

追回不合格产品

(三)财产罚

、没收、销毁违禁物品

(四)声誉罚(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剥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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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法律已就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行

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幅度内

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

律、行政法规已就某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

4、法律、行政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

款的处罚。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法律、法规未就某一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罚

款的处罚。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处罚主体(p239记)

1、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受委托组织也可以成为处罚主体;但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绝对只能由

公安机关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1、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若由违法行为人住

所地的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则两地行政主体可协商管辖;

2、先管辖原则——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违法行

为发生地不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自追究原则——行政主体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应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尚未构成犯罪则退回。

4、指定管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可以向上也可以向

下管辖;

6、行政机关的协助义务——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

查,受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为之。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了解)

(一)概念

(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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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条件——违法行为

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3、对象条件——有责任能力的违法行为人

4、时效条件——5年、2年、6个月

(三)适用方法

1、不予处罚、免予处罚

2、应当处罚、可以处罚

3、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4、单处、并处

5、竞合适用

6、两罚制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重点)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处罚较轻

2.处罚程序:

表身份→摆理由→给机会→作笔录→作决定→须备案→须签字。

(二)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作决定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处罚较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等;

(2)对事实认定有分歧;(3)当事人要求。

2.听证步骤

(1)听证提出——告知后3日内

(2)听证通知——听证7日前

(3)听证形式——公开为原则

(4)主持人的人选——回避

(5)制作笔录(6)费用负担

七、执行程序

1、罚缴分离(有例外规定)

2、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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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执行

第七节行政强制

一、概念、特征

行政强制:行政主体依法通过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

措施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

行政行为。

特征:

1、主体——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相对人

3、目的——实现行政目的

4、性质——单方、强制、可诉

二、种类

(一)以内容为标准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二)以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重点p254)

即时性强制措施——预防性措施+制止性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直接执行+间接执行

代履行、执行罚

三、概念区别(了解)

1、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适用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后者由法院实施。

(2)适用目的不同

前者为了预防、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或迫使相对方履行行政法义务;后者为了

排除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

(3)适用法律不同

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

(4)适用后果不同

可诉——非可诉

2、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1)性质不同

非制裁性——制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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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不同

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迫使履行义务——惩戒

(3)后果不同

不增减义务——增加义务

(4)适用次数不同

可反复适用——一事不再罚

(5)诉讼结果不同

作撤销、确认判决—作撤销、确认或变更判决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p260背4点)

第八节行政给付(了解)

一、概念、特征

行政给付(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救助):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

动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

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性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象——有特殊困难的公民;

3.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

4.内容——给予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通常为羁束行为

(一)内容

物质权益+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二)形式

(1)定期性发放

残疾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2)一次性发放

因公牺牲或病故之丧葬费、退伍军人安置费

(3)临时性发放

自然灾害救助、贫困户的救助

第九节行政奖励

一、概念、特征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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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主体——行政主体

2、目的——表先激后

3、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内容——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5、性质——法定性、非强制性

Q: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二、原则

1、物质+精神

2、公正、平等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

第十节行政裁决(重点)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裁决主体——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2、裁决对象——特定民事纠纷

3、裁决性质——准司法活动

4、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概念比较

1、行政裁决-行政仲裁

(1)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向民间性质过渡。

(2)后果不同

可复议可起诉(什么性质的诉讼?谁为被告?)

可起诉(什么性质的诉讼?谁为被告?)

2、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1)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

(2)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

(3)所属理论范畴、研究范围不同

3、行政裁决-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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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2)对象不同

(3)程序、方式不同

(4)后果不同

4、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二、行政裁决的作用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p273)

①损害赔偿裁决

②权属纠纷裁决

③侵权纠纷裁决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

第六章行政合同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人所达

成的协议。

二、特征

1.当事人:一方是行政主体

2.目的:公益性

3.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地位: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5.救济:复议、诉讼

思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作用

一、种类

1、内部合同、外部合同

2、承包、转让、委托合同

3、有金钱给付内容、无金钱给付内容合同

4、专业领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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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常见的行政合同类型p281

二、作用p284

三、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1、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P288)

(二)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点P290)

行政机关的权利(行政特性强)

1、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

2、对合同履行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

行政机关的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

相对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重点P291)

1、实际履行原则

2、自己履行原则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六)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纠纷(P293)

1、注意问题:⑴行政纠纷⑵适用调解⑶赔偿责任

第七章行政指导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p296理解

二、特征

1、是社会管理行为;

2、适用广泛,方法多样;

3、属于积极行政;

4、符合现代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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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强制力行为;(p538不受司法审查的行为)

6、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种类、意义、作用

一、种类

(1)有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2)宏观指导——微观指导

(3)促进性、辅助性指导——限制性、管制性指导

(4)行业指导

二、行政指导的意义

(一)是对现行法律的及时补充

(二)是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

(三)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三、行政指导的作用

第八章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种类

(一)概念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

1)就行政行为的过程而言的;

2)规范的核心对象是行政行为;

3)表现为步骤、顺序、方式、方法、时限。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1、内部o-外部o

(以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2、抽象o-具体o

(以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3、任意(自由)o-法定o

(以行政行为的自由度为标准)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判程序

(以行政行为的不同职能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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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总和。

5、公民参政程序、统治机关相互程序等

(以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质为标准)

6、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合议程序、决定程序、告知程序、审查程序

(以行政过程的法律功能为标准)

二、行政程序法

(一)概念、地位

(二)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三)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第二节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相对人参与+效率原则

二、基本制度

(一)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

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

听证制度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二)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

1、表身份

2、摆理由

3、给机会

(三)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

1、时限、时效制度

2、对步骤、顺序的设计

3、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行政违法

一、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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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特征

1、违法的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

2、违法的客体——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违法的性质——尚未构成犯罪

4、违法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

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有法定义务

3、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违法的分类

(一)行政主体违法-相对人违法

(二)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违法

(三)实质性违法-形式性违法

(四)内部违法-外部违法

***以复议机关和法院撤销的理由为标准的行政违法

1、行政失职;2、行政越权;3、行政滥用职权;4、事实依据错误;5、适法

错误;6、违反法定程序;7、行政侵权。

(((1、行政失职

一、行政失职: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

政违法。

二、法律特征:1、以违法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2、是一种不作为的行

政违法

三、具体情形: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时效)

2、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时效)

四、处理:决定履行、履行判决、赔偿。

2、行政越权

一、行政越权:行政主体超越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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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1、行政越权以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为衡量标准;2、行政越权是

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3、对行政越权主要以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认定。

三、分类:1、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事务上越权;2、纵向越权与横向

越权;3、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

四、行政越权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中国的行政越权与国外的行政越权;

2、行政越权与无权;(p83)

3、行政越权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五: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

偿。

3、行政滥用职权

一、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

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二、特征:1、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内;2、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

3、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当。

三、表现:1、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

2、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3、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4、

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6、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

三、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

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变更、赔偿。

4、事实依据错误

一、指行政主体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

2、事实依据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

三、表现:1、无中生有。2、事实误会。3、事实证据不足。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

偿。

5、适法错误

一、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据。

二、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有直接的关联性;

2、适法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3、“法”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表现:1、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条件下才能作出的行政行

为,在没有该依据时,行政主体作出了该行为;

2、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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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没有适用这些依据,而适用了规章以下的行政依据作出了该行为。

3、应当适用这个法规的,行政主体适用另一个法规作出了具体行

政行为。

4、应当适用一个法规中的这个条款,行政主体适用了另一个条款

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偿。

6、程序违法

一、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则的行为,即在行政行为的形式或步骤上

有缺陷。

二、特征:1、既可以是作为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违法。2、违反的是行政程

序法,不是行政实体法。

三、表现:1、方式违法;2、步骤违法。

四、处理:复议:撤销、变更、责令重作;法院: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赔偿。

7、行政侵权

一、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而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特征:1、行政侵权以行政违法为前提;2、行政侵权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为条件;3、行政侵权行为以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后果。

三、分类:1、侵犯人身权与侵犯财产权;2、行为本身侵权与行为过程侵权。

四、自我纠正、申请行政赔偿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不当

(一)概念

行政不当: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

1、前提为合法

2、只存在于裁量行政行为当中

3、产生补救性行政责任

4、可导致全部或部分行政行为无效

五、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

第二节行政责任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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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3、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第一节国家赔偿法概述

本节掌握2个知识点: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1)国家责任、机关赔偿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标准法定

(4)赔偿程序多元

二、国家赔偿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本节掌握: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行为主体而非指责任主体)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

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

——执行职务及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行为。

三、结果要件

——对相对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四、法律要件

——赔偿的范围、赔偿方式、数额、程序等都须有法律的规定。

第三节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

(一)概念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

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赔偿特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1)原因不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赔偿范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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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度不同

直接损失、有最高额限制←→实际损失

(4)程序不同

(5)性质不同行政责任←→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诉讼法、赔偿法←→单行法

2、行政赔偿-民事赔偿

(1)主体不同(2)原因不同

(3)范围不同(4)归责原则不同

(5)程序不同(6)依据不同

3、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侵权主体不同

侵权时间不同

**追偿条件不同

**程序不同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①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个人行为;

②相对人自身行为;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从他处获赔偿、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等。

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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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请求人

——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注意:请求人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形:p422

①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的,________?

②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组织终止的,__?

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的情形________?

(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

(3)被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重点)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四、赔偿程序

单独提——

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个月作决定-→

逾期不作决定或对数额有争议,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院一审3个

月、二审2个一并提:

(1)在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复议

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决定-→若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15日内,或作出决

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院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2)在行政诉讼中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法院一审

3个月、二审2个月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单独提,前置程序;一并提,先确认行为违法。

2、从诉讼当事人看被告是赔偿义务机关

3、从审理方式看适用调解

4、从举证责任看原告对其所受损害进行举证;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性进行举证。

(四)行政追偿程序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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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义务;

2、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四节赔偿的方式、标准、费用

一、赔偿方式

金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二、赔偿标准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

造成身体伤害的——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造成死亡的——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标准

方法——主辅配合

原则——以直接损失为限。

1、利息损失不赔;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给付赔偿金;对

于已拍卖的财产,给付拍卖所得;

3、对于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直接损失。

三、赔偿费用

——各级政府分别编列预算,从本级财政列支

四、赔偿请求时效——2年

五、利民原则——不收钱、不征税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有权机关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事后控制

的法律制度。

包括:行政复议(行政救济)

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一、概念、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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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

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理解:

1、启动——相对人申请

2、客体——具体行政行为

3、主体——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上一级)

4、内容——处理行政争议

5、结果——以决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6、时限——提出申请的时限、复议时限(60天)

7、标准——合法性+合理性

特点:

行政性

职权性

监督性

程序性

救济性

二、我国复议制度的产生、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特殊原则:

(一)独立原则

1、复议权只能由特定行政机关享有;

2、复议权必须依法行使;

3、不受非法干涉。

(二)一级复议原则(重点p492)

1.涵义指行政争议经过复议机关一次审查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

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内容:

(1)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行使一次复议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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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议机关只能作出一个复议决定。

(三)双重审查标准原则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五)书面复议原则

四、复议的作用、意义

(一)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有利于保障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三)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监督

法制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

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存在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2、复议机关居主导地位

3、程序性特点明显

4、复议当事人在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p497重点理解)

(一)复议机关

(二)复议参加人(有利害关系)

1、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

(3)被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4)委托机关为被申请人。

(5)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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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的一方是申请人,则对

方可以是第三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各自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其中某一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则其他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就其中某

一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则其他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三)参与人(无利害关系)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概念、种类

(一)概念

受案范围:指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可以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种类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合法经营自主权受侵犯的;

6.认为合法权益受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最底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1.行政立法;

2.内部行政行为;

3.居间调解行为;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有限地接受行政复议审查。但要满足:p502

第一,限于“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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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一并提出。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具体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述规定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管辖和种类

(一)概念

(二)种类(重点)

1、一般管辖、特殊管辖

①一般管辖—主管部门管辖、政府管辖

*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服,2选1;

*对各级政府不服,——上一级政府;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不服——主管部门;

②特殊管辖

*谁派出,谁复议(针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不同)

*谁主管,谁复议(针对被授权组织)

*针对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形

*特定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

2、隶属管辖、同级管辖(p505第十四条规定)

①隶属管辖其内容与一般管辖相同

②同级管辖——*自己复议自己

注意:A适用何种情形?

B若对复议决定不服,相对人仍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获得救济?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4、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1、时限——自,,之日起60日内,可以有长于60日的规定。

2、条件

(1)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复议受案范围

(5)属复议机关管辖

(6)法院尚未受理

3、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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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复议法》17条规定,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

理。

三、审理

(一)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该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

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可以有少于60日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精读法条

第26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

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

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内处理。

第27条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

权处理的,应在30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审理的内容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受相对方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

*复议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三)审理的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

四、复议决定

(一)种类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p512重点)

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往往同时作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

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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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复议决定的依据(重点p512)

(三)复议决定书

(四)送达(法律效力产生的条件)

(五)效力

五、复议决定的执行

1、复议决定为终局性的,

①维持的,原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改变的,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复议决定为非终局性的,

①维持的,由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②改变的,由复议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

第一节概述

一、司法审查概念

司法审查: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一)审查主体——法院

(二)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三)审查依据——法律法规(狭义)

(四)审查方式——行政诉讼

第二节司法审查原则

一、一般原则

依法独立审判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合议、回避、公开、两审终审

二、特有原则

(一)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受案范围有限性原则

(1)主管具体行政行为,不管辖抽象(第64条)

(2)主管外部行政行为,不管辖内部

(3)国家行为除外

(4)终局行政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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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1)对象——具体◎

(2)标准——合法性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重点p531)

(四)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停止为原则、停止为例外(对比p513复议)

(五)不适用调解原则

(六)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重点p534)

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对象——具体◎

内容——合法性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重点p536)

(一)可审查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3)对侵犯自主经营权不服;

(4)对符合条件申请证照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服的;

(6)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不服的;

(7)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的;

(8)其他

(二)不可审查的范围(诉讼法第13条)

(1)国防、外交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性行政行为

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下行为不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1)调解、仲裁行为

(2)行政指导

(3)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4)对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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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司法行为(依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当事人对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

关具有终局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

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这种驳回申诉的行为,在行政法中称为重复处置行

为。

对重复处理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如果对此可以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相对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

式重新将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实际是取消了复议和诉讼时

效的规定。

三、如果对此可以提起诉讼,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

第四节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一、审查主体——法院

具体审判组织:

1、行政审判庭

2、合议庭

3、审委会

二、司法审查的管辖

1、概念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种类

(1)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依

据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3)依据裁定方式不同,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转移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

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重点p542)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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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院

(二)地域管辖(重点p543)

1、一般地域管辖

(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未经复议直接

起诉,或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

(2)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辖。——复议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与上述内容存在重复

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1)移送法院已受理此案;

(2)发现无管辖权;

(3)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同级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

2、指定管辖

(1)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①无法行使管辖权,如地震、火灾;

②行政区域正在变动期内发生的案件;

③程序上的原因如回避;

④技术水平。

(2)都想管或都不想管。

3、移转管辖

(1)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

(2)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判

(3)下级法院将属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报请上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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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司法审查参加人

一、参加人、当事人的概念、范围

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被告

二、原告(重点p548)

(一)原告资格及其转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具体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的具体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

(二)类别

三、被告

(一)被告资格及其转移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时,被告资格的转移——

(二)种类

被告的14种情形。P550

四、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

案件(必要共同),或者因同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普通共同),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2、特点

(1)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复数;

(2)诉讼标的为同一或同种的具体行政行为;

(3)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4)属同一诉讼程序;

3、必要共同诉讼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分别制裁,被制裁人均

不服起诉的;

(2)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予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二者均不服起诉

的;

(3)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而起诉的;

(4)被制裁人和被加害人双方均不服行政机关的制裁决定而起诉的;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

六、诉讼代理人(五六参照复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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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只有合法性一个标准,只有在极个别情形下才考虑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

(一)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越权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

是否越权、是否显失公正

第七节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一、依据—→法律、法规

(一)法律:狭义的法律

(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参照—→规章

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考虑:

(1)规章的制订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2)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

(3)是否违背行政法基本原则;

(4)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三、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一般原则:

1、高优于低;

2、新优于旧;

3、特优于普;

4、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立法法》第78-87条。

第八节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准备

(二)庭审

(三)注意

1、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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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一律公开审理。

3、6个月的审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第一审时,由最

高院批准。

4、简易程序(新法828384条)

二、第二审程序

第九节判决、裁定、决定(重点)

一、判决(重点)

(一)概念

判决: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实体判定。

(二)种类

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请求、确认、赔偿(可适用调解)。

二、裁定

1、裁定: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判定。

2、种类

只能对于三种裁定提起上诉(10日内):

①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就管辖异议

三、决定

概念:人民法院对于实体、程序内容以外的、有涉于案件的正常审理的诉讼事项所

作出的处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联系

(1)部分司法原则是共同的: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等。

(2)行政案件的审理参照大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诉讼解决的是不平等主

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等;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当事人不同

民事诉讼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行政诉讼发生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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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与相对人之间。

4、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对等。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是不对等的,如行政主体永远只能作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

责任。

5、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调解是民事诉讼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就行政赔偿部分可

以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联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保护和监督对象相同。

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行政复议可对行政立法以

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而行政诉讼只以合

法性为审查标准。

4、处理权限不同法院行使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受到比复议机关更多的限

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一)复议、诉讼选择型

一般情形,相对方可以提起复议之后再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二)复议选择兼终局型

相对方可以自由选择,但一旦选择复议之后,不得再起诉。

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行政拘

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其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

直接起诉。

2、对于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他们复议。对于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为终局性的。

(三)复议前置型

1、对行政机关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处理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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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争议案件;

4、驳回专利申请、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件;

5、驳回商标申请、对商标异议、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

几点说明:

1、对行政机关有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决定不服,法律规定须有前置程序。

(参见:民通意见第96条、土地管理法第16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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